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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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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所面临的普遍性难题,特别是针对中国这样“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型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将会带来更加严峻的社会发展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央决策层面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强调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的国家角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1。积极老龄化理念克服和纠正了传统意义上对待老年人的歧视性价值立场,将老年人作为人类全生命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来看待。所谓“积极老龄化,是指充分发挥老年人体力、精

2、神等方面的潜能,保证所有人在老化过程中能够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按照自己的需求、爱好、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并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安全和照护”2。关心、支持和实现老龄群体的各项正当权益是积极老龄化的核心所在,对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中国政府而言,以老龄群体为治理主体的法治发展逻辑本质上是法治中国的特定面向,认真对待老龄群体权益所形成的老龄法治是落实积极老龄化战略的法律应对。当前老龄群体在社会治理和公共参与活动中的地位被严重低估,国内老龄群体的权利实现还面临着多重现实困境。由国家来肩负起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现代“公民照顾义务”的具体延伸,老龄群体所关注的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以及新兴权利等南通大学

3、学报 窑 社会科学版第 39 卷第 4 期双 月 刊圆园23 年 7 月出版收稿日期院2023-05-20作者简介院魏治勋(1969-),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教授;郑曙光(1995-),男,河南许昌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22FFXB005)老 龄 法 治 的 国 家 法 定 义 务 面 向魏治勋,郑曙光(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摘要院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是经济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老龄法治从法律治理的视角回应解决老年人所关心的各

4、种问题并给出合理性说明。由国家作为保障公民生存发展的义务主体是历史演化过程中的基本规律,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辩证关系来看,老龄群体权利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履行义务为在先保障。国际社会组织和世界各国所颁行的立法文件构成了我国开展老龄法治的实证规范来源,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和普遍性的制度价值。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子系统,应当加快老龄法律制度建设,遵循价值理念、法律体系和制度操作的结构内容具体展开并积极贯彻落实。关键词院老龄法治;国家义务;基本权利;权利救济;公共产品中图分类号院D922.1文献标识码院A文章编号院员远苑猿原圆猿缘怨渊圆园23冤园4原园088原1188都有赖于国家层面的义务履行,通

5、过关注国家义务来唤起老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是老龄法治建设所不容忽视的重要面向。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国家义务是老龄法治的核心问题?实现老龄群体正当权益离不开对老龄群体的物质供给和价值肯认,其中起到核心和关键角色的是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国家,以下从三个层面论析国家义务理论在老龄法治中的重要性。(一)国家角色的转换:从“守夜人”到义务主体老龄法治国家义务的出现与近代以来国家角色的政治历史转型存在紧密关联,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决定着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消极角度需要改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满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安全保障是魏玛宪法颁布以来确立的法定国家职责。近代西方国家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国家权力

6、的形成来自个体权利的部分让渡,每个群体正是基于保护自身权益和抵御外来入侵的生存安全考虑组建了国家组织。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西方各国普遍奉行个人私有财产和个体权利至上的理念,资本主义经济的逐利本性要求各国实施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政府对社会公众的个人生活领域干预十分有限,“守夜人”角色是这一时期国家形象的生动诠释。经济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依靠亚当 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淤来支配,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国家在社会领域保持克制,国家义务在此刻表现为消极义务即尊重和保护个体的权利实现。在现代自由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已经达到相当可观的程度,导源于国家内部的社会矛盾日渐激化并接连引发了一连串

7、的工人政治运动,资本家榨取工人阶级的剥削本质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得以充分揭示。为缓和不断加剧的社会矛盾以及满足底层社会民众的生存需求,各国政府不得不实施一系列福利政策来救济处于贫困边缘的社会民众,“福利国家理论”在这一时期得以兴起,并在国家宪法文件中得到体现。在新自由主义时期,经济发展滞涨和政府财政赤字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出现,国家开始逐渐削减各项政府工程的资金投入,政府对于涉及民生的各种事业依然保持热情,只不过政府的社会管控不再是全方位和立体化式的,政府仅在部分重要领域发挥有限管理和预防作用。在关乎老龄群体教育、医疗、安全、环境等传统领域以及数字科技等新兴领域,国家以一种回应型的

8、姿态来观照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二)权利理论的代际更替:经济社会权利的兴起在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代际区分来定义人权类型是一项重要创举,法国学者卡雷尔 瓦萨克提出了著名的“三代人权”理论,借用人权代际理论的变迁可以为政府机关对以老龄群体为代表的社会权利所负有的义务给出合理论证。“第一代人权”诞生于 18 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时期,各国此起彼伏的民主政治运动是反抗封建专制的一股重要力量,该权利表现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与政治权利,要求国家通过消极行为予以应对,因而也被称为“消极权利”。“第二代人权”诞生于 19 世纪末期 20 世纪初期的欧洲,这一时期西方社会发展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9、,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的反抗促使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推行社会福利制度,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出现新的权利类型,因其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而称为“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权利类型,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纷纷取得独立自主的地位,国家取代个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集体权、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类型日渐形成。也有部分学者基于数字时代和信息社会的到来,提出了数字生活权、美好生活权、信息权等新的权利种类,成为人权类型的最新形态,但这一权利论证依然面临着来自其他学者的激烈反对,新的权利种类究竟能否成为“第四代人权”尚未可知。“第一代人权”向“第二代人权”的代际

10、发展中蕴含着深刻的内在机理,集体而非原子化个体正淤“亚当 斯密坚信政治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能力是不值得相信的,政府应该做的是让那些个体自己去配置他们的资本,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自己切身环境的最好的判断者。”参见李井奎:亚当 斯密与“看不见的手”一场经济思想史的知识考古,社会科学战线 2011 年第 2 期。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89在成为社会权利的享有者,他们渴望拥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赖于国家主体责任的贯彻和落实。这些权利经由联合国官方认定,并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形式公布,履行国际公约成为落实国家义务的具体形式。(三)老龄化时代的公共产品: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老龄化时代的到来意

11、味着老龄群体的社会发展需求是国家必须予以重视的一项课题,从来自社会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来看国家有责任推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以惠及民众,私人资本主导下的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老龄法治时代的老龄基本需求。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关于国家职能的论述来看,国家主要有阶级统治和公共服务两大职能。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的本质是政治统治,但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履行社会职能为基础的。”3国家公共职能的发挥是对纳税人承担责任的积极表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富分配方式要求国家积极开展公益性事业来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生产条件。公共投资促成公共产品、服务,公共通行道路的铺设、大型水电项目的设计、国家公园的维

12、持运营等都是国家公共投资的具体产品。经济学领域的公共产品是指某一消费者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消费水平的物品4387-389,公共产品以其典型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区别于私人产品。政府公共投资并不会改变其他群体对于社会资源的获取和占有状况,推进公共福利政策、产出公共产品服务本就是国家积极老龄化战略的应有组成部分。二、老龄法治中国家义务的历史与理论渊源凸显老龄群体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是社会发展变迁的必然结果,老龄法治建设的现实推进必须与中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态势相适应的。从历史发展和理论渊源中也能提取到支持当下老龄法治建设的实证性材料来源,梳理老龄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理论渊源可以增强

13、老龄法治建设的理论说服力。(一)国家引领老龄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英国学者米尔恩将人权概念理解为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而非一种理想概念57,他所设想的人权标准是一种不受时空限制的、可以普遍适用的低限道德标准,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指标。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一国人民所能提供的高限人权保障水准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但关于低限保障标准倒是可以形成高度共识的,即各国政府要提供满足公民生存的基本保障。从人类历史发展演进来看,公民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先后经历了从私人主体到社会组织再到国家的主体变迁,其所对应的义务类型也经历了从道德义务到宗教义务再到法定义务的明显变化,由国家来承担法定保障义务是自现代

14、国家以来才确立的重大事项。以公民基本权利生存权为例,大体上历经了极穷权、自然权、社会权和法定权的四种类型转变。西方自中世纪以来开始重视生存权问题,托马斯 阿奎那曾指出:“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需要的满足,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获得所需要的东西。”6142-143这也意味着人在极端贫困的状态下,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偷窃行为不应受到制裁。在自然权的形式下,生命权被认为是人生来就具备的,生命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免于贫困的权利是人类享有维持体面生活所必

15、需的物质资料和文化产品,并通过获得均等的减贫机会,参与、促进减贫并分享减贫成果之积极行为来实现的权利。”7尊重并保障人的生存权是建构人权保护大厦的重要根基。真正推动生存权走向公众视野的是社会权形态,在这一时期生命权不再被视为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而是由社会公共组织保障公民得以实施的现实权利。从社会保障的视角来看,社会上不幸的人总是存在的,但他们又不应当被社会所抛弃和排斥,由特定的组织进行针对性帮扶对于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必要。公共救济机构的出现使得公众的权利救济有了固定的保障,公众不再祈求个体私人的有限救济,社会救济保障的程度得到明显提升。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以来,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公民权利

16、救济制度都在逐步完魏治勋,郑曙光90善,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由社会义务主体向国家义务主体转换的潜在可能。在来自社会层面的调控不足以应对愈演愈烈的社会贫困失业问题时,国家开始取代社会救济机构成为新的法定义务主体,这一时期出现了关于公民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款。随着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颁布,公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在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关于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型构完成,国家开始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承担法定义务。自此由国家承担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定义务模式正式奠基。“生存权是变化着的权利”8,当社会大众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以后,生存权将会向着更深层次的领域拓展延伸,时下的环境权、和平权、健康权、教

17、育权等都是生存权的新内容。但权利保障的重心依然没有发生变化,国家由消极向积极的职能转变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保障的基本前提。(二)国家推进老龄法治建设的理论来源当今时代是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时代,同时也是普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采光权、人格权、信息权、环境权等新兴权利在公众社会生活领域层出不穷,丰富和拓展了现代公民所能享有权利的基本边界。霍菲尔德列明了八个法律概念,他“对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就集中在对权利-义务的分析上研究基本法律概念的方法最好是对相互 关联(correlative)和相互 对立(opposite)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9。以权利为例,权利的关联概念是义务,对应的概念是无权利。这种概

18、念分类方法对于老龄科学研究同样具有启发意义,老龄群体是各项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国家则是保证老龄群体利益得以践行的义务主体。老龄群体的权益保障连通着国家机关的义务履行,老龄法治中的国家义务确实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权利和义务何者在先。20 世纪末期中国法理学界曾展开关于“权利本位”的学术探讨,学界出现了“法是以权利还是以义务为目的”的分歧性观点。张文显教授认为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法的本位是义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本位是权利,但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和前一阶段仍存在显著差异,“社会主义法是继资本主义法之后出现的最新类型的法。它没有否定权利本位,还把它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使之跨入新的阶

19、段,即社会主义权利本位的阶段”10。与之相应的“义务先定论”观点则认为“权利本位论”观点存在难以释明的理论难题,“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和“人人平等分配权利和义务”分别面临着在前资本主义国家难以适用以及现实生活中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平等的理论诘难。与前述“权利本位论”相反,有学者指出法的重心不在于权利而在于义务。客观地看,权利本位论的权利推定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权利自由,其“给我们带来的不是自由,而是真正的不自由”11。当谈及义务性规范时所假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只有在个别情况下主体的行为侵害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时才会

20、引发国家机关的制裁。老龄群体是老龄法治中法律权利的享有者,但其具体权利的行使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主客观阻碍,凸显国家层面的义务履行对于推进老龄法治建设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一直是公法学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在关注到国家对于老龄权益行使的保障作用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有侵害现代公民基本权利之虞。有学者指出人类历史大体经历了国家权力公民义务、国家义务公民义务、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公民权利四个具体阶段,在现代国家义务视角下所对应的正是公民权利12。在现代国家公民的权利实现会面临来自于国家层面的威胁淤。公民依靠个体力量在社会上健康生存的可能性日渐消减,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干预

21、来保障公民权益尤为必要。(三)重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是权利的源泉基本权利是每一公民与生俱来具有的权利,当其具备合法的公民资格和身份时即可享有应得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淤“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131132 页。91的福利和待遇,与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能力禀赋以及社会奉献等因

22、素没有必然关系。即便公民没有或者享有有限的行为能力也不影响其基本权利的享有。与老龄群体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社会权需要国家通过积极行为来提供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经济社会权的行使也并非直接对应公民的相关义务,而是与国家层面的积极义务相互对应。老龄群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权分别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前者要求国家不能干涉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等权利的行使,后者要求国家提供各种机会和资源来满足老龄群体的社会参与需求。基于此,应当对传统意义的权利义务观进行系统重构,申明老龄群体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国家义务为必要前提基础,义务是权利的源泉,国家才是保证老龄群体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力量。三

23、、老龄法治建设中的规范来源依据及其正当性从国际社会的普遍立法实践来看,老龄群体因贫困、疾病、婚姻等问题而被予以特殊保护,消除社会歧视、摆脱生存困难是各国立法所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通过检视当前国际社会组织制定的规章公约和先进发达国家的特殊内国规范,既是开展老龄法治建设的实证规范依据,也可为中国老龄法体系的规范建构提供重要参考。(一)国际社会组织的老龄立法实践国际社会组织对于老龄群体权益保障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国际人权三公约中进行概括规定,申明现代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阶段是专门制定出台了针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文件,重点关注老龄群体的权利实现过程。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人权文件,世界人权宣

24、言 旨在为全球所有国家和人民制定出可供推广的普遍人权。但 世界人权宣言 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其后制定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两部公约分别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角度入手展开了人权保障的代际结构。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第一层次的权利,是现代公民立足于政治社会生存的基础性权利,而处于变化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公民所追求的发展性权利,两者分别构成了现代公民权利发展的不同面向。在全球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之际,针对老龄化问题而展开的学术研讨陆续展开,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是联合国主持召开的两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1982 年通过

25、的 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要求各成员国关注老龄群体的现实生存状况,强调要让老龄群体在保持身心健康和充分物质条件基础上享受老年生活,并将 人权保护宣言 的权利保护落实到老龄群体中来。在本次世界大会的推动下,各成员国积极制定和执行保护老年人的政策和方案,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131。2002 年通过的 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 则聚焦于 21 世纪的老龄化趋势,将老年人与发展、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和福祉、确保有利的和支助性环境作为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考评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国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差异性的灵活策略,以此作为团结世界各国共同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基本共识。(二)先进发达国

26、家的老龄立法实践从各国老年人法律保障制度的立法实践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没有以老年人为对象的专门性立法;二是采取专门的或者独立的老年人立法。1435前者以欧洲地区的表现为典型范例,后者以美国、日本和中国等为具体代表。以下以德国、美国、日本具有代表性的三国老龄立法情况进行说明,试图从规范实证方面佐证老龄法治建设的正当性。作为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源起地,德国的老年立法起步很早,“100多年前,德国就颁布了工人医疗保险法(1883 年)、事故保险法(1884 年)和养老保险法(1889 年)1911 年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 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法,1927 年制定了失业保险

27、法,1957 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1995 年制定了社会护理保险法”15。部分国际规约在德国也有法律效力,诸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欧洲社会宪章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等文件的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对于本国的老龄保障工作有直接约束效力,可以作为裁判规范依据来适用。迄今为止,德国的老龄立法体系相当完备,“已经建构起一魏治勋,郑曙光92个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从基本法到部门法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法律体系”1638。其实,德国的老龄立法是整个欧洲地区老龄法制保障的现实缩影,欧洲地区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较高,而进入老龄化阶段的时间又相对较早,积极制定社会保障领域法律、鼓励老龄群体再次就业成为各国

28、缓解老龄化的有效应对策略。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由全球经济危机所引发的社会性动荡是美国政府强化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动因,社会保障法 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开始干预社会福利领域。当下美国的老龄法体系是以 美国老年人法 为基础、以 社会保障法 医疗保险法 医疗救助法年龄歧视法 禁止歧视老年人法 等为主干型构的。作为老龄法治保障领域的基本法,美国老年人法 以支持性服务、营养服务、预防性健康服务、全国支持家庭照料者项目、保护老年人权益五项内容为主,涵盖了国家对于老龄群体在生活、消费、医疗、教育等领域的法律照顾义务。有学者如此评价 美国老年人法:“保障范围扩大,对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形成了

29、老龄工作的行政网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伙伴关系;老年人利益的集团和组织的发展。”17美国老龄领域立法的一大特色是反对社会歧视,特别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排斥老龄群体的反常现象予以规制,美国有两部法律都是专门以反对歧视为主旨的立法活动,实现老龄群体的具体权利必须建立在高度尊重和平等对待老龄群体的价值立场之上。日本的老龄领域立法起步于“二战”以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复兴,日本的老龄化现象逐渐开始显现。日本政府先后在社会福利领域出台了重要法律文件,“其中 国民年金法 老人福利法 和老人保健法 是构成日本老人福利法律体系的三大支柱,从经济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保障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给予了保障”18。国

30、民年金法 要求 20 岁至 60 岁的日本居民都必须加入基础养老体系,当年满 25 年开始享受养老金资格,力保实现国家养老体系的全民覆盖。日本的养老体系以国家为主导,同时吸纳了私人群体和公司企业的积极参与,在三方合作协力的配合下增强了养老金的补贴力度。老年福利法 被誉为“老人宪章”,该法对于老年人所关注的现实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通过制定各种福利制度和措施的方式满足了老年群体和谐生活和幸福养老的重要期盼。老人保健法 以关爱老人健康为主要立法旨意,对于老年人可能出现的突发疾病、基础治疗和康复护理等医疗保健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形成了保障老年人健康多领域、全过程的保健事业,对于保持和提升老年群体健康水平

31、有着重要促进性作用。日本采取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分离的方式,在护理保险法 看护保险法 的奠基下形成了护理保险制度,“看护保险制度 的财源一半来自税收,另一半来自入保者缴纳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只需承担护理保险费用的 10%,剩余部分由护理保险负担”14110。经过长期的立法积累,日本的老龄立法形成了以经济、福利、医疗、护理为保障领域的体系框架,其立法是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幸福为核心而展开的。(三)当前老龄领域立法的一般原理和价值意涵重点加强老龄领域立法业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普遍性共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所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中蕴含的法理逻辑,对于引导中国的老龄法治建设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其一,重视权

32、利保障,建构法律老龄体系。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对老龄群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的,国际组织所确定的人权保护均可以适用于老龄群体,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是国家立法保障的重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老龄法体系建构也是以老龄群体的权利为视角展开的,尽管法律所调整的社会领域很广泛,但其实现过程依然是以“权利实现国家保障”为基本逻辑展开的。其二,更新思维理念,激活人口红利。从立法出台的时间顺序来看,各国对于老龄群体的价值认知发生了明显转变,立法之初将老龄群体作为被保护的消极对象,老龄人所具有的权利实现完全依赖于国家保障,忽视了老龄群体的主观意愿性。但随着老龄化问

33、题的日趋严重,德国、日本等国都开始把老龄群体保障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看待,不再拘泥于狭窄法律空间内有限的权利保护,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93通过社会、家庭、私人等多元共治来发挥社会群体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老龄群体不再被视为消极的对象化存在,而是视为一种积极建构者、参与者。其三,强化社会保障,发挥政府作用。老龄法体系仅是从立法层面描绘了应然假设状态,更重要的环节是从法律实施层面来实践各种预定的立法目标。时下各国的规范性文件涵盖了老龄群体的养老、教育、医疗、健康等诸多领域,这些法律保障目标的实现不能停留于空洞的口头说教层次,将其落到实处的关键在于政府机关作用的发挥。德国养老保险的一大基本特

34、点就是保障有力19,政府机关所允诺的各种主张都通过实际性的财政支付的方式得以实现,正是来自政府层面的充足资金保障,使得老龄人的生活质量能维持在较高的水准。四、面向法治中国的老龄法治制度建设中国老龄法治以法治中国建设为导向,中国当下的老龄法治建设应当具备以下诸要素:(一)价值基础: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思想指引老龄法治的开展推进本质上是法治精神理念的有机延伸,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深刻型塑着当下中国老龄法体系的新形态。为了探究难以衡量的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设定了社会谈判协商的理想场景“无知之幕”。在这种商谈对话的平等条件下,“没有一个人准确地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出身,也不了解自己的先天

35、资质和智力、能力,甚至无法准确地确定自己的善恶观念与心理倾向”2012。他试图在一种价值无涉的总体立场下分析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二:“第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的平等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1419以上原则分别是著名的“自由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公平平等原则”,其中值得重点提及的是“差别原则”,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社会和天赋存在明显差异。中国的老龄法治建设同样面临着类似的正义

36、实现难题,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经济发展、社会医疗、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领域都有所体现。但相比于欧美发达诸国,中国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构的难度更高,毕竟中国政府“在经济社会尚未达致发达阶段之时,就必须提前承担起惠及所有公民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的重任”22。老龄群体是国家政府所应当重点保护的社会人群,学者将这种保障特殊主体的权利纳入到新兴权利范围23。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益,另一部分是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而应该享有的特殊权益”24233。因而,老龄法治的实现条件有二:其一,尊重老龄群体的主体性淤;其二,对老龄群体进行特殊保障

37、。国家之所以对老龄人群进行倾斜性保护,目的在于使老龄群体能够享受到那种体面的和有尊严的舒适生活,认可其主体性地位是老龄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当老龄人群面临着权利实现不能的客观困难时,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策略去消除权利实现的障碍。中国政府所推进的老龄法治建设本质上是法治中国理想蓝图的重要组成部份,能够为法治中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动力源泉。(二)形式框架:型构中国特色的老龄法治体系从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制定完善的老龄法律体系,是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解决老年人问题的必然选择”2585。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导引、以基本法为主干、以法规政策为重要补充的老龄法体系架构。我国 宪法 在“

3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设置了公民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健康权、养老权等具体内容,肯认了公民在年老阶段所享有的合法正当权益。宪法 第 45 条是保障老龄权益的“专有条款”,年老构成了现代公民获取物质帮助权的要素,国家要为老龄群体配置相关的医疗、社保和救济等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是老龄法治领淤“老龄法治的主体性意味着老龄人是治理的重要主体,与其他不同年龄群体成员共同构成治理的主体。”参见魏治勋、郑曙光:中国老龄法治的主体性重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2 期。魏治勋,郑曙光94域的基本法,在申明国家保障老年群体法律权利的同时,分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

39、境、社会发展等章节对老年人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对于社会成员、家庭成员和国家机关所可能带来的不法侵害,通过法律责任条款的配置反向监督国家法定主体的义务履行。关于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监护权、遗产权等内容主要体现于我国 民法典 的相关条款中,新近颁行的民法典贯彻了尊重老年人的基本理念,如在明确规定老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同时,也灵活规定了老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来选择最适合保护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时常会受到传统伦理和家庭成员的干涉,通过民事立法领域的法律救济可以缓解老年人所面临的婚姻选择难题。对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不仅体现于私法领域的权利行使,也表现在公法领域的量刑宽宥处理。我国 刑

40、法 对于老年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双向的:一方面,对于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另一方面,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专门设置了遗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专门保护易受伤害的老年群体。在国家层面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立法保护的同时,相关地方性特色立法也在加快制定实施,类似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等,部分城市如太原、无锡等也率先制定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从我国各类立法文本来看,老年人所享有的权利类型在不断增加,来自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保障力度也在明显增强,老年人的主体性得到立法的充分认可。从老龄法治发展的角

41、度来看,还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其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时下我国老年养老、教育、医疗等法律文件层级较低,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着力补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提升老龄领域立法的规范层级。其二,回应数字时代浪潮。数字时代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老年群体的数字化权利应当被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予以认可,特别是不少老年人由于数字技术的限制遭遇了各种各样的生活难题,甚至成为诈骗分子重点光顾的对象,加快老年人数字领域的立法保护已成为相当紧迫的时代任务。(三)实质内容:以老龄权利实现为宗旨的操作要求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是老龄法治建设中最为紧要的内容,通过微观操作领域的实质内容关注可以克服老

42、龄法治研究视域过于宏观、流于形式的突出弊病。关涉老龄群体权利实现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法律责任以及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构成了老龄法治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其一,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年老和疾病、死亡一样都是自然发生的事情。“我们应该将老年视为人类从生到死这一整体过程的一部分,而不是截然独立的人生阶段”269,按照人类正常的生命发展轨迹,每个人都会经历这段最后的人生脆弱期。老年群体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奉献了人生的主要精力,在临近老年阶段有权利向国家寻求政府的各项救济。养老是老龄群体所关心的头等大事,特别是对于不具备正常生活条件的老龄群体而言,给予国家专项援助能显著改观老龄群体的生存状态;医疗是缓解病痛和疾病

43、对人所造成的伤害的科学治疗手段,良好的医疗条件是老龄群体保持健康和活力的重要支撑,高昂的医疗成本会加剧老龄群体的生活顾虑,来自国家层面的医疗补贴或者医疗报销对于保持老龄群体健康而言同样意义重大;教育是人生的无止境的需求,当青年时期所接受的教育不足以支持现代思维时,老年群体去追求当下流行的知识和信息显然十分必要,由国家出资维持的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可以满足老年群体的精神需求和人生志趣。其二,科学配置政府法律责任。“由谁来负责表现的是谁要接受惩罚或作出赔偿、补偿的问题,因此,它是关乎着主体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它表征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7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的设置对于校正主体行为的正当性有着监督作

44、用,法律责任对于国家和公民都有影响,对于国家而言意味着自身的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对于公民而言自身的权利是否有国家侵害的担忧。现代社会所奉行的是行政国家理论,国家行政权力的统辖范围几乎涵盖了公民所有的生活领域,政府法律责任的设定保证了国家义务履行的正当性。事老龄法治的国家法定义务面向95实证明,由于国家各项事务的繁重性和复杂性,国家机关并不能对老龄群体所关心的所有社会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国家义务履行的迟延和不当均会对权利实现造成损害。现实层面中忽视老龄群体诉求的做法时有发生、国家制定法律时鲜有老龄群体代表参与建言的机会、国家救济标准不符合客观现实等问题都是亟须改进的问题。通过科学配置政府机关的

45、法律责任,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得以正当实现,也能预防和补救国家义务履行的不适当问题。其三,畅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法治建设同时关涉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领域,法的制定表征着对于公平、自由、平等等法治理想的贯彻,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规范性设定,关键在于将权利行使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凸显。与老龄群体存在密切关联的领域是司法争端解决领域和老年法治文化宣传领域。从社会事实层面来看,老龄群体遭受欺凌、虐待、歧视等事件的概率呈现上升增长态势,老龄群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在于司法机关。出于便利老龄群体的司法考量,我国不少法院设置了老年法庭来集中审理涉老纠纷案件,老龄群体所涉及的案件类型并不复杂,主要集中于

46、刑事、民事领域,通过集中司法审判力量来专门解决涉老司法纠纷遵循了尊老爱幼、体恤老人的价值理念。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老年月、老年日的主题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活动的方式来拉近老年群体和社会公众的内心距离对于强化老龄群体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推进作用。当前中国政府推进的老龄法治制度建设实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特定面向展开,在总结和把握老龄法治国家义务的理论与历史渊源基础上,以价值基础、形式框架、操作要求为主要内容建构起中国特色的老龄法治制度体系。中国的老龄法治制度建设立足人口快速老龄化的时代背景,着重强调国家对老龄群体的义务来保障老龄群体的具体权利。从世界各国的先进立法经验来看,国家角色的及时出场不仅能防止

47、其他社会群体对老龄群体的社会侵害,而且能真正激发老龄群体的社会服务和奉献意识,从而形成更具时代价值的老龄法治形态。在数字化浪潮快速到来的我国当下,老龄群体需要同时适应物理空间和数字空间的生存要求,老龄群体在新技术条件下的有序生活仍有赖于国家法定义务的积极履行。五、小结:迈向“国家义务时代”的老龄关怀在老龄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老龄群体正以一种崭新的姿态重新融入到社会生活中来。但社会上关于年龄、身份、地位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老龄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确立起保障老龄群体权益的适格义务主体。保障老龄群体利益的义务主体有家庭、社会和国家三方,来自家庭和社会层面的保障能力不足以涵盖老龄群体所关注的所有领域,

48、实现老龄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核心在于国家层面义务的履行。本文主要从理论层面论析了国家老龄法治建设中的基础理论、规范来源、制度体系等内容。从发展老龄法治的视角来看还应当关注以下两点问题:其一,加强国家对于老年人群权利诉求的现实回应能力。社会事实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作为重要机制的法律也应当保持灵活性以增强对现实的回应性。“从法制的进化过程来看,这种 回应型法 的出现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 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 回应型法。”28代译序4回应型法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已经发展到了高级阶段,关注并回应社会现

49、实实践成为法律发展新的动力源。时下老龄群体所具备的权利数量和类型日趋多元,各种新兴权利在老龄法治领域相继出现,以老年群体为代表的特殊群体利益成为重要关注对象,与之相对应的即是国家层面义务的积极履行,国家应当以回应型的方式来关照老年群体的各种现实所需。其二,确定国家义务清单,明晰具体行使边界。现代社会所确立的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关系架构承继自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模式,之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力和义务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辩证关系,国家权力同时意味着责任和义务。不加节制地行使国家权力必然会引发侵害现代公民权利的法治危机。客观地讲,国家主体的义务履行并非没有边界,国家既不能完全侵入公众的自由活动空间,也不能对公民权

50、利的保护任意消极放任,魏治勋,郑曙光96国家应当在公民权利实现过程中探寻到合理的法律义务边界,因而必须尽快确定并公布国家之于老龄人权的义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老龄群体权利保障涉及养老、医疗、教育、环境、安全等领域,国家在充当义务履行主体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老年群体的监督制约,将公权力的行使克制在合理限度以内。综上所论,老龄法治以关心、支持和实现老龄群体权益为主要宗旨;老龄群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以国家义务的在先履行为保障,国家义务是老龄法治的核心问题,国家角色从“守夜人”向义务主体的直接转换、经济社会权利的兴起要求国家满足民众的权利增长需求、老龄化社会需要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则是国家必须出场成为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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