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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目标不能企及的原因.doc

上传人:綻放 文档编号:9099720 上传时间:2025-03-1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2.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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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遗产税目标不能企及的原因 目前,许多学者著文指出,政府应该将遗产税的开征提到议事日程,理 由是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以下目的: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 能力;调节社会分配不公,防止贫富分化过大;完善财产税制。 笔者认为, 在当前形势下,上述目的不可能达到,开征遗产税还为时过早。 一、 开征遗产税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目 的 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下降严重削弱了财政宏观调控的能 力,迫使市场化进程的步伐减缓。在亚洲金融危机、1998 年确保 8%增 长率、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关键时刻的严峻形势下,将开征遗产税提到议 事日程,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它对解决当前的财政困难,如果不 是于事无补,也至多是杯水车薪。 财政困难是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相伴而生的,从宏观上讲,它是改 革成本的承担者,在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 从放权让利到税前还贷,财政一直是以开路先锋和收拾战场的身份存 在的。可以预见,今后它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扮演这种角色。从微观 上看,税款流失、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人员膨胀、重复建设、财政资金使 用效率低下等造成了预算赤字的与日俱增。但这些表现并不能表明财 政状况确如政府统计资料显示的那样困难。如从 1980 年到 1995 年财 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 24.28%下降到 11.20%,低于一般发展 中国家的水平。但是按国际通行做法,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财政收入 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便可以达到 20%以上,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水平相当。这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明将现行的财政体制在技术上变更一 下,财政困难的处境便可以大大缓解。 伴随着财产税从主体税种蜕变为辅助税种,遗产税筹集资金的作用已 经非常有限。美国 1985 年和 1993 年的遗产税收入分别为 56 亿元和 93 亿元,分别占联邦税收收入的 0.7%和 0.9%。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 税,真实的数字无从得知,但通过估算,若开征此税,遗产税收入占整个 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会超过 1%。 造成遗产税收入作用弱化的原因是很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公有、 产资料公有,决定了个人拥有的 生 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而几乎不可能拥有资本性财产。 配制度的平 分 均化,使得个人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解放初期对原有剥削者的剥夺已 经克服了旧社会分配悬殊的不合理。 以在改革开放之前,个人的财产 所 除了维持基本的生存之外一无所有,当时没有征遗产税的必要。 在我国, 个人财产的形成是近 20 年的事情,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鼓励一部分 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改变,使得个人收入稳步提高,个人财 产迅速膨胀。但这并不能成为开征遗产税的依据。因为遗产税只有在 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才能开征,而这些财产的拥有人正值壮年,距离正 常的死亡期据估计至少平均有 20 年,2 现在开征遗产税为时尚早,即使 开征,也会由于税基过于狭窄而不能取得理想的收入。 第二,财产税由于逃避税赋严重和缺乏有效的制止和防范手段而 被称为"逃税与欺诈的学校" 而制止逃避税赋的根本方法是要建立财 。 产申报制度和实行银行存款真名制,辅之以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制 2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度,以及公正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但是,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依赖于 市场化的完成,渐进式的改革放慢了这一进程。 由于税收课征的强制性, 因此使纳税义务最小化的动机使得财产所有人在生前有充分的时间和 各种各样的手段去逃避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以制度完备、征管严密而 著称的美国,其遗产税只能征到相当于应税收入的 10%,在中国,前述 制度尚未建立,形势不会比美国乐观。 第三,课税成本的加大导致遗产税收入的相对减少。 课税成本的加大 是世界性的,如美国,在本世纪 80 年代初期,将其所得税提高 1%则会导 致每筹集一美元的税收收入所增加的效率成本达到增加收入额的 17% 到 56%。而在中国,据湖南省国税系统的调查,1995 年全省税收平均成 本收入率为 5.31%到 47.3%,也就是说税收净收入只有 50%多一些。在 个别的税务所这一比率竟令人难以置信的为 179%!谈何增加财政收入? 又如何来缓解财政困难、提高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四,如果考虑到假若不开征遗产税,将会丧失对非中国居民遗产课 税的主权,从而导致不平等国民待遇的同时会引发国家税收收入流失 的话,则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将这一损失降低。 在财产法律 制度和财产申报等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存量资产和流量资产在 现实中很难划分清楚,所得和财产的转换是极其便利的。 加强对财产所 有人生前收入的源泉课征,在纳税人将所得转化为财产之前便完成税 款的上缴国库,同样可以防止因未开征遗产税而由于收入形式的转换 而造成的税款流失。 为在个人财产中,作为遗产的无形动产是无法征 因 税的,而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生前是已经被课税了的。显然,完善现行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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