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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视野下的上市公司破产界限分析
作者:张晓丹 羊海燕 于跃江
[ ]上市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企业法人,适用我国《破产法》 摘要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有无限制或者特殊规则,应将"资不抵债"
作为其特别规定,并以"停止支付"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的推定原
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规则的建立,也是一种应然结果,
一种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 破产界限 经济分析 法律经济学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试行)
》 》实
施以来,已经出现数以万计的企业破产案例。但是,却未出现 1家上
市公司,即使被特别处理的 ST *ST
或者 上市公司,亏损巨大,已经严
重资不抵债,也只是"只退不破" 。这种现象,使证券市场"价格发现
功能"弱化, 劣币效应"充斥其中。 "
2006 月 27 ,
年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简称《破产法》 )
颁行。 《破产法》第 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显而易见,我国《破产法》扩大了破产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市公
司当然被纳入其中,使上市公司通过破产方式从证券市场退出,改变
了过去"摘牌""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退市方式,确立了上市
、 、
公司的"资格消亡式"市场退出机制。
一、破产界限界说
破产(Bankruptcy 法学术语,又是一个经济学术语。
) 既是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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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破产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强制清偿债务,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这种程
序的适用, 在于强制性地让债务人使用其剩余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使用剩余的部分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已经没有剩
余财产。这时,发生的法律后果是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没有得到清
偿的债权,依法全部消灭;二是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作为适用破产程
序的代价,也依法消灭,并以注销登记为标志。
从经济学角度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
客观的财务状态(the of
fact being financially one
unable
to pay '
s debts ands meet one
' obligations ) ,这种状态的存在和持续,
构成债权人的关系风险。一般来说,经济交往和交易本身,构成一种
关系利益。世界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大致可归结为列举主义和
抽象主义(亦称概括主义)两种体例。前者是对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
的事实一一列举,并称之为"破产行为(Acts of Bankruptcy
),只 "
要债务人有这些行为之一者,即可据以提出破产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后者是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实,抽象为一个或几个法学范畴,
并称之为"破产原因" 对它们的具体表现不作一一列举,一般将破产 ,
原因概括为: 不能清偿(can pay"停止支付(cease )
" not )、 " to " pay
和"债务超过(insolvent 。 英美法系立法惯常采用列举
) 三种情况 "
主义,大陆法系历来采用抽象主义。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立
法,也采取概括主义,作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二、破产界限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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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界限是当事人得以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
程序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决定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
主要事由。因此,破产界限作为债务人破产或和解的实质要件之一,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将破产界限概括为三种情形,
分别赋予了严格的法律涵义,现做如下分述:
1. 不能清偿(can not pay )
不能清偿,是指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对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
的债务,全部或大部分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状态或者经济状态。
2. 停止支付(cease to pay)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其构成要
件,从法律角度看,包括:(1) 须债务人对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2)
须是债务人有表示不予支付的主观行为(包括明示和默示行为) (3) ;
须是债务人对债务持续性的停止支付。
3. 超过(insolvent
债务 )
债务超过,又称"资不抵债" 在会计上表现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 ,
总额,即所有者权益的代数和已为负值。此时,企业作为债务人,不
但亏损了其全部资本金,还亏损掉了负债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如融资
租赁所形成的资产等) 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德国法 ,
中,把"债务超过"强制地适用于营利性资合公司,作为这类公司破
产的原因之一。
三、上市公司破产界限经济学分析
破产界限是债务人实质上已经具备的法律事由,即债务人的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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