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7 近二十年来,外警广泛配备使用以“泰瑟枪”为代表的电击控制器(为行文简洁,以下简称“电击器”)。近年来,公安机关快速推进非致命性警械装备的研制、列装,国产电击器的列装也是趋势所向。事实上,国内公安机关近十几年也在小范围内谨慎试用有关装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国内外实践也表明,警察使用电击器存在诸多风险问题。就国内而言,当前使用电击器的法律风险是民警普遍关注的因素,而对于认知风险、行动风险的认识比较薄弱。随着国产电击器的定型、试用取得进展以及更大范围的配备使用,其他各种潜在风险可能会随之暴露,因此,在国产电击器定型、正式列装之前,识别、控制使用风险格外重要。一、当前执法实践中使用电击器
2、的突出风险(一)认知风险1.民警的认知风险。当前我们对电击器及其使用的认识存在局限。国内警方接触“泰瑟枪”是近 20 年的事情,国内研制类似“泰瑟枪”的电击器的时间更短。民警对电击器的认知,主要是依据厂商的装备说明、装备使用培训以及使用电击器的个案报告。而且目前公安机关仅在小范围内谨慎试用,指挥到位,警力充足,分工协作良好,风险控制比较好。于是,不少民警认为电击器使用效果奇佳,“制服不致命”,而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目标对象遭电击后因诸多原因而出现伤亡的可能性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民警认为电击器安全、操作简单,经过短时间训练即能掌握,可以很“放心”地使用。总体而言,民警试用电击
3、器的时间不长、实际使用情形少,案例不多,是在小范围谨慎试用基础上形成的认知。2.公众对电击器不了解。由于公安机关还未正式列装电击器,来自政府部门的公开或报道极少,多数公众(包括执法对象)不知道警方有电击器,也不了解电击器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由于瞄准区域的限制和击发时机稍纵即逝,民警的使用手法在某些情形下类似使用“秘密武器”;绝大多数目标对象在与警方的对峙中,并不知道公安民警可能佩带了电击器。因此,即便民警佩带了电击器,如果没有明确警告目标对象,如不服从命令,民警将依法使用电击器,那么,该装备的震慑作用就没有发挥出来,在法律上也影响警告程序的有效成立。(二)法律风险1.未正式列装
4、,武力层级和使用依据不明确。当前国内研制的多款电击器都未经公安部定型、列装,还处于试用阶段,所以也未正式明确其武力层级,从而难以确定其使用情形、对象和程序。2.符合使用武器客观情形的,可否使用电击器的问题。有人提出,符合使用武器情形的,为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 年第 2 期.NO.2,2023.Journal.of.Guangzhou.Police.College.总第 128 期.Sum128略论电击控制器的使用风险及其控制曾灶松 张道策 饶荣华 张伟民 陈宏伟 内容摘要:在公务用枪配备使用管理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电击控制器、催泪器将构成制服性警械的主力装备。当前使用电击控制器的潜
5、在风险已初步显现,主要有认知风险、法律风险和行动风险等三方面的突出风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完善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对各种风险点予以规制。其次,应当根据勤务改革和勤务运行机制的实际情况,重构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合理定位电击控制器使用训练课程,改进训练内容、训练方式方法,保障民警依法合理使用电击控制器,有效控制风险。关键词:武力使用 泰瑟枪 电击枪 电击控制器 警务训练 作者简介:曾灶松、张道策、饶荣华、张伟民、陈宏伟,广州市公安局警察训练部。38 曾灶松.张道策.饶荣华.张伟民.陈宏伟:略论电击控制器的使用风险及其控制了体现尊重生命的理念,在相对有把握的情况下使用电击器,但是万一发
6、生未能命中目标或电击无效,嫌疑人伤害人质等情况,民警是否涉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也是民警比较担心的问题。3.使用电击器的先行警告程序缺失的风险。首先,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须经警告无效的,民警才可以依法使用警械。综合考虑电击器的作用机理、外警对“泰瑟枪”的定位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国内警界倾向于将其定位为制服性警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规定。因此,使用电击器不能适用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使用武器程序的特别规定,即民警依照 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不经警告而直接使用。其次,警
7、告程序可能缺失的风险。该风险与电击器的性能特点以及标准的操作要求密切相关。电击器并非精准击中目标的器械,可能会偏离目标。电针放电、飞行轨迹、接触位置等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弹匣或电针的精确度、错误操作弹匣、强风、使用者和目标双方的运动、电针击中目标或者其表面衣物但由于飞行轨迹等没有足够动能穿刺或者附着在目标身体上。电针偏离会导致没有命中目标、无法完成或者保持放电、两枚电针夹角过小,无法充分地对目标进行电击等后果。受制于现场空间状况和双方相对位置,民警不一定有理想的“出枪”角度和时机。而且民警发射的电针能否有效命中目标,受到电针的初速度、距离、位置的限制。因此,有些民警认为,如果在发射电针之前,
8、先行警告目标对象,要求其听从警方指令,如果拒不服从,警方将对其使用电击器,必然会打草惊蛇,严重影响命中率。一是电针初速度的限制。某款国产电击器的发射初速度为 120 米/秒,而 64 式和 92 式手枪的初速都在 300 米/秒以上。在几米的短距离内,虽然理论上目标对象成功躲避电针的几率不大,但是,一旦目标察觉民警可能会使用电击器,多数情况下不会“坐以待毙”,可能会处于活动状态,这样必然增加瞄准的难度和发生偏差的几率;二是距离的限制。据 X26C 泰瑟电击器的操作手册(2007 版),不同发射距离下,两枚电针的“着针点”分布间距有所不同,在电击器平正发射的前提下,上方电针的“着针点”接近激光点
9、,下方电针(导电线)与上方导电线形成一个 8 度夹角,发射距离 7 英尺的,两个“着针点”的间距为1英尺,发射距离每增加7英尺,两个“着针点”的间距增加 1 英尺。为了保证瞬间控制效果,厂商建议“着针点”的最短间距为4英寸(约10厘米),也就是发射距离为 70 厘米以上。因此,民警需要创造一个合适的距离;三是瞄准区域的限制。民警一旦决定使用电击器,关注点会集中在如何确保电针命中目标,同时又避免电针射中目标对象的脸部、眼睛、头部、颈前部、前胸部、腹股沟、外阴部等脆弱部位,除非在此情形下使用致命武力也是合法的。因此,为了确保命中和避免偏差,必然要考虑瞄准区域和瞄准方式:一是人体背面(颈部以下)是优
10、选,人体正面的胸部以下的腹部、腿部是其次;二是会选择固定瞄准器(机械式)瞄准,当然,在不会被目标对象察觉或者躲闪的情况下,可使用激光瞄准。上述瞄准区域和瞄准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命中率,瞄准背面和机械式瞄准均有助于降低被目标对象察觉而影响瞄准和命中。因此,从保证有效命中目标的角度考虑,就会得出不要先行警告的主张和做法。(三)执法的行动风险1.目标对象为高风险人群。虽然未经科学测试,但普遍认为,某些特殊体质人群如果遭到电击,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尤其是孕妇、年老体弱者、瘦弱者和小孩,会增加伤亡的风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禁止电击上述人群。国外一些警务机构在使用指引中还将神经肌肉疾病者,例如肌肉硬
11、化症、肌肉萎缩症、癫痫患者列为特殊体质人群。上述人群,有些是可以通过适当观察予以识别的,有些是难以肉眼识别的,例如早期孕妇、非发病期的癫痫患者等。在实际使用中一旦出现意外,容易引发舆论关注。此外,如果出现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击发、多次击发的情况,会产生叠加复合风险。2.次生伤害风险。下述情形使用电击器可能会发生次生风险:一是目标对象身处高处或不稳固的平台的(例如树上、屋顶、梯子、窗台、楼梯、桥梁上的);二是跌倒后可能伤及头部等部位的;三是可能跌倒在锐利物体上的(例如目标拿着刀、跌倒在玻璃上);四是目标对象因服用酒精、毒 39 曾灶松.张道策.饶荣华.张伟民.陈宏伟:略论电击控制器的使用风险及其控制
12、品或特定药物而存在反应障碍的;五是目标在奔跑中的;六是目标正在驾驶交通工具或者身处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七是目标在水里、泥浆或湿地,移动能力受限的。此外,存在易燃、易挥发或爆炸物质的环境,或者目标对象接触了汽油、含酒精成分的易燃液体或者处于易燃易爆气体之中的情形,也容易发生次生伤害。3.同时使用两支以上电击器以及或者多次放电的风险。民警击发电针后,可能有三种不利结果:一是两枚电针都没有命中目标;二是只有一枚电针命中,未能完成电击(甚至发生目标对象自行拔除电针后逃跑的情况);三是命中并放电一个周期结束后,目标对象依然不受控。为了防止上述三种情况的发生,会出现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击发以及或者多次击发电击
13、器的问题。二、关于控制电击器使用风险的几点思考风险控制重在事前阶段,以下从规范指引和警务训练两个方面,浅谈几点思考。(一)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使用管理规范当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出台了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但极少公开发布,以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电击枪”使用管理规定为例,从公开版本来看,其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领用交还、勤务执行、纪律责任等六章共 15 条。制定工作规范是授权配发使用电击器的公安机关的工作责任,有助于保障民警规范使用电击器,控制风险因素,也有利于消除民警的顾虑。尤其在当前试用阶段,负有制定规范责任的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电击器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要充分论证、科学制定工作规范,
14、重点是要对可以考虑到的各种风险点予以规制,重点解决使用电击器的武力层级问题、规范使用主体、使用情形和使用程序,具体禁止风险性较高的使用行为。1.初步说明使用电击器的定位、武力层级和使用依据。综合考虑电击器的作用机理、外警的对电击器的普遍定位和我国“武器”“枪支”“警械”的法律界定,基本上可以确定电击器不是武器,也不是枪支,而是属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制服性警械,使用依据适用条例第七条。2.使用主体。一些地方曾经出现过辅警使用电击器的现象,应当明确予以禁止。辅警可以依法参加执法执勤工作,但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3.使用情形。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列举规定了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八种情形。但是,鉴于目前
15、民警和公众对电击器的认知度低,警民关系、存在催泪器等其他战术选择以及执法风险等因素,应当适当限制电击器的使用情形,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的,优先使用催泪器予以制止。当前执法中实际使用情形主要集中在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目标对象因为亢奋、诉求、情绪异常等持刀以自残、自杀相要挟的情形,目标对象为醉酒人员、精神疾病患者、吸毒人员。从实践看,对这些人使用催泪器效果不佳,甚至可能激化局面。4.符合使用武器客观情形的,可否使用电击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符合“使用武器”的具体含义。一般认为,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使用武器”是狭义的,是指“开枪射击”。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四条第
16、四款规定的“使用枪支”(使用武器)是广义的,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等四种行为,并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情形。其次,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角度讲,现场民警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选择采取不同的武力戒备或者使用合适的武力。上述问题中的“使用武器”,显然是指“开枪射击”。依照 条例第 9 条的规定,民警使用武器的具体条件有四项:前提条件是判明,客观条件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时间条件是情形紧急紧迫,程序条件是一般须经警告无效的。条例赋予了民现场合理判断的权力:是否属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15 种暴力犯罪行为之一(客观条件),是否情形紧急,是否需
17、要先行警告;现场民警还要考虑是否具备合适的使用武器的时空条件。以劫持人质为例,如果现场民警有合理依据相信该情形符合使用武器的客观条件(该劫持人质暴力行为可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但不符合时间条件(不立即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紧急情形),严格来讲,该情形尚未完全符合立即使用武器(开枪射击)的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实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不成立的。在这个问题中,民警面对的情形可能是表面上符合开枪射击的客观条件,但不符合开枪射击 40 曾灶松.张道策.饶荣华.张伟民.陈宏伟:略论电击控制器的使用风险及其控制的时间条件。民警选择使用电击器等警械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使用武
18、力“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体现了民警的专业水平,我们应当允许民警专业化处置的努力,而不是要求民警简单机械地开枪射击解决问题。最后,在具体执法层面,现场民警的行动方案是否有备用选项,一旦情况有变,能否即刻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等。在 2015 年某地公安机关制定的电击抓捕器(电击器)的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在使用电击器前,应有枪械等致命武器同时现场戒备。外警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美国佐治亚州的道尔顿市(Dalton)警察局曾规定,在使用致命武力显然合法的情势下,除非有另外的警察在场并且在必要时能够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警察或者平民,否则禁止使用电击器进行控制。总之
19、,警察不是按照武力层级对应关系简单机械地使用武力,而是综合考虑现场的各种因素,决定武力的选择和实施行动方案。因此,即便符合使用武器的客观条件,如果情形不紧急的,民警可以使用电击器进行控制,但是现场处置民警的行动方案一定要有备用选项,一旦情况有变化,能够即刻启用 B 计划。4.使用程序。除非对条例作出相应修改,否则使用警械的前置警告程序是绕不过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警告的形式、内容和时间点。一是警告的形式,除了口头警告,拔“器”戒备、出“器”警示(瞄准目标)、发出电弧、激光瞄准等四种使用方式,也可以视为发射前的一种警告;二是警告的内容,是否必须告知目标对象,如果不听从警察指令,民警将会使用电击器
20、予以制止,还是比较宽泛的告知目标对象,如果不听从警察指令,民警将会使用警械予以制止,甚至更加宽泛的告知目标对象,如果不听从警察指令,民警将会使用武力予以制止;三是警告的时间点,是严格限定在即将使用(发射)电击器之前,还是在使用前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都可以。如果充分考虑到使用电击器的前述难点,未尝不可以对使用电击器的警告程序作比较宽泛的理解。5.风险行为的规制。对于执法行动中的一些风险行为,应当在使用管理规定中通过设置禁止性条款、规定使用电击器的勤务运行机制等予以规制。(1)降低目标对象为特殊体质的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一是以合适方式在社会面公开警方配备使用电击器的事实;二是现场加强对目标对象身体状况信
21、息的搜集和评估;三是重视先行警告的程序作用;四建立勤务运行中的救治机制,确保及时送医诊治。(2)除非有正当理由,应一般性禁止在有次生风险的情形下使用电击器。通常,装备制造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指引)以及外警的相关操作规范都会予以明确规范。当前实践中有些目标对象身处楼房的天台护墙边、过街人行天桥护栏外、甚至跨江桥梁外侧,容易发生次生的高坠风险。执法人员采取了多警组协同、多警种多部门联合作战的方式来控制次生风险,但风险还是相当高。(3)一般性禁止同时使用两支以上电击器以及或者多次放电。外警有禁止多次放电、长时间放电的相应规范:一是禁止未经重新评估并选择合适的应对措施,对同一嫌疑人直接放电超过
22、三个周期或者一次持续时间超过 5 秒;二是除非之前的电击无效,禁止直接对同一嫌疑人使用多支电击器。(二)完善电击器训练课程体系,强化训练从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使用电击器的培训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训练内容上,课程体系存在缺陷。电击器使用训练课程内容比较单一,偏重技能战术,且基本上是在预设使用电击器的情况下,训练如何确保首次发射命中,缺乏整体的警务思维决策能力训练,因此对于决策模式、危机干预、沟通技巧、武力降级、法律规范的理解运用等相关训练科目重视不足,相关科目训练不足或缺失。二是训练方式方法上,讲授式培训偏多,训练科目碎片化。不少地方依然使用武力层级指引武力使用决策训练,将涉及的不同
23、层级武力(对应不同的警械装备)的使用技能,分解为不同的技能和任务开展训练。针对上述训练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主要有:1.加强装备使用训练,培养民警安全规范、熟练操作的能力。目前公安机关在用的电击器生产厂商、产品型号不止一个,各种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操作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因此一定要熟悉具体型号装备的性能特点、操作指示和风险警示,避免操作意外。.2.重视法律规范的培训,切实增强民警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能力。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配备的警械、武器 41 以及其他警务装备都是依法依规列装的。目前电击器虽未正式列装,但允许依照规范试用。在试用阶段、试用范围内,民警使用所在单位采购、
24、配发的相关警械、武器,即便发生意外,只要使用者是严格依照授权试用的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引执行的,原则上使用者个人应当免责。3.加强小组协同、情境综合训练,有效形成协同处置能力。一是加强小组协同训练(单一处置小组,多个处置小组甚至协同社会面最小应急单元)。二是有针对性的加强典型情境的对抗性训练。针对当前实践中多发的醉酒人员滋事、暴力抗法行为;吸毒人员、精神异常者攻击、威胁行凶,自伤自残等行为;劫持人质等典型情境,开展情境综合训练。三是加强常见意外情形的处置训练。例如假定处置过程中出现只有一枚电针命中目标,未能完成电击;或者放电一个周期结束后,目标对象依然不受控的情形。电击失败并不意味着民警可以直接升
25、级至使用致命武力。遇到此情况,民警的选项有:再一次放电、视再次放电的效果选择其他战术选项等。具体包括:一是有条件再次发射电针的,可以再次发射电针;二是使用双发型号的电击器的,可以再次发射;三是由其他携带电击器的民警再次发射;四是拆换弹匣,择机再发射电针;五是拆卸弹匣后直接电击目标身体。六是使用枪支。处置以上风险情形,民警都需要通过协同训练来形成处置能力。4.采用警务决策模式.,加强降级策略训练,培养警务决策能力。现场执法应当以假定的在场的有理性的警察的视角,合理分析整体情形。民警是否使用电击器取决于目标对象的行为举止、警察面临的威胁、事件的整体态势以及可用的战术选项等。而执法对象当时的举动所对
26、应的抗拒或威胁级别并不必然反映整体情形。因此,应当采用决策模式进行训练,加强危机干预、沟通等降级策略训练,培养民警的风险决策能力,降低执法风险。总之,电击器为公安执法增添了前所未有的先进的执法工具,丰富了战术选项,在公务用枪配备使用管理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电击器、催泪器将构成制服性警械的主力装备,应当根据勤务模式改革和勤务运行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重构武力使用训练课程体系,合理定位电击器使用训练课程,改进训练内容、训练方式方法,保障民警依法合理使用电击器,有效控制风险。注释:.电击类器械,包括有电击功能的棍、叉、手套、甚至盾牌等。有别于普通的电击器械,以“泰瑟枪”为代表,由于其独特的作用机理,具有
27、独特的立刻制服作用对象的效能。至于其名称规范,有的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称之为“电击抓捕器”“电击枪”“泰瑟击发器”等,但结合国际警界的规范名称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称之为“电击控制器”比较合适 静 安 公 安 分 局.EB/OL.(2022-5-22)2023-3-2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电击枪”使用管理规定的 通 知.https:/ 2:P6.参见参考文献 2:P3.参见参考文献 2:P3.参见参考文献 2:P3.参见参考文献 2:P3-4.Ibid2.Ibid2,公开版不完整,缺少了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可能是涉及使用情形和使用程序等敏感内容。.纽约市警察局最新的武力分级为 0-4 级,使用电击器(弹匣模式,包括发射和直接电击)与使用催泪器等同列 1 级;使用电击器(未装弹匣电击模式)与使用警棍打击同属 2 级。.参见参考文献 2:Page1.关于警务决策模式,可参考关于英国警队决策模式的简介:曾灶松.英国警务指挥信条浅释 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0-11.责任编辑:张小明 曾灶松.张道策.饶荣华.张伟民.陈宏伟:略论电击控制器的使用风险及其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