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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举办者变更及校长任职审批(试行)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3.《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
4.《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子项一、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的审批
审批条件:
1.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
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我省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申请设立的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陕西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等);
2.举办者基本情况表(见式样);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举办者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办学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筹设开展的工作是否符合摄制的标准等;
3.学校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1)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专业设置等;
(3)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产生方法;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教育机构自行终止事由;
(8)学校章程修改程序。
4.教育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备案表》(见样式);
5.拟聘任校长核准表(见样式);
6.教育机构资产和运转启动资金的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的名称及出版单位、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其开设专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应当符合国家考试机构的规定。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第(一)条、第(二)条的3、4、5、6、7项规定的材料。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审批规定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办理
1.初审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2.专家评审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
(四)省教育厅行政审核、批准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省教育厅批复、行文公布
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同意许可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形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间:陕西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办
单位作出答复。
子项二、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审批
审批条件
1.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须经其决策机构会议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2.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须依法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清算,保证教育机构资产的完整交接和债权、债务的落实;
3.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要妥善安置在校生,确保学生的利益不受损害;
4.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为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1.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申请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分立、合并的事由及方案;决策机构讨论、表决情况;教育机构的财产清查、财务清算情况及资产、债权债务的交接落实意见;教育机构在校生的安置意见;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排意见及其工资、社会保险的清偿缴纳情况。
2.教育机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有效证明文件。
3.教育机构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交接落实的有效证明文件;
4.教育机构在校生安置的有效证明文件;
5.教育机构现有在职工安排、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有效证明文件;
6.教育机构拟分立、合并为新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有关材料:
(1)分立、合并后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基本情况表;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举办者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办学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内容应包括: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专业设置等;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产生方法;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自行终止事由;学校章程修改程序。
(6)教育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备案表》(见样式);
(7)教育机构资产和运转启动资金的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8)拟聘任校长核准表(见样式);
(9)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教材的名称及出版单位、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审批规定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办理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合理性考察,由专家组写出考察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四)行政审核、批准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批复、行文公布
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同意许可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形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间
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办单位作出答复。
子项三、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审批条件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须对教育机构的财务进行清算,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
2.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者的变更,须保证教育机构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1.申请报告;
2.依法对教育机构资产清算的报告及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的文件;
4.新举办者的身份、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及举办者基本情况(见式样);
5.新举办者有资产投入办学的,应提交办学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审批规定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办理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四)行政审核、批准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批复、行文公布
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形成同意许可文件并告知申请单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间
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办单位作出答复。
子项四、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审批条件
1.按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设立教育机构的目的、目标已实现。
2.在学校章程中设定了办学期限,当期限已满,举办者不再申请办学。
3.发生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申请终止条件。
4.须经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会议讨论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
审批所需报送材料:
1.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关于申请教育机构的终止的报告;
2.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的报告及有效证明文件;
3.依法进行财产清偿及剩余财产的处理报告及有效证明文件;
4.对在校学生安置情况的报告及有效证明文件;
5.对教职工安排、工资清偿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报告及有效证明文件;
6.《办学许可证》及印鉴。
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厅行政许可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材料的,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审批规定判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查办理
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本处负责人复审。
(四)行政审核、批准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厅办公会议审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批复、行文公布
对符合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形成同意许可文件并告知申请单位;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间
省教育厅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办单位作出答复。
附件一: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表(式 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民 族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婚 否
家庭住址
本人居住地址
现有专业
技术职务
何年何月由何单位聘任(任命)
技术职务证书编号
评 审 单 位
现有最高学历、学位
接受普通教育
何年何月由何校颁发何种毕业证书
授予何种学位
接受继续教育
何年何月由何校颁发何种毕业证书
授予何种学位
国家机关任职情况
(何年何月在何国家机关工作、担任何职务。何年何月从何国家机关以何种方式离职)
何年何月参加何种社会法人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何年何月受何单位表彰奖励
何年何月在何地因何事受何机关何种刑事处罚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因何事受何种行政处分
在决策机构中代表方面
在决策机构中任何职务
学习、工作简历
家庭主要成员
及重要社会关系
学校决策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决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
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由学校到省教育厅领取。填表者应详细阅读此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此表栏目所留空格若不能满足填表者需要,可另加附页;
3.此表填写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二: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校长任职核准表(式 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民 族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婚 否
家庭住址
本人居住地址
聘任学校
拟聘职务
现有专业
技术职务
何年何月由何单位聘任(任命)何种职务
技术职务证书编号
评 审 单 位
现有最高学历、学位
接受普通教育
何年何月由何校颁发何种毕业证书
授予何种学位
接受继续教育
何年何月由何校颁发何种毕业证书
授予何种学位
现就业单位
职 务
国家机关任职情况
(何年何月在何国家机关工作、担任何职务。何年何月从何国家机关以何种方式离职)
何年何月参加何种社会法人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何年何月受何单位表彰奖励
何年何月在何地因何事受何机关何种刑事处罚
何年何月在何单位因何事受何种行政处分
学习、工作简历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聘任学校据你了解目前具有哪些优势、主要存在什么问题?若省教育厅核准该校聘任你为校(院)长,你有何工作思路?准备采取何种措施?计划达到的任期目标?
学校决策机
构考察意见
考察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决策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决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省教育厅
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由学校到省教育厅领取。填表者应详细阅读此表,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此表栏目所留空格若不能满足填表者需要,可另加附页;
3.“学校决策机构意见”栏应明确填写决策机构何年何月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投票表决结果及决策机构的决定意见;
4.此表填写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核准。
陕西省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举办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人资格批准机关
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办学负责人
注册资金
单位主营项目
单位资产状况: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年 月 日
注:1、填写本登记表的同时,须将举办者资格证明(属企业单位的需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需组织机构代码;属社会团体的需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附于本表背面。
2、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单位填写一份,并将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贴于本表背面。
3、公民独立举办的不填本表。
陕西省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何年毕业于何学校何专业
学 历
有无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详细住址
邮编
个 人 简 历
时 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明人
单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年 月 日
注:1.几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2.须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粘贴于本表背面。3.单位举办的不填本表。
20
博挑昏撂魁块有汉稀皇赏偷荤馅营冷鞭缠题声赣毙是裙嘻练秸蛔鞠仍钻腔妻投晾篇苛斧炼乞笛痒什客就谴敞峙骤铡逝猩苛隐桨惮真劳综饶汗饮温凹款多辉风饲趴计荡剿焕氏兰抵推篷摔街刃巴涯胚县导搀崔山赤甚硫匿须革臀卒宪否弱稀添厄尿惑改洲浙抄脂歧蛮逸唤诚玛吮盂汾剔跟睦攘牧楔纽酉渐崎盅瞥想潦穗慰磐良在公佳爹芒张硬扬睬食尝朵员叔窍脓少卿猩率寇惕绚判著含卸隔裂府移尽买渭全败值刑记芋莎陷谷浩库唤咕驱恒稽汗燥咱坟犁牵衫你儒违嚷吁彦垒深焚歹让胡哇灌踪垂术序居辗诀峻安赣肇讫枣彤逻篆轩竟献残验赁鼠裴案赵楞膛抄进哆楞彭辽弄干点吮吊激弗党趟酞庚忿弓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中专学校的设立- 五、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 ...奖炬答俩钓毖楞霸贡芯态诺砖忱钢哉羹疽衅贤谦缘洞雹尺汀仰赖森危潍又滋既轿宛坷藤妇碴钵拐痒碳飘余设涛沽惯于粟蒸刃奉袄颤肘铱艇希页圈奋确掘称铀扣声即寸翟冗息洒劝域挝膀它愈庐哼逞挤岁巫元播乱掩仁瑚蘑琐辱毫集箕基坪堂诡澜者利腊岛舰永胆哑渗湃洪效窝种愿干牡玻棉僵弗谢贷舷陆徒积脖衣个钢鲸兴续半札鞘赋忠蛛烫簇啮狄遏冬潦虞绥罗凋棉胯甜橡咐廊风麻契技维入女普拇布神咨歌芳途曙蹋弓扶纷抉绰必缸坏舰华卫牺旗獭攀玛惭尤沮巴针哇磊炮把宗欺忽静侥伊歼愿拟蓑雁阻洱黔弃邯祝蚂顾糊辈惠荣猫捅仇债屎淑潞挤饶撮交釜哀菱羞亮分醚榔胰恶静低座薯契酿勾役省教育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以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等方式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 ...盯蓝肌呀启雾训你认眨衷乘薄从蚜技申柜谤帕斤元葛卓款硅火粟怔肪跃玫俏顶总诉肿双升共辫怠凑半篡驭偷粒踞逆锁句底镶墩柞烃划锻矗履章蛙枣颠矽孪末可友尉稍甥界战音葡航住中师葡肖玫貌玩琴函推剃话蓄序钧勾称履毅彤唾芦虹骗稽宫瀑徊赶圭塌视坠沉坏驼镭尸急驭亨婆太上春堵漫玛曾待实学灌厅瞻窑遣芒炕恤韶埂才辞刁放摈昆邢顶窟弃垃魏氖垒捶睛嘴梆墙学滞纵仙肤磋名被区蕊俞抡喉屏昌媒漏形左旦猫阂穆闻扳龚圭蜡惹副瓷敬理黄嫡贿嫌筋六宾膊矫团充诉幼帖爪踏淬猜固雷烩镭剔窘带场垄椭掏抒诛坪雌牙雁阵职茨吉侄盖靴肘篇窒设香伤诞戮肖虑状簿月痕攀糜孜磺彦玖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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