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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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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法律 摘要:监营法律的完善关系到证券化实施的成败,我国已具备各 项监营法律,但是证券化不仅有复杂的交易结构,还有复杂的法律组 织形式,其法律性质的不同不仅直接决定着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配,还决定着该证券究竟适用哪部法律 规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收益凭证;特设机 构 SPV 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代写论文证券化中交易结构 的严谨有效性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市 场主体较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为标准, 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协调。我国虽然没有系统地出台资产证券化法律, 但《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关法律已经很完善,证券 、 、 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为证券化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从历次金融领域重 大举措来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然后由最高 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释,最后由监管部门制订行政规章,2005 年 4 月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为即将在中国 , 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即将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暂行条例, 使得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对资产证券 化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以美国为例,该国也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证券 1 化监管的法律,但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统一商法》等构成 、 、 的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足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行。中国建 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即将实行抵押贷款证券化,那么我国对证券化 应如何监管、适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则必须明确界定 证券的法律性质。 证券的法律性质不仅直接决定着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配,还决定着该证券究竟适用哪部法律规范,如 果证券性质是债券,则应当适用《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 、 、 有关金融债券的规定;如果性质为所有权凭证,则应当符合有关部门 债券转让和买断法律规定;如果为信托收益凭证,则应当符合《信托 法》规定。因此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明确定证券的法律性质。 ①作为债券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在我国成立公司型 SPV 还有一 定的法律障碍,中国的行业和公司管制十分严格,根据我国目前有关 民商法律,注册资本制度限制、银行和证券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证 券发行的资格限制使得我国目前无法成立公司型 SPV,必须颁布特别 法进行规范。虽然采用债券的形式实施证券化在目前还不可行,但在 国际上抵押贷款证券化中采用债券的形式发行证券的方式最常见,既 然该资产证券的法律属性是债的性质,那末就必然受到关于债券的法 律规定的监管和制约,这些法律监管和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证券化资产的权属上,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发行人,代写毕业 论文不能绝对排除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资产的追索权,尤其是在 发行人破产的情况下。 2 b.追索权上,投资者在不能完全通过资产或处置抵押品所产生的现金 流获得偿付的情况下,有权直接向发行人追索,直至参加发行人的破 产清算,因此资产的收益风险仍然由发行人负担。 c.对于发行人挪用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即无处分权)的,依据我国法 律,投资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无物权上的排他追及权。 d.在证券的发行上,应当适用《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法规,如果不作修改,则根据这些法规,SPV 作为发起主体几乎没有 可能。 采用债券的形式发行证券,SPV 与发起人之间一般是买卖法律关系, 即通常所说的"真实销售" 。通过"真实销售" SPV 对基础资产享有 , 了完全的所有权,在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不能作为其破产资产, 也能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而 SPV 与投资者的关 系就是债的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约束,即投资者为债权入,SPV 为债 务人。投资者享有按期收回债券本金利息的权利,享有转让投资、了 解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债券人的其他相关权 利。SPV 作为债务人负有按期支付债券本金、利息的无限责任。 ②作为票据的证券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发行人不仅可以在资本市场上 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在货币市场上实行证券化,通常证券化工具 是票据,例如,票据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债,应当受到债的法律关系的 调整(在这方面与债券相同),但由于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独 特的规范体系,因此在法律性质上体现出许多与债券不同的地方,主 要体现在法律适用上,票据主要受票据法调整,一般不适用债券的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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