资源描述
工业氨水招标文件
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脱硝用工业氨水
招标文件
标书编号:ZXGY20131201
招 标 人: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投标人须知 3
2、主要合同条款 8
3、授权委托书 12
4、承诺函 13
5、报价书格式 15
一、投标人须知
为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引导投标人进行正确投标,特制定本通告:
一、 招标人、购货人
1、招标人: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购货人: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广南县八宝镇坝龙村
二、 招标文件的解释
1、 本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投标人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内容及合同条款。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所交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2、 对投标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招标邀请函中载明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予以答复。
3、 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同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三、投标、服务及责任要求
1、本次招标采取含税到厂单价最低中标原则,含税单价含运费、一票制结算。
2、投标报价:所报产品单价为到达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仓库综合含税价(含卸货费和17%增值税,如出现税率不同情况,可在报价单中加以注明)。投标人在投标价格表上所填写的价格在双方合同约定期内是固定不变的;非固定的投标价格将被招标人拒绝。
3、卖方产品到达买方用户指定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产品外观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外观验收参照合同附件,数量以买方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内在质量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供货时共同进行取样检测,若卖方现场取样不派人跟随,则视为卖方主动放弃共同取样,委托买方单独取样检测,并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最终结算以买方检测结果为准。产品外观质量在到货后验收现场提出,内在质量在买方检测结果出具后,买方电话通知卖方检测结果。若卖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将由买卖双方共同将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产品质量应符国家工业氨水标准HG1-88-81《氨水》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清单要求供货,不得随意更改。需更换产品时,卖方必须事先取得买方的同意后保质供货,买方有权对价格进行调整。若卖方所供产品检测结果出现18%≤NH3<20%的情况时,视为不合格品,可调整使用; NH3含量按照20%为基准每下降1%(不足1%,按1%计算),该批次含税单价下浮6%;所供产品检测结果出现NH3<18%的情况时,视为废品,该批产品将不予结算。卖方提供的氨水(合成氨水)不得存在颗粒物,若因卖方提供的产品造成买方设备堵塞,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责对设备进行清理。当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调换,卖方须及时补缺,保证买方生产正常需求,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买方直接经济损失,买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买方直接经济损失。
5、产品到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有关条款),凭买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17%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货款。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其余文件须由投标方法人代表或经正式被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书。投标文件中不许有涂改迹象,否则作为废标;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2、投标文件的组成: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
(5)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
(6)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
(7)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司章(附件1)
(8)承诺函,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公司章(附件2)
(9)报价单,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公司章(附件3)
(10)投标文件清单,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公司章(附件4)
( 11 )公司开票资料
★注:招标方发出的《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脱硝用工业氨水材料招标文件(标书编号ZXGY20131201)》须每页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的每页须由投标方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标书应进行密封包装,封口处应贴上封条并签字盖章。未严格按照标书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或封口处有明显拆动痕迹的标书,招标方拒绝接收,因此影响投标的,责任自负。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书时应本着公平、真实、诚信的原则,凡投标价格明显违背市场价格信息、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的将作废标处理,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贴封条密封并在封口处盖章,并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 “开标日期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至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赵砚圆 0876-5617412),投标保证金确保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标方账号,并随标书附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1日18:00,对于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五、投标费用
1、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在送达投标书前,必须以银行转账(拒绝现金)的方式向招标方交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并确保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标方账号(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南县八宝镇信用社,帐号: 4300003433597012,送达标书时附带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未按规定交纳上述费用,招标人将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未中标且遵守投标规定的单位,其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后自动转化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卖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单位不按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要求来签订购销合同的;
(3)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串标等不正当活动被查实的;
(4)投标单位以各种方式影响招评标成员被查实的;
(5)其它违反投标规定的。
六、开标和评标
1、开标
(1)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
(2)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比较,招标人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不得要求或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标书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2、评标方法和原则:招标人在评标时,依据投标人所报含税单价最低确定中标单位。
七、授予履行
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具有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等条款的权利。
2、预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预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3、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派授权代表前来洽谈并签定合同。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若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扣除,并取消在两年内的投标资格。
5、为保证招标人年度氨水的正常供应,投标人不得采用先压低投标价格中标,执行合同过程中以次充好或要求提价否则不予供货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人在投标价格表上所填写的价格在双方合同约定期内是固定不变的;非固定的投标价格将被招标人拒绝。
6、中标方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卖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八、其它
1、氨水检测项目及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合成氨水标准要求
检验方式
1
外观
无色透明
外观验收
2
氨(NH3)含量 %
≥20
取样化验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其是否中标,均不退回。
3、招标人郑重承诺: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向第三方泄露。招投标监督电话:0876-5617417
二、主要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则: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买方通过综合评审,选择卖方作为约定期内(一年)买方水处理药剂供应商,双方建立买卖关系。
第二条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等:
1.1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品牌:合成氨水
1.2 数量:以买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1.3 交货时间、要求:
1.3.1 交货时间:卖方应按确定产品的质量,并根据买方每月实际采购函的要求交货。为保证买方生产急需,卖方应适当备有库存。若合同约定的物资,卖方不能按时交付买方,影响买方生产运行,买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追究违约责任。
1.3.2 交货要求:交货时卖方须随货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和含税单价等。交货清单一式两联,经买方仓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后,一联留仓库,一联由卖方留存。
第二条 质量要求:
2.1 产品质量应符国家工业氨水标准HG1-88-81《氨水》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清单要求供货,不得随意更改。需更换产品时,卖方必须事先取得买方的同意后保质供货,买方有权对价格进行调整。
2.2 卖方所供产品检测结果出现18%≤NH3<20%的情况时,视为不合格品,可调整使用; NH3含量按照20%为基准每下降1%(不足1%,按1%计算) ,该批次含税单价下浮6%元/吨;所供产品检测结果出现NH3<18%的情况时,视为废品,该批产品将不予结算。
2.3、卖方提供的氨水不得存在颗粒物,若因卖方提供的产品造成买方设备堵塞,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责对设备进行清理。
2.2 当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买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调换,卖方须及时补缺,保证买方生产正常需求,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买方直接经济损失,买方有权除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买方直接经济损失。
交货地点、方式:
卖方送货至买方(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卸货地点。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安全责任:
4.1 卖方必须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和资格证书的罐车负责运送至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卖方运输车辆进入买方厂区,必须服从买方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在运输和卸货过程中卖方。
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若卖方人员或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验收标准及方法:
6.1 卖方产品到达买方用户指定地点后,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产品外观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外观界定标准详见附件;内在质量需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供货时共同进行取样检测,若卖方现场取样不派人跟随,则视为卖方主动放弃共同取样,委托买方单独取样检测,并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最终结算以买方检测结果为准。
6.2 卖方所供产品外观质量在到货后现场进行提出,内在质量买方检测结果出具后,买方电话通知卖方检测结果。若卖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将由买卖双方共同将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结算方式及期限:
7.1 产品到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有关条款),凭买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17%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货款。
7.2 卖方需确保提交买方的货物销售发票真实有效,如卖方提供发票为假票或无法在买方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认证抵扣,卖方需重新开具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发票及运输发票,如因发票无法抵扣所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
7.3 鉴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有效期限为出票后的180天内,因此,卖方承诺在出票后50天内,送达或采用EMS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寄达买方,若超过50天,买方将拒收,由卖方负责重新开票。若卖方不能重新开票,导致发票无法正常抵扣的,由此造成的税损由卖方全额承担,卖方同意若造成税损由买方在应付卖方的货款中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卖方违约责任:
卖方不能按约定要求交货的,所供产品直接影响买方生产,买方有权另行选择在其他供货单位采购,由此造成超出原合同价格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承担。
8.2 买方违约责任:
8.2.1 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2 由于买方保管、贮存和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买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和争议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止。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1.1 本合同涉及内容及合同文本不得向合同涉及签订单位以外其他方透露。
11.2 合同履约保证金:卖方在合同签订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整。合同期满,卖方无违约情况发生,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因卖方原因无法按时供货影响买方生产需求的,买方将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因保供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11.3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本合同一式伍份,买方肆份,卖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致: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 顾海江 同志(身份号 532424198211091614 )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与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2月份的氨水招投标工作,我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氨水投标、议标和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执行期间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实施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授权期间:本授权委托书自2013 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有效。
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被授权委托人全称(公章):云南省通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被授权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通海县杨广镇马家湾
邮政编码:652704
电话:0877-3667404
传真:0877-3667404
附件2
承 诺 函
致:云南壮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2013年12月份氨水招标的投标邀请(标书编号ZXGY20131201),签字代表 顾海江 (全名、职务)业务经理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云南省通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5)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6)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7)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签字盖公司章)(8)承诺函(法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盖公司章)(9)报价单(法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盖公司章)(10)投标文件清单(法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盖公司章)(11)公司开票资料
★注:招标方发出的《壮乡公司脱硝用工业氨水材料招标文件(标书编号ZXGY20131201)》须每页签字、盖章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为真实有效的。
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方放弃提出一切引起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4、我方同意提供按照招标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招标有关的一切数字或资料,并对招标方议价表示理解。
5、我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氨水为合格产品: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名称(公章):云南省通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姓名:顾海江
地址:通海县杨广镇马家湾
电话:13887720326
传真:0877-3667404
第 14 页, 共 14 页
三、报价书格式
以下报价为含税报价,税率 13 %,含材料、运输等全部费用。
云南省通海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报价单
报 价 方:云南省通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报 价 人:顾海江 电话:13887720326
报价日期:2013年12月11日 传真:0877-3667404
材料名称
规 格
单 位
预采数 量
单价
备 注
合成氨水
NH3≥20%
吨
120
1360
一票结算价,开具13%增值税发票
报价单位签字:(盖章)
注:供货数量以买方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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