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
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
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
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休 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 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
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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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
标准详见附件) 。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 15%;B、课程学习 成绩占 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 15%;D、社会工作与
学生活动占 10%。
计分公式为:总分 T=A×15%+B×60%+C×15%+D×10%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 15%;B、课程
学习成绩占 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 25%;D、社会工
作与学生活动占 10%。
计分公式为:总分 T=A×15%+B×50%+C×25%+D×10%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 15%;B、课程
学习成绩占 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 35%;D、社会工
作与学生活动占 10%。
计分公式为:总分 T=A×15%+B×40%+C×35%+D×10%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 金评审领导小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在学 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港澳台及
华侨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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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本人申请并自评。经培养单位分
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后,报本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
审小组初审,初拟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
(二)各培养单位将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公
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 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 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 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
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三、原则上,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在全校
范围内评选。其评审程序是:
(一)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各 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初拟本单位港澳 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港澳
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 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 定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 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经 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
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在不违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
程序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办法。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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