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宜章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造林绿化工程管理,确保造林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社会保障部《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宜章县营造林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造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林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活动。
(三)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二、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
(一)工程监理范围:
1、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包括: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生态公益林补偿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林业工程等;
2、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不分投资额大小和建设方式(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均应实施工程监理;
3、省级重点林业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该实施工程监理;
4、列入上述国家和省级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的造林业主,均应接受工程监理;
5、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林业工程计划立项,市县以下和社会自筹资金的林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二)工程监理期限。为便于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工程监理期限按照不同工程类别的实施要求和建设方式确定如下:
1、退耕还林工程:(1)退耕地造林监理期限:生态林为8年,经济林为5年;(2)荒山荒地造林监理期限为3年;(3)封山育林监理期限为5年;
2、除退耕还林工程外,其它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期限为:(1)人工(更新)造林(含人工植苗、人工点播)为3年;(2)封山育林为5年。
3、在工程监理期限内,造林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具体的监理时间。
三、工程监理各方主体及其职责
(一)监理管理机构。县林业局是全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主管机关,内设“宜章县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站”,是全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法规,起草本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文件,并监督实施;
2、组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申报,负责监理人员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协调本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
(二)监理单位。设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须按《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县林业局初审并报上级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证,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属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中介服务实体。主要职责:
1、监理单位受造林业主的委托,负责对监理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和技术指导,直接对委托单位负责;
2、按照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内容,开展监理业务,在施行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和造林业主的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结算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3、组织安排监理人员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工作,维护造林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协调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
(三)造林业主。造林业主是指林地经营权者或林权所有者,或者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同时为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的便利条件,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2、负责处理好当地群众关系和山地权属纠纷,确保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处理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监理费。
5、在实施工程监理前,造林业主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四)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与造林业主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承揽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其主要职责:
1、按照造林业主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直接对造林业主负责;
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整改措施,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五)造林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签定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造林绿化工程的作业设计、工程质量(包括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等整个营造林过程)、工程进度、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资金控制等监督管理活动。
(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造林业主或施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施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各项施工质量的措施是否正确;营造林面积是否落实;抚育和管护是否到位等,具体要求如下:
1、种苗。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是否符合要求。所用种苗,是否具备“三证一签”(即:良种证、苗木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标签)。
2、整地。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采用现场跟踪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控制方式。
3、栽植。时间、培训 (经培训后才能参与作业,由具有造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作业)、栽植面积、栽植质量 、施工工序到位情况等。
4、抚育和管护。按要求及时完成幼林抚育任务,落实各种管护措施,包括竖立碑牌、制定护林公约等。
(三)资金控制。监督造林业主或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在资金概算范围内,并按施工工序进行合理分解投资,计算各工序中的人工费、种苗费、材料费、机具费及其分摊的间接费等,确定各工序投资的控制目标值。监理人员协助做好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工作,公正维护造林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1、中期检查。由造林业主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中期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监理人员通过对现场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造林业主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竣工验收。由造林业主组织和主持有监理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的监理资料,对达到质量要求的由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监理程序:
1、造林业主向监理人员提交作业设计 (或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2、制定工程监理工作计划,开展工程监理业务;
3、审查造林业主提交的作业设计或施工方案;
4、参加造林业主组织的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5、做好监理总结和资料移交工作。监理总结包括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向有关单位或造林业主移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五、监理费标准和使用
(一)监理费的标准。在监理期限内,按照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费由造林业主支付,列入工程预(决)算之中。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和建设方式,以及工程监理的难易程度,提出现行计取监理费的指导标准:
1、退耕还林工程监理费标准:(1)退耕地(人工植苗)造林为6元/年、亩;(2)荒山荒地(人工植苗)造林为3元/年、亩;(3)封山育林为2元/年、亩;
2、除退耕还林工程以外,其它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费标准:(1)人工(更新)植苗造林为3元/年、亩;(2)人工(更新)点播造林为2元/年、亩;(3)封山育林(含人工补植)为2元/年、亩;(4)封山育(护)林为1元/年、亩。
(二)监理费的使用。监理单位对监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依法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用于监理人员培训、工程质量监测、购买材料设备,以及监理机构办公业务费和监理人员补助费等。
六、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
(一)人员组织和培训。在推行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试点期间,从全县林业系统抽调或聘用营林工程技术人员,专职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逐步与原单位脱钩过渡到完全公司化运作。专职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工程监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二)目标考核管理。县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站制定全县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对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范围、内容和职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量化打分,实行末位淘汰制。
(三)监理合同管理: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一般通过工程施工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和内容、工期、工程质量要求与验收办法、工程造价与付款办法、双方权利与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县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站制定全县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工程概况、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县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站制定全县造林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3、调查制定和定期公布全县营造林工程施工估价表。县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理站根据不同地类、工程类别、建设方式、造林树种、整地要求等因子,每年10月份公布下年度的营造林工程施工估价表,作为工程施工招投标定价和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七、纠纷处理与罚则
(一)造林业主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按照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造林业主或者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给造林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质量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造林业主报告和通知施工单位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和整改,或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本实施办法由宜章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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