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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
内容摘要: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新兴金融工具的出现,
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以及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使得我们目前所实
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难以适应金融业所出现的新变化。本文仅就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与利率市场化的冲突进行了初步探
讨,提出纳税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率市场化
一、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7 号)第
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
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
显然,对于在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以上规定只适合在
固定利率下使用。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2004 年 1 月
1 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
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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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
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
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 70%,下浮幅度保持 10%
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
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 5 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
套措施。
根据央行 2004 年 10 月 29 日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经计算得到商业银
行各期限贷款浮动利率如下表所示:
项目 基准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
短期
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22 4.698~8.874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58 5.022~9.486
中长期
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5.76 5.184~9.792
三至五年(含五年) 5.85 5.265~9.945
五年以上 6.12 5.508~10.404
二、引发的问题
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难
于与中央银行的这个规定相衔接,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一)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参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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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当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在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不同金融
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的给出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即使在
同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不同借款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不同。如果
企业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税务机关应以哪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作为参照标准?这给税收征管提出的难题。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夸大财务费用增加可扣除额,从而达到少纳所得
税的目的。以一年期贷款为例,中央银行现行基准利率为 5.58%,扩
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 5.022~9.486%的
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有些企业来说,特别是关联
企业,如果它们从关联方借款获得成本比较低的资金,但是在计算扣
除额时它可以取用比较大的利率进行计算。
比如说甲、乙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所有成本、费
用、税金和损失,乙企业今年收入总额为 50 万,并且从甲企业借款
100 万(一年期) ,商定借款利率为 6.00%,那么据实算出乙企业应扣
除财务费用为 6 万,应纳税所得额为 44 万,如果该企业适用 33%的所
得税率,那么应纳所得税为 14.52 万;但是乙企业可以利用税法的规
定,在计算财务费用时将借款利率定为 9.00%,那么其财务费用就应
该为 9 万,应纳税所得额为 41 万,应纳所得税 13.53 万。可以计算出
少纳税额 0.99 万元,占应纳税额 6.8%。(0.99/14.52)。显然,少纳
所得税款以及少纳所得税款占应交所税款的比例与借款数额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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