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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 133 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
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 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 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 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法律教 育网的重要原因。如,甲 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 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 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
丙签订的房屋买卖法 律教育网原创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
都是合法法 律教育网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
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
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 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 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
家甲在画家乙法律教育 网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
法 律教育网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 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 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
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 51 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
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二)交付的方式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 、
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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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 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
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法律教 育网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
付方式(第 140 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 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
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 133 、 、135
140 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 送货上门。即 )
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 上门提 )
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 ()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 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
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 142 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 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
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 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
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
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 143 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条,
2、第 148 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条,
3、第 144 路货买卖; 条,
4、第 145 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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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 146 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
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 147 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第 149 条)。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
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 比如,甲卖
牛一头给法 律教育网乙,6月 1日交货,牛款 1800 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
款 300 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 7月 1日这天牛被雷击 元,
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
如,甲于 5月 20 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 2周,下面以次为例
分析如下:
(1 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在
(2 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
(3 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
(4 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 )
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
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 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 、在
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三、孳息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
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
所有。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 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 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
不是归法律 教育网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
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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