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发包方:_承包方:_签约时间:年 月日签订地点: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1.工程概况.62.工程总承包范围.63.工程工期.74.工程质量标准.75.合同总价款.86.词语含义.117.承诺.118.合同生效.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3第1条一般规定.131.1定义与解释.131.2合同文件.181.3 语言文字.191.4 适用法律.191.5 标准、规范.201.6 遵守法律.201.7保密事项.201.8知识产权.21第2条发包方.212.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212.2发包方代表.222.3监理方.222.4安全保证.23第
2、3条承包方.233.1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233.2项目经理.253.3承包方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263.4承包方雇员和农民工.263.5工程质量保证.293.6安全保证.293.7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03.8进度保证.303.9现场保安.303.10 分包.30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324.1项目进度计划.324.2设计进度计划.324.3采购进度计划.334.4施工进度计划.334.5工期延误.344.6暂停.341/141第5条设计.355.1设 计范围.355.2设计方案审查.355.3现场交底.36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365.5设计文件的执行.375.7设计文件
3、的归档.37第6条工程物资.376.1工程物资的提供.376.2监造、监理及检验.386.3包装与标识.396.4道路与运输.396.5现场开箱检验.40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406.7清理现场.41第7条施工.417.1放线.417.2施工安全.417.3设备、材料检查与检验.437.4隐蔽工程的检查与复查.447.5 工程质量检验.457.6延期开工.457.7工期提前.467.8工程停建.467.9施工管理.46第8条 调试、试验及工程启动验收.478.1单位工程验收.478.2调试和(或)试验.478.3调试和(或)试验的延误.488.4调试和(或)试验结果.488.5工程启动验收
4、.49第9条 240小时试运行.499.1工程试运.499.2 重新实验.509.3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50第10条移交生产.5010.1移交生产.50第n条工程竣工验收.5111.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51n.2竣工验收.5111.3缺陷责任.5111.4消缺整改.5311.5颁发证书.53第12条质保责任.532/14112.1质量保修责任书.5312.2质量保修期限.5412.3质量保证.5412.4紧急修复.5412.5缺陷修复.55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513.1变更权.5513.2变更范围.5613.3变更程序.5713.4变更价款确定.5813.5建议变更
5、的利益分享.58第14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5814.1合同价格.5814.2 担保.5814.3预付款.5914.4工程进度款.5914.5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5914.6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5914.7税务与关税.5914.8索赔款项的支付.5914.9竣工结算.60第15条保险.6015.1承包方的投保.6015.2保险的其他规定.60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6116.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6116.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6116.3争议和裁决.63第17条不可抗力.64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6417.2不可抗力的后果.64第18条合同解除.6518.1由发包方解除合同.65
6、18.2由承包方解除合同.68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70第19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70第20条补充条款.70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1第1条一般规定.711.1定义与解释.711.2适用法律.71L3标准、规范.71第2条发包方.712.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713/1412.2发包方代表.712.3监理方.722.4安全保证.73第3条承包方.733.1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733.2项目经理.733.3分包.74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44.1项目进度计划.744.2设计进度计划.744.3采购进度计划.744.4施工进度计划.744.5工期延误.75第5条设计.755.1工程设
7、计.755.2发包方的义务.765.3承包方的义务.765.4技术服务和联络.76第6条工程物资.786.1 工程物资的提供.786.2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78第7条施工.787.1发包方的义务.787.2承包方的义务.797.3人力和机具资源.797.4质量与检验.797.5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81第8条 调试、试验及工程启动验收.81第9条 240小时试运行.819.1承包方的义务.819.2 重新试验.82第10条移交生产.82第n条工程竣工验收.8211.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82H.2竣工验收要求.82第12条 质保责任.8312.1质保期.8312.2质量保修金额.8
8、3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8313.1变更价款确定.83第14条 合同价格和付款.8314.1履约担保.8314.2 付款.84第15条 保险.844/14115.1承包方的投保.8415.2保险的其他规定.8415.3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84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8516.1承包方的违约责任.8516.2争议的解决.85第17条不可抗力.85第18条合同解除.85第19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85第20条 补充条款.8620.1通知与送达.8620.2双方的联系方式.8620.3送达规则.86第21条 附件.87附件一、工程总承包范围.88附件二、报价清单.89附件三、设
9、备清单与设备供应商.90附件四、项目文件及资料清单.94附件五、技术协议.99附件六、光伏组件第三方检测协议.100附件七、240小时(240h)试运行达标技术要求.104附件八、农民工(材料商)支付承诺书.106附件九、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108附件十、施工质量协议.109附件十一、施工管理协议.117附件十二、预留印鉴.1405/14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以 下简称“项目”或“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事宜经协
10、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建设规模及建设分期情况按如下第|【】|项执行:1.3.1本项目一次性建设,本工程总装机容量为【】MWp;1.3.2本项目分期建设,本工程总装机容量为【】MWp,计划分【】期实施。其中,一期先实施【】MWp装机容量,后期以发包方要求为准。|2.工程总承包范围本工程的总承包范围详见附件一、工程总承包范围。其中,工程总承包 范围中的开工、并网及竣工验收手续办理,详见附件四、项目文件及资料清 单。即便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没有载明,但为确保项目发电运行、通过各方验 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承包方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
11、、工程建设 全流程所需的证照/批文/手续/许可等文件办理及提供服务的范围。鉴于承包方是业内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工程范围有 6/141充分的了解,熟知工程施工中的风险和规避措施,为发包人建设和交付符合约 定标准的工程及手续均包含在报价中,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对合同 总价不做调整。3.工程工期3.1开工日期:【】年【】月【】日开工。3.2 并网发电日期:【】年【】月【1日完成【】MWp并网发电。3.3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前完成【】MWp竣工验收。3.4 总工期:共计【1个日历日(自然日)。3.5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本合同工期一律不得调整或顺延。4
12、.工程质量标准4.1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电力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 行业标准以及发包方要求,还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标准和特殊 要求,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标准要求较高的为准,质量标准需经第三方检测 单位和发包方验收合格。4.2性能保证指标卜2.1全站光伏组件总容量MWp;4.2.2 全站系统综合效率(PR)N 83%(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依据 CNCA/CTS004-2010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工程验收基本要求进行检测),系统综 合效率=检测周期内上网发电量/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测得的检测周期内太阳能 辐射为基准折合标准日照条件下,按额定容量计算出的发电量,检测周期内上 网电
13、量=电网公司电费结算电量+因电网调度限电所损失电量;4.2.3逆变器额定输入输出时效率:97.7%;最高转换效率:-98.71%;欧洲效率:2 98.2%;中国加权效率:皆98%o7/1414.2.4 多晶硅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与1%;4.2.5 组件隐裂比例不大大于【101%;4.2.6 电站首年发电量为【】万kWh(自实际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4.2.7其他设备、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保证值,以技术协议为准。在竣工 试验、240小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等阶段必须进行上述性能指标的 测试和考核。5.合同总 价款5.1 本合同为全费用含税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14、】元除本合同第5.4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外,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 期内是固定不变的。5.2合同总价款组成卜2.1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调试、服务等):人民币【】元(小写:元),承包方开具税率【111的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5.2.2设备材料费:人民币【】元(小写:【】元),承包方开具税率【171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3设计费:人民币【】元(小写:元),承包方开具税率161%的技术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5.3合同总价款包括了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 计、采购、材料、设备、保险(含物资保险)、安装、检测、调试、试验、缺陷 修复、培训、提供配套服务、质量保修、安全保证等义务
15、),以及为实施本项目 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二次转运、仓储、施工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建)、地块间连接道路的费用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方负担的(含冬/雨季施工措施增 加费、赶工措施费等)各种措施费、规费、人员工资、劳务报酬、税金、(市场、8/141社会及政策)风险、政府各部门的收费以及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5.4合同价格调整5.4.1工程量减少因发包方减少工程量或因承包方逾期未完成的工程量且经发包方同意不再 由承包方实施的工程量,按如下方式调整合同总价:(1)发包方减少工程量的,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程量对应单价计算 出应扣除的款项,在合同总价中一次性扣除;本合同及附件未约定工程量对应 单价的
16、,按照扣除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应扣除的款项;(2)因承包方逾期未完成的工程量且经发包方同意不再由承包方实施的工 程量,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工程量对应单价的两倍计算出应扣除的款项,在合同总价中一次性扣除;本合同及附件未约定工程量对应的单价的,按照扣 除时的市场价格的两倍确定应扣除的款项。5.4.2 电价下调因承包方原因,工程未在约定工期内并网或通过竣工验收,如遇国家政策 调整,导致项目获批电价下降或其他情形,则合同价格按下列方式调减后结算:(1)项目电价下降幅度在】元/瓦至【】元/瓦时,合同价格下调【】元;项目电价下降幅度在】元/瓦至元/瓦时,合同价格下调元;项目电 价下降幅度在】元/瓦至元/瓦时
17、,合同价格下调【】元。5.4.3 系统效率(即系统综合效率,PR值)不足若第三方检测显示项目整体系统效率或有效可利用小时数达不到本合同要 求,且承包方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则双方确认在合同价格中减去 因系统效率不合格产生的25年电费损失。25年电费损失=(每日应发电量-每日实际发电量)X本项目实际获批电价9/141X3 65 天X25 年。5.4.4市场因素因承包方原因,工程未在约定工期内并网或通过竣工验收,因市场波动导 致人工费用、太阳能光伏组件或其他设备材料价格下降,则双方确认在合同价 格中按竣工结算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最终结算,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因上述价格下 降所产生的价差。5.4.5
18、建设规模(容量)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容量)发生调整,双方确认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建设规模(容量)及单价进行结算。5.4.6并网规模因素本工程如应一次性整体并网,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步并网时,双方确认在 合同价格中减去分步并网期间的电费损失,分步并网期间的电费损失=(整体并 网时间-首次并网时间)X本项目实际获批电价X日应发电量。5.4.7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调减的款 项外,合同总价款不作调整。但是,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相应减少时,合同总价款相应调减。结算合同总价款=暂定合同总价款-装机容量/工作内容减 少部分对应的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包方主张的扣减款项。5.5
19、付款条件(同时满足专用条款第14.2款及通用条款第3.4款等约定,本条付款节点调整时,其余两款应做相应调整)|5.5.1【预付款】5.5.21 首次进度款】5.5.3【后期进度款】5.5.4【结算进度款】10/1415.5.5【质保金】5.6支付方式【方案1】支付方式为:电汇或银行转账。【方案2】支付方式为:电汇和银行承兑汇票。5.7发票开具发包方在按照第5.5款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 发包方开具与每笔付款金额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或 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发包方有权延付该笔及后续付款,且不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6.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
20、义,与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7.承诺7.1 发包方承诺,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等义务。7.2承包方承诺,保证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设计、采购、建设等 义务。8.合同生效8.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8.2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8.3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文件,与本合同相冲突或不一致 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下页为合同盖章页)11/141(本页为盖章页,无正文)发包方:(章)E-mail:地址:邮编:开户银行:号:联系人:话:真:承包方:(章)地 址:邮 编:开户银行:帐 号:联系
21、人:电 话:传 真:E-mail:12/14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和附件中所提及的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1合同,指由通用条款1.2.1所述的各项文件构成的整体。1.1.2项目,指|【巾目。1.1.3工程,专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1.1.4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 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部分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5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6总承包,指承包方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22、 计(英文 Engineering),采购(英文 Procurement)建设(英文 Construction)、调试(含试验)、试运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质量保修等实行全过程负责 的承包形式。1.1.7发包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方的当事人,包括其 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另本项目业主是指1.1.8承包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9分包方,指接受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10 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指定或委托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3/1411
23、.1.11 监理方,指发包方或业主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2工程总监,指由监理方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3项目经理,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方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 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6 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在竣工后可以独立发 挥效益或生产能力的独立工程,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
24、部分。1.1.17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图纸,但不能独立发挥生 产能力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等。1.1.18 分部工程,指单位工程分解出来的按工程的种类或主要部位划分的,如基础、主体、排水等,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1.1.19 分项工程,指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将分部工程按照不 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不同规格等进一步划分细化,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 分。1.1.20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方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 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21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
25、方提供给承包方的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项 目概况、项目地址、发包方的基础性要求等。1.1.22 设计,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等所有涉及工作。14/1411.1.23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 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4施工,指承包方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绿化、安全防范、消防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5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 业主接收前由承包方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的调试和试 验。1.1.26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
26、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 过竣工试验。1.1.27 单位工程验收,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绿化、安全防范和消防,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组验收合格,签署单位工程验 收意见书。1.1.28工程启动验收,指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所进行的整体启动 及调试,并通过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1.1.29 240小时试运行(或称“试运行”、“并网试运行”),指承包方在项 目并网发电后,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而对项目进行 的240小时试运行,按每天有效发电6小时计算,一共试运行40天。1.1.3 0工程移交(或称“工程移交生产”),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 单位
27、工程验收、工程启动验收合格、240小时试运行通过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 进行工程实体的交接,并由发包方颁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的 过程。1.1.3 1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方通过240小时试运行、完成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工程移交,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由发包方组 织的工程验收,并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15/1411.1.32竣工后试验(性能试验),指并网发电且工程移交后,按合同约定由 发包方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方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方指导进行工程的功 能试验。1.1.3 3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的期间。1.1.3 4 项
28、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 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阶段)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 5工期,指工程竣工的时间限制,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全部时间。1.1.3 6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 期或相对日期。1.1.37并网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完成工程施工并达到 通用条款1.1.51所述情形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 日期。1.1.3 8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完成工程施工并经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29、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 9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方书面通知或书 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更改。L 1.40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验收)、240小时试运行考核、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程范围内工作的 价款。1.1.41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 的相应调整。16/1411.1.42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3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方预先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1.1.44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 向承包方支付
30、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1.1.45 质量责任保修期(或称“质保期”),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自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具体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书。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而签署的书面文件。1.1.4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4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 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
31、50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指与并网整套启动试验有关的一、二次电气设 备的安装工作应全部结束;与并网整套启动试验有关的一、二次电气设备的静 态调试、试验工作应全部结束,均应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与并网整套启 动试验有关的各系统控制、保护等二次回路均已逐项传动试验完毕,正确可靠,符合要求;与并网整套启动试验有关的带电房间应锁门,带电区域应有遮栏,并设警告标志牌;与并网整套启动试验有关的带电体周围应无杂物,道路畅通 平整,电缆沟及管道沟盖板均应盖好;与并网整套启动试验有关的设备编号清 楚、着色正确;所有一次设备的接地线要明显,并应和接地网可靠联接,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应合格;所有电气一次、二次设备全部通
32、过发包方验收,并有验 评合格结论;消防设施完善,有足够的电气灭火器;通讯设备应畅通,照明应 17/141充足事故照明试验正常、通风良好;所有参加启动人员持证,准备完毕。1.1.51并网发电,指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成,经验收具备发电送电 能力和通过电网公司发电前期、中期验收,并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并 网发电许可证,成功将电站所发电量接入输送至电网,最终通过电网公司验收,电力部门安装的电量计量设备显示电站发电的数值的情形。1.1.52本合同未予以定义而又出现在合同中的技术术语、名词等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予以定义。1.1.5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补充。1
33、.2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经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补充协议;(2)合同专用条款及其合同附件;(3)合同通用条款;(4)发包方确认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5)中标通知书;(6)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则含承包方在标前澄清会和评标期间递交和 确认并经发包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7)招标文件(如有,含招标文件补遗书);(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
34、件构成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18/141但以上文件需经双方盖章确认方能生效。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 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 后的为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 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方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方的解释的,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约定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承包方仍应当按合同约定 履行合同不存在争议的约定义务。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 据。1.2.4本合同
35、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 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 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 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24:0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 之外的其他公历日。L 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
36、用条款中约定。19/141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 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1.5.2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方列明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 发包方认可后执行。1.5.3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1.5.4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方的设计优 化、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 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遵
37、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 方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方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 证发包方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按发包 方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1.6.2承包方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 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但因履 行上市公司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或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
38、府机关要 求需披露或配合提供保密信息的情形除外,上述情形发生时,负有披露或配合 义务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尽可能降低对保密信息的公开程度。一 20/141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 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8 知识产权L 8.1 一方因履行合同义务所编制、提交的图纸、文件、招投标文件等资料 的著作权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权在合同范围内免费使用,且原件所有权归 持有方或归档方所有。L 8.2对于一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纸、文件、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对方仅能在 合
39、同范围内使用,不得他用。第2条发包方2.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2.1.1负责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含应由承包方负责办理的 施工许可及工程验收等手续。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 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方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 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方原因给发包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 害,提出赔偿。2.1.5发包方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2.1.6发包方有权参与承包方设备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2.1.7发包方及发包方人员有权进入
40、现场的任何地方,发包方及发包方代表有权获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21/1412.1.8发包方有权纠正承包方或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2.1.9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其派遣或雇用的不能胜任工作、玩忽职守 或工作不负责的人员。上述撤换人员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重新回到项目现场。2.1.10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方代表2.2.1发包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方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方义务。2.2.2发包方代表仅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 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达承包方。发包 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方决定替
41、换其代表时,应将 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方。发包方代表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专业工程师或 监理工程师,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除非本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发包方代 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方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发包方代表 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 不能免除承包方的任何责任。2.3监理方2.3.1发包方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方的名称、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3.2监理方按发包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方对 承包方实施监督。
42、监理方向承包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后送交项目经理。2.3.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基于任何理由拒收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文 件,否则视为发送文件已被承包人确认,并对承包人发生约束力。22/1412.3.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 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2.3.5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 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6发包方更换监理工程师时,提前5日(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方,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方。2.4安全保证2.4.1承包方负责协调处理施
43、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矿产资源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 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 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 火的明显标志进行监督。因承包方的原因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 方负责。2.4.3承包方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 关费用。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的安保工作实行归口领导。2.4.4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 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2.
44、4.5承包方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方承 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方3.1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承包方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以及合同范围内 23/141的设备采购(含现场制作设备)及材料供货、监造和催交、运输(含二次运输)、保管和发放、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服务、调试、实验、试运行、资料提 交及配合整套系统的启动和售后服务,完成所有电站的并网工作及并网手续办 理,并根据本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 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3.1.1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
45、划和施 工进度计划交发包方审核,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但发包方的批准并不能减 轻或免除承包方的合同责任。3.1.2按照项目基础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 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 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3.1.3负责合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提供施工、调试、试验、竣工和修补 缺陷所需的所有人工、材料、货物、消耗品和相关其他服务。3.1.4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 性承担责任,且应满足发包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 未提及但)为工程
46、的稳定、或完整、或安全和有效运行所需的所有工作。3.1.5负责工程管理。承包方应对工程设备与材料采购、施工、调试直至竣 工投产以及修补缺陷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 设备、材料、承包方设备、工程(含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及其他所有物资,均 由承包方进行管理。3.1.6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进行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施工、调试、试验、试运行、性能试验和竣工验收,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3.1.7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 遵守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 24/141将安全规定发送给现场人员。3.1.8按工程需
47、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 施的维修。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 责任。3.1.9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承包方应对工程材料、设备、在建及 已完尚未验收移交工程本身负照管的责任,同时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3.1.10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3.1.11 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 偿发包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1.12 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如服从发 包方管理)和责任。3.
48、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方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且不 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方 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方违反上述约定的,按 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方代表或(和)监理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方代 表或(和)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或(和)监理工程师
49、送 交书面报告。25/1413.2.3承包方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5日(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方,并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通用条款3.2.1约定的 职责和权限。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方在 接到更换通知后的3日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方仍以书 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日内更换,并将新任 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 通用条款3.2.1约定的权限。3.2.5对于承包方项目部(或工程部)盖章的文
50、件,发包方均有权视为承包 方已予以认可;对于承包方为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委派的人员(包括现场 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具有书面的授权书,其对工程问题的处理、做出的认定 及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均视为已获得承包方的授权。3.3承包方其他工程技术管理人员3.3.1承包方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需更 换,需征得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否则支付人民币2万元/人/次违约金。3.3.2承包方指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发包方有权 要求承包方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方应立即执行。3.4承包方雇员和农民工3.4.1承包方雇佣人员(1)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