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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古代印度法
论文关键词:古代印度法宗教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
隶制法的共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
法合体,缺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东方奴隶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
性,比如维护君权、夫权、父权,维护奴隶主的特权,诸法合体,缺
乏抽象概念和规则等,但它又独树一帜,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宗教的强烈光芒覆盖一切。法律在很
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它缺乏独立的规范体系,没有独立的作
用范围,没有独立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
的渊源及其内容的相应变化。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婆罗门教的
产生使四吠陀、法经、法典等各类经典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
它们以婆罗门教义为哲学基础,对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严格规
定;它们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而且对教徒的世俗生活进
行限制和调整。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
则,它们紧紧围绕"五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印度教的产生则使婆
罗门教法得到极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华,使法律渊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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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复杂化。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有关法律的内
容如何受宗教影响的问题已有详细介绍,法律的体例受宗教影响的典
型即《摩奴法典》 。该法典以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来安排其体例。如
《摩奴法典》共 12 卷,始于"创造" ,终于"行为的果报一转世与解
脱" 中间插入的几部分内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 5 卷,分别为"梵行 ,
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规
、 、
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几乎所
有条文都是对各个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为了强调种姓制的神圣
性,婆罗门教及其法律将其产生说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 "为了诸界
的繁荣,他从口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正因为婆罗门是从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应该把崇高
的职责赋予他们,这就是学习和宣传经典;刹帝利从梵天的双臂生出,
所以最有力量,应该掌握军权;吠舍是从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为
勤奋,其职责就是不断增殖财富;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所以最低下
最肮脏,生来就是为了伺候和服从前三个种姓的。法律就是这样根据
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来规定他们的权利义务的。正因为古代印度法以种
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 。
(三)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并非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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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俗和自古流传的圣人言行,从其自身利益
出发编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将现在人们看来不是法律规范的那些内
容包括进去。以婆罗门教法而言,从四吠陀、法经到诸法典,没有一
部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道德说
教甚至神话传说、宗教玄谈和哲学论述。就连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
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条文中,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
仅占 1/4 强。即使这些内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的,它们包含了
编纂者婆罗门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规定都是一厢情愿。阿育王的
岩石法虽为国王敕令, 其内容却在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相去甚远。 但
从字面上看,它很少带有强制性,而是劲导人们如何安排道德生活,
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义和戒规的混合体。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这
样概括他的佛法: 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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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印度法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文化诸种因素共同发展的
产物,它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中世纪中后期,随着穆斯林的入侵,伊斯兰法成为印度占主导
地位的法律,但是,这并不影响印度教法在印度教徒中间的适用。古
代印度法的许多内容不仅藉印度教法的适用而得以幸存,甚至得到一
定程度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古代法典解说集,使古代法典中的基本原
则能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协调。英国人统治印度时期,印度教法
作为一种主要的属人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摩奴法典》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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