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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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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4 5 卷第4 期Vol.45No.4丽水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SHUI UNIVERSITY2023年7 月July 202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朱逸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 0 8 7 2)摘要:2 0 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正式确立为两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两者目的相同,适用范围重合,致使实践中各地各级检察院法院各行其道,司法资源和司法权威随之折损。为实现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功能效益的最大化,学界对其适用范围提出了“平行适用”和“先后适用”两种模式。通过对现行立法规则的解读以及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文

2、章提出构建“再审检察建议置前,抗诉置后保障”的二阶化监督模式,同时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打造“刚柔相济”的再审检察建议及良性互动机制,以全面实现检察监督的精准化、高效化。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再审;再审检察建议;抗诉doi:10.3969/j.issn.2095-3801.2023.04.003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 0 9 5-3 8 0 1(2 0 2 3)0 4-0 0 15-10A Study on Relations between Civil Retrial Procuratorial Proposal andProtestZHU Yian(Law s

3、chool,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Abstract: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12 officially established the“retrial procuratorial proposal andprotest as two legal supervision methods.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law,both of them have the same purpose andtheir scope of application coincid

4、es,resulting in a situation where procuratorates and courts at all levels go theirown way in practice,thus damaging judicial resources and judicial authority.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benefits ofthe retrial procuratorial proposal and protest function,the academic world presents two modes of“parallela

5、pplication and“successive application.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rules and theinspection of operation status of practice,this paper tries to build the two-stage supervision mode of“retrialprocuratorial proposal before,protest security after.At the same time,relevant suppor

6、ting measures aresupplemented to create a retrial procuratorial proposal combiningmechanism,so as to fully realize the precision and efficiency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Key words:civi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civil retrial;retrial procuratorial proposal;protest收稿日期:2 0 2 2-0 8-0 5;修回日期:2 0 2 2

7、-0 9-0 1作者简介:朱逸安,女,安徽芜湖人,硕士在读。g“vigor and suppleness and benign interaction1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随着检察改革的纵深推进,作为“四大检察”之一的民事检察制度承载着“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二元期待,更肩负着“公正司法”与“治理社会”的双重使命。在强劲司法需求的召唤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由零散走向体系、由粗放走向精细、由单一走向多元,逐渐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力量。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8、是检察机关基本职能之一。2 0 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正式确立为法定的监督方式,由此,“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并驾齐驱,共同构成了启动民事再审的二元监督模式。在立法层面,现行2 0 2 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 15 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规定“廖数语”且“泾渭不明”。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各行其道,或是对抗诉过度依赖,或是将再审检察建议束之高阁,使得再审检察建议趋于虚化和空置。这种“过度任意”的自由裁量权无疑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有序性和可预测性,不仅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更对司法权威有所折损。对此,

9、“明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共识。要如何协调二者丽水学院学报关系,以促进其功能价值的最大化?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呕待优化?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能否“弯道超车”,实现与抗诉之间的良性互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理论阐释、立法解读和比较分析,试图厘清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之适用关系,希望能对相关规则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运行有所裨益。一、对比: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共性”与“个性”任何事物以及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矛盾,而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研究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之关系,亦应立足于“统一”与“对立”的辩证视野。(一

10、)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共性探讨“抗诉”是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法定再审情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上一级检察院要求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模式。“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法定再审情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督促其自行启动再审的监督模式。两者同为再审型检察监督的手段,均是通过“启动再审一重新审理一作出裁判”这一程序实现纠错目的。两者在监督对象上也具有一致性,即由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其中:对于判决、裁定,应当属于终结审级程序的“确定判决 3;针2023年参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1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民事诉讼法第2 15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 0 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 0 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

12、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4 期对法院调解书,应已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这是检察监督中“终局监督主义”的体现4。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法院调解书的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 15 条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事由限定为“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第2 0 8 条规定“当事人对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而2 0 2 1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3 7 条增设了“当事人虚假诉讼 这一职权监督情形;此外,监督规则第10 0 条规定,对于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13、,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里的检察建议通常是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并非再审检察建议。现在的问题是:这4 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为何?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监督调解书?笔者认为,可以分如下情况讨论:(1)如果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虚假诉讼的情形,检察机关一旦发现,就应当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2)如果调解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纳入可以提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范畴,可以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以及监督规则中对调解书的补充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其一,通过“当事人申请”的方式突破对救济对象的限制,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的调解书在历

14、经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检察院监督的方式,将此类调解书间接纳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范畴 5 P2;其二,若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书同时涉及“虚假诉讼”,则可以通过监督规则第3 7 条的规定直接纳人再审监督;其三,若前述路径都无法走通,则可依据监督规则第10 0 条的规定以“非再审型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由此实现检察机朱逸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法院所采纳。参见图1。可见,再审检察建议因其具有“同级监督”和“柔性监督”的特征,在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调和检法关系等方面具有抗诉不可比拟的发展潜力,但不足之处在于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不确定性。二、探索:再

15、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争鸣”与“改造”在厘清两者的“共性”与“个性”后,如何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将两者的配置适用达到效益最优化,需要从理论、立法和司法等多层面进行17关对民事调解书的精准监督(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差异及比较优势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共性在于适用范围的同质性,差异则集中于启动程序和启动效果。抗诉的特点表现为:(1)启动主体上的“以上抗下”,这意味着这种权力被垄断于市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又由于部分案件原本就由中院一审以及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抗诉案件必然呈现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汇聚的趋势(6 12 0;(2)提起结果上的“刚性效力”,抗诉将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对抗性较

16、强。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主要有如下两点不同:(1)启动主体上的“同级监督”。由此带来“高效低耗”与“案件分流”两大优势。其一,办案环节较少、审查期限较短,避免了“提请抗诉一提出抗诉一裁定发回”的倒U型繁流程,因而纠错时效快,司法成本低;其二,将部分案件回流至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扭转检察机关案件量的“倒三角”与人员配置“正三角”之间的困境。(2)提起结果上的“柔性监督”。再审检察建议重在为法院提供线索、督促法院自行纠错,避免检法两家的直接碰撞,更容易被监督规则第10 0 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二)调解违反自愿原

17、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 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五)其他检察建议。18丽水学院学报2023年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上一级检察院不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检察院上一级法院1.以上抗下2.刚性效力备案11.同级监督2.柔性效力业检察院法院倒“U”型一检察院图1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之对比法院线型考量,寻求解决方法。(一)学理争鸣:“先后关系”与“平行关系”的模式选择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关系,学界众说纷绘。一种观点主张“平行模式”,即认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不分先后的选择

18、适用关系。因为抗诉以及再审检察建议的直接目的都指向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生效裁判中的程序和实体错误,因此,抗诉的条件也就是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没有必要再针对二者的适用条件另行规定 6 12 4。具体而言,这种“平行关系”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案选择”,即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自身级别及具体案情来综合决定选用何种检察监督方式,抑或赋予当事人对具体监督方式的选择权。另一类是“统一规定”,即对拟监督的案件进行种类划分,由法律明文规定哪些案件应先行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哪些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院抗诉。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也提供了一些参考性建议,如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 0 7 条规定的再审之前5 项事由,由于人民法院一

19、般会交由下级法院再审,故适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 4 9,其他事由可以依据错误的大小决定监督方式;又如应当区分绝对再审事由与相对再审事由,对于绝对再审事由(如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请抗诉,而对于相对再审事由(如办案程序有瑕疵),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是总体而言,这些分类依据较为模糊,难以给出实操性较强的判断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在适用上应当遵循“先后模式”,即检察机关应向同级法院先提起再审检察建议,若效果不彰再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9。主要理由有:一是有利于厘清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自由裁量下的权力滥用,规范权力行使;二是有利于充分调动下级检察机关

20、的能动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优化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形成“协同监督”之格局,缓和检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升监督效率;四是有利于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与指导,增强监督质量;五是有利于实现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抗诉作为高悬在再审检察建议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保障监督效果。该模式在理论与实操上均具有较强的合理包括有新的充分证据、原裁判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以及主要证据符合法定条件但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4 期性,但须建立在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化、实效化的基础之上。(二)规则分析:“法律引导+自主选择”的有机结合实际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早

21、在2 0 13 年就关注“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8 1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判快裁定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误的;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7.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行为的。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8.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9.未经传

22、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0.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朱逸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表1监督规则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的规定19到上述问题,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对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2 0 2 1年6 月正式发布的监督规则第8185条在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具体规则参见表1。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例外:以上4 种情形

23、,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新增)“一般应当 提请抗诉(第8 2、8 3、8 4 条)(第8 5 条)调解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从文义解释来看:针对再审检察建议的11种情形,条文的表述为“可以提出”;针对抗诉的4 种情形,条文规定为“一般应当”。无论是“可以”还是“一般应当”,其共性在于“具备可选择性、非必然适用性”,但是两者任意程度有别,“一般应当”的选择空间显然小于“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对“可以”的理解为“引导

24、、倡议”,对“一般应当”的理解为“原则上优先考虑 10 14 0-4。据此,可以认为,对于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倡导性规范”,而对于抗诉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强行性规范”。从体系解释来看,对于判决、裁定,监督规则第8 1 8 4 条实则搭建了一条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间可以互相转化的“通道:本应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11种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2 0 2 1年6 月监督规则的修改内容为:对于提请抗诉的4 种情形,将“应当”修改为“一般应当”,并新增了第8 4 条“针对提请抗诉的4 种情形,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提起抗诉;本应

25、提请抗诉的4 种情形可以通过第84条“适宜由同级法院再审纠正的解释转化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0 J43从目的解释来看:一方面,通过规定“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多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引导各级检察院优先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缓解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另一方面,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适合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通过“倡导性规范”给予下级检察院较大的选12.00010 0008 0006 0004 0002.0000图2 2 0 18 2 0 2 1年全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情况(单位:件)100.0%96.9%90.0%80.7%80.0%75.6%70.0%60.0%50.0%4

26、0.0%30.0%丽水学院学报择空间,从而充分发挥两种检察监督模式各自的优势,避免机械司法。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虽然具有一些合理之处,但是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其可行性。(三)规则改造:“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二阶化”的实践探索通过对2 0 18 一2 0 2 1年全国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与采纳情况的实践考察(参见图2、图3),可以发现: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总体适用9.90088037972408751033 9332018年52.3%2018年图3 2 0 18 2 0 2 1年全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采纳率2023年531949942019年2020年一再审检察建议一抗诉77.5%68.7%57

27、.6%2019年一再审检察建议一一抗诉2021年88.1%2020年2021年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检法两院对案件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4 期案件的数量增幅远大于抗诉,采纳情况也从原先的“不被待见”逐渐向好甚至超过抗诉。这一方面源自再审检察建议本身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监督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出台与完善。由此,值得进一步思考的是:监督规则第8 2、8 3 条针对抗诉规定的4 种情形是否确有必要?“一般应

28、当”的弹性用语与第8 4 条的“例外规定”在实践中是否会导致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8 2、8 3 条趋于虚化?是否有可能直接采纳“先后模式”,将再审检察建议置于抗诉之前,把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议的保障后盾,探索两者的二阶化构建?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在理论层面对监督规则第8 2、8 3 条中规定的4 项情形进行逐条解读,廓清理论争议;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及回复流程,保障实施效果。以下先从理论层面进行证成,对于实践层面的制度优化,将于第三部分展开论证。首先,对于情形一“判决、裁定经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由同一法院针对已经再审过的

29、案件再次审判,纠错的可能性较小,效果难以保障10 14 2。笔者认为,该说理较为牵强。其一,再审启动的方式主要有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行启动和检察院启动,如果原先的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自行启动,那么说明检察院和法院的立场并没有发生过矛盾,以相对和缓的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纠错并不会影响监督效果。如果原先的再审是由检察院启动而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此时提起抗诉,就可以发挥跟进监督的作用,符合本文所主张的“二阶化构建”法理。其二,造成法院裁判违法或者错误的朱逸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摆脱初始再审的影响。其次,对于情形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委

30、员会作为法院最具权威性与专业性的组织,由原审法院否定其作出的裁判存在一定难度 10 14 1。笔者认为:其一,既然该裁判已经由审判委员会作出,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对该案之重视、对案件事实挖掘之透彻以及对法律研究之深人,检察院在此种情况下若仍然启动再审,通常需要更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原裁判,如果再审检察建议言之有理,相较于对抗性较强的抗诉,往往更会被法院重视或者接受。其二,“监督与纠错”是再审的主要功能,即便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并非“高人一等”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再审合议庭进行矫正,既以“自查自改自省”的方式给原审法院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学教育课”,又提升了审判委员会类似案件的

31、处理水平,更彰显了法律平等原则。再次,对于情形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和情形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恂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更没明确规定为抗诉的必要。这两种情形均源自民事诉讼法第2 0 7 条关于再审的规定,将其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中单独剥离,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一方面,“剥夺辩论权、缺席判决”等严重损害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情形都能由原审法院自行纠正,举重以明轻,为何“适用法律错误”不能给原审法院一次纠错机会?同理,“该回避未回避”都可以通过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再审,为何21原因有多种,或是个别法官的失职或水平有限,或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欠妥,不能以此否认整个法院的审

32、理能力,可以通过更换审判人员的方式来此处的“同级法院”既包括同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的裁判,也包括同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还包括同级人民法院对依照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对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两类。22“伺私舞弊、枉法裁判”不能通过更换合议庭来避免偏私与不公?另一方面,就连官方释义都指出“适用法律错误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是启动再审的两大主要事由,如严格限制再审检察建议的使用,将严重损

33、害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和效果 10 14 2-14 3,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该款规定,也存在一定顾虑。因此,通过对再审检察建议比较优势的梳理以及对监督规则现行规定的法理分析,“先后模式比“平行模式”在实际操作难度、司法资源优化、构建协同格局等方面均更胜一筹,但就监督效果而言,仍需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三、保障: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调适”与“互动”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二阶化构建离不开各自的“内部调适”与彼此的“良性互动”,较之于抗诉对法院的强行效力,再审检察建议在程序的规范、效力的保障等方面稍显逊色7 4 8-4 9。因而,在监督规则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则供给、实现检察建议的规范

34、化建设,成为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二阶化构建的“护航良方”。对此,有人士提出“检察建议效力的刚性化 2;还有人主张“相关法律条文中应规定不履行检察建议的责任条款和惩罚性措施”13 ;另有人建议“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4 等。实际上,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规范层面,即立法者赋予再审检察建议何种效果。以抗诉作为参照系,再审检察建议不具有直接启动再审的刚性效力,因此称之为柔性。二是司法层面,即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内生力量”,使再审检察建议“外柔内刚”,以柔和的方式取得刚性的效果 15 4 2-4 3丽水学院学报笔者认为,不宜从立法层面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强制效力

35、。首先,法律术语的内涵不能与其字面意义发生背离,“建议”一词蕴含着“自由处分与非强制性”的意思,这也是再审检察建议的特色与属性。其次,从法理上说,若立法上赋予再审检察建议强行效力,则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不再有实质的区分,其效力就等同于赋予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力,没有独立的价值 6 12 5。因此,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强行效力问题:一方面,构建严谨科学的制发、送达机制,真正做到再审检察建议有理有据、让人信服;另一方面,建构与法院顺畅高效的衔接机制,积极支持、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落实再审检察建议。(一)规范流程:完善科学严谨的制发、考核体系在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层面,应落实再审检察建议由检察官承办、检察

36、官联席会议研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工作流程。首先,调查核实情况。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不能局限于调取、复制案卷材料,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意见,包括民意代表的观点意见、专家学者的观点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观点意见、相关社会组织的观点意见等;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等多种方式查明案情。其次,提请上级决定。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调取的证据达到“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报送至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次,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包括:问题来源、调查核实

37、的证据、违法情形、监督方式的选择原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推理过程、2023年如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迟迟不予回复或者置之不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检察机关能否收到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回复尚需协调。监督规则第6 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第4 期要求对方异议和回复落实的期限等。“检察建议的生命力在于说理性”,检察机关应尤其注重对“监督的必要性、适当性、正当性 进行说明与阐释1。在再审检察建议的送达层面,应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其中,宣告

38、送达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书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对其进行说理,听取相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与。在再审检察建议的考核层面,应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估的指标节点应当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性评估、针对性评估、说理性评估、过程性评估、刚性保障措施评估、效能性评估等,全方位、多维度地对再审检察建议质量的提升进行督促 15 4 7(二)强化效果:构建高效精准的审查、答复机制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就面临接收、审查和答复问题。在再审检察建议的接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法释 2 0 15 5 号)(2 0 2 2 年修改)(以下

39、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 11、4 13 条均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即法院负有接收再审检察建议的义务,这种“接收”是刚性的。但上述规定中的“受理”应当理解为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判断。在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 1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查。”对于是否需要启动再审,由法院依法独立决定。具体而言,在审查主体上,对朱逸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之关系研究23于否定检察建议、拒绝启动再审的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应当通过审委会讨论决定 5 6 7。在审查时限上,依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定,再审检察建议书中应载明“要求

40、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时限”且一般应限于两个月内。因此,若检察建议书中有更为明确的期限(前提是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应当以建议书为准,审查期限从立案庭接收建议书之日起算。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答复,不论审查的结果如何,法院都应当书面答复,且这种回复应当是“刚性”的。一方面,需要将予以再审裁定或不予再审裁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另一方面,将该裁定与再审检察建议答复书一并送至检察机关。答复书应当针对再审检察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尤其是对不予采纳的证据和不予认可的事实作出详尽说理。若法院裁定再审,则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和检察院做好相关准备事宜。(三)跟进监督:实现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动态转化针对法院拒绝接收、审查再审

41、检察建议或不予回复、回复不当、接受后整改情况不佳等情形,检察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跟进监督。具体而言:(1)如果下级检察院先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且说理不清或者不予整改的,应当采取更为刚性的监督方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对于“跟进抗诉”效果不佳的,检察机关可主动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报告,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符对于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当事人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支持,接收再审检察建议的原审法院应独立判断是否对该案进行

42、再审,而不受上级裁定的影响。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 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24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四、结语在我国宪政结构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基于“法律的利益”对于审判权在宪法授权的职能范围内享有、行使法律监督权。“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两驾马车”,如何将两者的配置适用达到效益最优化是实现“精准化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平行模式”与“先后模式”的利弊梳理以及对

43、监督规则第8 1 8 5 条的剖析,,结合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运行现状,笔者提出“再审检察监督二阶化机制”之设想。这种“将再审检察建议前置,抗诉作为后盾保障”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协同监督。呕须构建严谨科学的制发、送达机制,保障再审检察建议有理有据、让人信服;构建与法院顺畅高效的衔接机制,借助“合力”支持、督促再审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同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动态转化、外部力量的适时监督,实现“跟进监督”的保障效果,以增强再审检察监督二阶化机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之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定能日益完善,为检察机关精准实施法律监督、参

44、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驾护航。参考文献:1汤维建,王德良.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 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2):167.丽水学院学报2范玮娜,史永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证考量 J.中国检察官,2 0 19(17):4 5.3邵明.现代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以现代正当程序和现代诉讼观为研究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1:2 3 8.4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 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 0 13(2):4 3.5胡思博.民事检察监督技术规则研究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18.6李德恩,李江宁,陈

45、祺.论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 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2(5):12 0-12 6.7彭艳妮,刘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实证研究 J.中国检察官,2 0 2 0(7):4 6-5 0.8金石.论民事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之关系协调 J.陇东学院学报,2 0 2 1(3):7 9.9汤维建.新时代民事检察发展的八大支点 J.人民检察,2019(19):86.10冯小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 0 2 1.11邵明.民事诉讼法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6:2 6.12潘云,杨林,邢进生.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做法 J.人民检察,2 0 2 1(2 4):6 0.13姚献军.检察建议要加强落实 N.检察日报,2 0 11-0 9-0 6(3).14张新.对完善检察建议立法的实证思考 J.河北法学,2010(11):194.15罗欣,汤维建,杨建顺,等.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内涵及路径 J.人民检察,2 0 19(7):4 2-4 3.16汤维建,王德良.民事检察精准化发展路径探析 J.人民检察,2 0 19(10):9.17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5:4 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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