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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建材家居总商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信阳市建材家居总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信阳市建材、家居、装饰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
参加的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反 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积极发挥纽带和桥梁
作用,促进信阳市建材家居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信阳市工业商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信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和指导。
第五条 信阳市家居建材总商会的办公地址设在:107道 999
国 号金润国际家居建材批发交
易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笫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
行业自律,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规范化,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 管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 、
发展;
(四)组织家居建材行业市场运作交流,加强信息服务;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了解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
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从事建材、家具、装饰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
会。
(一)企业会员:从事建材家居经营及与其相关的合法企业;
(二)个人会员:建材家居行业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
技术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商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发给会员证书;
(五)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将不再享受本商会的会员待遇与权利。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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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商会的咨询服务及商业优惠;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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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工作建议;
(七)会员未经本商会正式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商会,交回会员证(牌)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予
以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商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 需经通信阳总商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在
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业会 企
员理事会委员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根据本商会机构的特点,上届理事会
员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会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本商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 会长、秘书长; 副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其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 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名。会长主持会
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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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商会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
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三)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和企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支出;
(二)业务往来或必要的招待支出;
(三)市场调查、考察所需支出;
(四)商会组织的宣传费用;
(五)经执行委员会研究的其它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兼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商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在执行委员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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