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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包括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补贴”)两部分。
第三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就业和保障并重的原则,由区、乡、村共同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四条 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其已享受的申请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50%,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共同负担50%。如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存在确实无力支付乡村负担资金部分的情况,可上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后,乡村承担部分的资金在街乡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转移支付的资金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汇总相关审议材料后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的资金划拨至乡村。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一年一补”的方式。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续签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在试用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与农村劳动力约定试用期的,可在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提出享受申请。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在下一年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申请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如遇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区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材料清单;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书面申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与被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填写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提供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六)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期限应为: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月至本年度申请起始月);
(七)申请补贴期限内首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
(八)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帐号;
(九)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按照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缴款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上交乡、村负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
转移就业补贴的申请和支付
第十条 被用人单位招用且签订、续签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区农村劳动力,可申请享受转移就业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农村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其已享受的申请年度内剩余月份的转移就业补贴可以继续享受完毕。
第十一条 转移就业补贴由区和乡、村共同负担。2011年的补贴标准为不低于320元,其中区财政负担320元。补贴标准自2011年开始每年较上一年度的金额进行一定幅度上调。
第十二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受理、初审转移就业补贴材料后,应及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转移就业补贴中区财政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已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材料清单;
(二)为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补贴的书面申请;
(三)填写朝阳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审批表,提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花名册;
用人单位放弃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四)用人单位放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五)《用人单位招用朝阳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六)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核准,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从区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月将转移就业补贴发放给农村劳动力。如因其它原因导致区财政资金暂未到位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先行垫付。
补贴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批,由区财政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分别拨付到用人单位。转移就业补贴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受理个人申请,汇总后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由区财政部门核准拨付到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要全额用于为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与农村劳动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月,将结余的社会保险补贴退回区人力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已享受补贴期限内有社会保险缴纳不合格情况的,应及时将保险不合格部分补贴款退回区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六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申请转移就业补贴时,应由业务科室复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加强对转移就业补贴申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乡级统筹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发放;村级核算的,由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将转移就业补贴拨付到村,由村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做好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动态管理工作。农村劳动力终止就业后,应在终止就业的次月,将结余的区财政负担的转移就业补贴退回区财政部门,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申请转移就业补贴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和转移就业补贴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九条 凡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贴的,必须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符合政策条件应享受相关补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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