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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上)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突破
内容提要: 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
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
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
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
破。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
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
合型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最初源于美国。 初创时期的隐私权是用于保护个人的 [1]
著作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从内涵上看相当于现在的著作权。[2]
随着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隐私权内涵不断丰富,逐渐从著作权中脱
离出来。 英美法系,法官通过判例的形式将隐私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 在
权利。[3]隐私权也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的一些法律中
体现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4]而"隐私权"只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少数的几部法律中提及。[5]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尚未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但在司
法及立法实践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已成为共识。[6]
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网络隐私权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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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7]网络世界独有的特性,令网络隐私权有别于
传统隐私权。[8]研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首先需要研究网络隐私权与
传统隐私权的差异。
一、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顾名思义,一是"私",二是"隐" 。与"公"相对,"私"即个体
本位,[9]强调与个体相关的空间、事务与信息。 "隐"为动词,新华字
典的解释为,"藏匿,不显露",[10]动词放在名词前面,则意味着"使
藏匿" "使不显露",修饰"私"
、 。隐私即为个体对与其本身相关空
间、事务和信息的藏匿或不显露,动名词结构的"隐私"在法律上转化
为名词,其定义可理解为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下的与个体相关的空
间、事务或信息。
"权"即权利,是权利主体自由支配的权限。隐私权,可理解为个体自
由支配与其相关的空间、 事务或信息,使其处于藏匿或不显露状态的自
主权限。
(二)传统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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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传统隐私权(没有网络因素的隐私权)的
定义众说纷纭,但国内学者的看法大同小异。有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
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
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
利";也有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
由";还有认为"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可
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 [11] "
对传统隐私权的定义,国外较为典型的看法有"信息说"与"分离说" 。
[12]"信息说"由艾伦·韦斯廷提出,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决定怎样、
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有关他们自己的信息的权利。"分离说"的 "
倡导者是威廉普罗瑟,认为隐私权的核心是个人与公众的分离,避免他
人对个人的非法接触。[13]
求大同存小异,可见,传统隐私权的定义主要还是强调个人对其相关的
空间、事务或信息处于保密或不公开状态的自主权限。
(三)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具有网络因素的隐私权),则是隐私权在网络特定环境下
的特殊表现。其特殊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扩大了人们信息交流范围造
成的。 个世界在网络中成为信息交流的地球村时,一对一的交流模 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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