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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效辩护看律师忠诚义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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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5期(总第143期)天水行政学院学报从有效辩护看律师忠诚义务王毅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摘要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有效辩护是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律师忠诚义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辩护是指律师给当事人提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帮助,在行为上尽职尽责,能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尽管当下对于有效辩护的概念理解仍有争议,但无论何种观点,都认为有效辩护必须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放在首位,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树立被告人在辩护权中的核心地位的理念,既要在行为上体现出有效辩护,也要坚持忠诚义务的这一律师首要职业伦理。关键词有效辩护;忠诚义务;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009-6566(2023)05-0108-06有效辩护的概念是“舶来品”,从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勤勉工作以及辩护结果等多个方面来合力实现辩护的有效,体现着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刑事诉讼的追求目标。我国现行法律将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其最重要的职业目的,因此,忠诚于当事人的义务就是辩护律师的第一职业伦理。有效辩护不仅是律师忠诚义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忠诚义务的法律保障。尊重并按照当事人的意志开展工作,自始至终忠于当事人的利益,实现辩护的有效和真实,是刑事诉讼和辩护律师的不懈追求。一、有效辩护的内涵和价值(一)有效辩护的内涵有效

3、辩护是指辩护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帮助,如果律师不能给予追诉人提供帮助或者律师提供的帮助是无意义的,那这种辩护就不能被称之为有效辩护。构成有效辩护的律师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标准:(1)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刑事辩护业务,了解掌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起诉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法律政策;(2)有相当的沟通技巧,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合法有效的沟通;(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包括:告知追诉人享有的权利,签署或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解读相关法律政策,预测量刑结果,提出程序建议和辩护方案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等;(4)调查案件

4、真相,核实相关证据,关注案件进展,向相关机关表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求;(5)形成明确的辩护思路,运用适当的辩护技巧和策略,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二)有效辩护的价值1.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这一司法原则指导刑事诉讼的立法,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根据有效辩护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在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之下,有关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保障其辩护权。由于刑事诉讼的构造问题,公权力机关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现收稿日期2023-07-11作者简介王毅彬(1999)

5、,男,甘肃天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职业伦理。-108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在犯罪嫌疑人未对相关罪名有明确认知的情况下,强迫其认罪,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向弱势一方进行倾斜。有效辩护也是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一部分,只有辩护实质有效,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损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过辩护的邪恶,才能够被证明为真正的邪恶”1。刑罚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必须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和正当性,才能得到认可。2.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受

6、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凭自己的力量很难进行充分的事实还原和证据收集,同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接受过系统严密的法学教育,对于相关法律缺少基本的了解,很难运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有效抗辩更是天方夜谭。“审判中立只有在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才能真正地得以实现”2,突出辩护律师的地位,在审判阶段集中解决案件的争议,让有效辩护在司法的改革和完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只有司法的结果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被公众接受和信仰。3.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和被告

7、人共同行使辩护权,律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之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实践中存在部分律师在辩护中消极懈怠,使得刑事辩护流于形式,甚至存在违反律师职业伦理,利用舆论影响案件审判、人身攻击案件主审法官、公然违反法庭秩序等恶劣行径,这些做法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中“忠诚”“勤勉”的要求。有效辩护可以根据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建立起对于律师的评价机制,并进行奖励和惩戒,在这一过程中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增加社会对于律师行业的认可度,促进律师行业良性发展。二、辩护律师应当坚守的忠诚义务(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含义所谓“忠诚义务”的含义,笔者倾向于陈瑞华教授的定义:“是指辩护律师应将维护犯罪嫌疑人、

8、被告人的利益作为辩护的目标,尽一切可能选择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辩护手段和辩护方法。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无论是做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还是做出程序性辩护,都是出于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考虑,追求对其有利的诉讼结局”3。忠诚义务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律师所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对当事人有益,尽职尽责提供有效辩护,尊重当事人的决定;另一方面,律师要恪守职业底线,不能做出有损当事人利益的行为。1.积极的忠诚义务。积极的忠诚义务首先要求律师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律师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备律师专业技能,在参与案件之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尽最大的努力说服裁判者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这也是有效辩护的

9、基本要求。如果律师最终并未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辩护意见,也不能就此认定为律师对当事人未尽忠诚义务。但是如果律师未能尽职尽责,甚至主动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比如律师未会见当事人,未进行充分的阅卷和调查取证,对案件基本事实和关键证据不熟悉,造成辩护的重大失误,导致应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而未做,这就是典型的无效辩护,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行为。律师积极的忠诚义务还包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辩护权的核心是被告人,律师只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辅助者。但部分律师受独立辩护理论的影响,认为从专业和经验的角度考虑,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考量,在未与被告人达成一致时就擅自确定辩护策略,提出辩护意见,忽略被告人真实想法。这

10、与律师的忠诚义务相悖。正确的做法是,当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不一致时,辩护律师首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同时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就有关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进行分析解释,善意提醒诉讼风险和不利后果。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辩护律师最终仍应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律师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当然不合理。那么,如果律师违背当事人意志,但提出的是有利于辩护人的意见呢?对于这个争议,如果唯结果论,就没有问题,毕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都希望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实

11、践中,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以当事人不懂法律、不了解情况而认为只要有利于当事人,违背其意志是可以-109的。这种与当事人“同室操戈”的辩护行为,是不符合忠诚义务的4。2.消极的忠诚义务。消极的忠诚义务要求律师不得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陈瑞华教授认为,律师一旦不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就已经算是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了。但是本文中违背消极的忠诚义务指律师做出一定主动行为损害当事人利益。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就在控辩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辩护律师的加入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实力,让双方能够公平合理地对抗,最终由法官居中裁决。律师最常见的消极义务就是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在职业活动需要对案件相关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12、,律师也是普通公民,有对其所知的真实情况予以作证的义务。但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特免权,律师也有权利就其在办案过程中得知的信息不被强迫作证,除非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严重伤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保守秘密同样也是维护律师信誉的需要,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也是一种信任关系,双方只有在刑事程序的始终都保持着高度信任,相互配合,才能使辩护达到最佳效果。如果当事人的信息被律师随意泄露,双方就会失去合作的信任基础,整个律师行业也会遭受公众的质疑。(二)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界限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普法守法义务。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

13、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有效的辩护,贯彻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应有之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法治永恒的追求目标,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法官和检察官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方式追求正义,而辩护律师则是通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方式来维护正义。司法实践中律师忠诚义务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可能产生冲突,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与律师会见的过程中未将全部事实告知律师,但律师在阅卷和调查取证中发现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改变原本的辩护策略,重新根据案件

14、事实进行辩护。2.不得有损司法廉洁。法官和检察官是孤独的职业,为了保障他们的独立性,绝大多数的国家都禁止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或当事人有私下的交往。2021年2月至6月全国政法队伍第一批教育整顿,排查了党的十八大后14.9万名离任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况,重点筛查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7640人,发现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达2044人。2020年12月,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涉嫌受贿、枉法裁判、诈骗案落槌宣判,37名行贿人中竟有18人是律师;2021年,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原副院长孙永受贿案中,25名律师涉案卷入,且不乏当地的知名律师 5。很多时候当事人聘请某位律师,并不在意其法律功底是否深厚,辩护技

15、巧是否高超,而是关注其人脉关系是否足够“神通广大”,能否借助法律之外的因素给案件带来更好的结果,实质上就是律师与负责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有无特殊关系。很多时候会在律师费之外另外付给辩护律师一笔费用,用于“运作”“打点”。如果纵容这种不正当交往发生,将极大损害司法廉洁和司法声誉,控辩对抗不再是相互交锋,而变成了“桌下协议”。2021年9月30 日,“两高一部”出台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为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交往设置了具体界限。3.不得挑战司法尊严。刑事辩护是控辩双方的对抗,最后法官居中裁判,双方的目标都

16、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近些年来,刑事辩护中出现了一些“死磕派”的律师,他们的辩护策略并不从传统的事实、证据等方面入手,也不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坦白、自首、立功等减刑情节,而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对诉讼证据的小题大做、对诉讼程序的吹毛求疵、对法律规定的斤斤计较”。律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与检察官展开激烈的对抗和交锋,是刑事诉讼的追求目标,但是剑走偏锋地采用“死磕式”辩护,对一些小的瑕疵“紧追不舍”,虽然可能会在个案中获益,但是从更长期的发展来看,这种带有对检察官、法官攻击性质的辩护策略对于说服他们并无益处,甚至可能将自己卷入另一场诉讼的漩涡之中。法律职业伦理对律师的行为有所

17、规范,如不得侮辱、诽谤、胁迫、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等,律师应当遵守这些行为规范,以自己的知识、经验、技巧和能力帮助犯罪嫌疑人、-110被告人。(三)忠诚义务与独立辩护1.独立辩护与律师忠诚义务的矛盾。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在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上相左且不可调和,此时律师应当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还是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志?律师在案件分析、法律适用上更具专业性,完全信任律师可能会得到更好的辩护结果,但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应当是律师辩护过程中始终坚持的原则。独立辩护理论强调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而选择忽视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18、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欠缺,人身自由受限,所以委托专业人士帮助自己实现辩护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被委托方,应忠诚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辩护可能导致控辩力量进一步失衡,律师原本的目的是帮助羸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辩方内部出现矛盾会导致无法形成辩护合力,使得控辩对抗未发生之前就产生内部冲突,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关系,动摇双方的合作基础,辩护律师甚至客观上成立控方的助力,成为了“第二公诉人”,进一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2.忠诚义务对独立辩护的限制。从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来讲,忠诚义务是最重要的职业伦理,要尽最大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因

19、此必须对独立辩护予以一定的限制。学者之间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提出在辩护目标上应当尊重被告人意志,但在辩护策略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应尊重被告人意见,在法律问题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6。赋予当事人最终决定权,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最终仍由当事人做出决定,辩护律师只能选择接受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退出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赋予被告最终决定权将会极大损害辩护律师的专业自主权,其实不然,律师仍旧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地为案件辩护做准备,最终决定权会“鞭策”律师经常性地就证据收集、事实还原、案件进展、辩护意见和策略的选

20、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沟通,以免自己的工作在最后阶段被否决,实质上对于辩护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为原则,建立律师退出机制。首先,要明确律师的告知义务,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告知案件进度,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理性的抉择。其次,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需求,其制定的辩护策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要对具体内容和风险进行讲解。最后,如果辩护律师穷尽手段仍无法说服当事人,应当合理地退出委托关系,并与下一任辩护律师做好案件材料的交接工作。3.辩护律师的独立性。2017年全国律协通过的

2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尽管独立辩护理论不可取,但是辩护律师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想法言听计从,全盘接受,至少应当拥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行为应当由律师亲自实施,具体效果也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评判。辩护律师本身拥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如名望、经济利益、职业责任和社会公德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是想要洗刷冤屈、降低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律师应当保留其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上自主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智的决定,辩护律师有义务进行规劝和说

22、服,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辩护律师有权予以拒绝,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负有揭露义务。同时,出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辩护律师已经向当事人说明了风险和不利后果之后,被追诉人仍表示信任律师,放弃决定权的,律师做出的决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三、有效辩护与忠诚义务(一)有效辩护是积极的忠诚义务的一部分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文件中大多数对于律师义务的规定都可以被划归到律师忠诚义务中,有效辩护也是律师忠诚义务的一部分,且属于前文所述积极的忠诚义务的一部分。刑事辩护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需要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在有效辩护和忠诚义务的共同要求之下,律师至少应该做到

23、以下几个方面:(1)对待案件勤勉尽责,穷尽一切手段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努力说服法官接受辩-111护意见。(2)沟通交流义务,辩护律师除了告知当事人有关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外,也应当及时告知案件的进展,对于当事人的提问及时答复,提供咨询意见。出于表达能力或对自我的保护,当事人可能不会将案件的全部细节告知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国家机关可能也会在案卷记录中出现漏记、错记的情况,为了掌握更为详尽的案件细节,需要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有效地沟通。(3)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义务,这三项工作被称为刑事诉讼的“老三难”但同时也是有效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在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交

24、往中注意方式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翔实地了解案件情况。(二)有效辩护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理性的辩护律师,一方面在程序的选择上应当起到建议而非决策的作用,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程序的选择。另一方面,应当抓住审前辩护的契机,而不是在庭审中使独立辩护走向绝对化7。在“李庄案”二审期间,李庄本人已经表示认罪,但辩护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这一举动颇具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律师与被告之间“大唱对台戏”导致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最终损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另一部分学者和律师认为法律纷繁复杂,经过特殊训练,拥有丰富经验的辩护律师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基于独立辩护论所形成的辩护冲

25、突是尊重当事人意志的积极忠诚义务与传统二元模式下对法庭公益义务之间矛盾的产物。独立辩护理论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8,但是,如果单一地强调律师独立地位,要求律师对法庭保持诚实,将可能弃当事人利益于不顾,偏离律师职业伦理的本质。在刑事案件中,因为有从宽和简化程序的条件存在,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很有可能出现冲突,应该坚持独立辩护原则还是尊重当事人意志?面对刑事程序,被告人经常会处于一种不知所措状态,此时辩护律师应当先安抚被告人的情绪,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官的支持之下,与检察官就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展开辩论,在尊重被告人的真实意志基础之上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的保

26、护。正如有学者所言:“辩护人的辅助性和独立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辩护人的双重属性共同塑造了辩护人的行为准则。辅助性主要限定辩护人辩护行为的整体目标,独立性则调整辩护人辩护行为的内容和方法。二者并不存在直接冲突。”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对辩护观点、辩护策略和辩护意见的最终决定权,但这并不妨碍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地准备辩护。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对于当事人人格尊严和自决权的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结果的最终承担者,即使他的选择最终是不利,也应当被理解,法律最终仍将落脚于对人格的尊重。有效辩护不仅要求辩护律师在技术上的称职、在案件结果上的优势,还在于辩护律师要协助

27、当事人参与到辩护权的行使中,以使其做出选择维护其尊严。(三)有效辩护是律师忠诚义务的法律保证辩护律师无论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还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都将与作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民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当事人关系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一般性体现在律师所具有的辩护人身份是基于委托才产生的,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要与辩护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具有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和效力10。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辩护律师就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辩护权,包括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根据民事委托关系的一般原理,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之内进行活动,因

28、此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必须在代理合同或与被代理人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辩护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在哪种程度上行使辩护权都必须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必须充分参与到辩护权的行使当中来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殊性体现在民事代理中可分为“一般权限代理”和“特殊权限代理”,后者代表当事人处分实体性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会被赋予这样的代理权限,尽管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辩护律师不得以被告人的名义从事辩护活动,只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被告人行使的是由被告人授予的、其本人享有的辩护权的一部分。当辩

29、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相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观点合理,辩护律师也应当尊重并采纳。当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之间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辩-112护律师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将两种方案都据实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最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决断,切忌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便着手辩护工作,出现“各辩各的”“相互拆台”等情况,最终折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最后,如果辩护律师在尽沟通说服义务后仍无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一致,应退出委托关系,但应当将因辩护律师退出而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辩护律师应将退出决

30、定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报有关国家机关,与下一任辩护律师做好工作交接,履行后合同义务等。有效辩护是律师忠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形式抑或是结果的角度来看,有效辩护都必须要求律师具备相当的职业水平,勤勉的职业行为和忠诚于当事人的职业态度。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才是“第一辩护人”,律师只是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辩护策略,帮助被告人做出选择,但由于当事人的力量与控方差距实在过大,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指望被告人通过“自行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现实的。忠诚义务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伦理,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必然发展方向,忠诚义务和有效辩护都必须深入辩护律师的职业理念,落实到职业

31、行为之中。参考文献:1 陈虹伟.刑辩律师渴望社会认可 N.法制日报,2008-01-20.2 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J.政法论坛,2016,(3):120-128.3 陈瑞华.论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3):5-20.4 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 刘仁文,程滔.用重药还是用良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交往的尺度 N.南方周末,2022-02-07.6 陈虎.独立辩护论的限度 J.政法论坛,2013,(4):45-47.7 魏洋.论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D.西华大学,2022.8

32、 宋远升.律师独立辩护的有限适用 J.法学,2014,(8):114-122.9 闫召华.冲突中的意见独立原则: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中心J.法学家,2017,(7):133-147.10 陈文聪.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J.中国律师,2017,(6):82-84.On Lawyers Loyalty Obl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ffective DefenseWANG Yi-bi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6,China)Abstract:The duty o

33、f loyal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fessional ethics of defense lawyers.The right to defenseis a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the defendant,and effective defense is an inherent part of the right to defense.It is also an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duty of loyalty of lawyers.Effective defense refers to the p

34、rovision of legally meaning-ful assistance by lawyers,their due diligence in behavior,their 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and their ability to promote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Although there is still contro-versy over the concept of effective d

35、efense,regardless of the viewpoint,it is believed that effective defense mustprioritize respecting the will of the parties.To establish the core position of the defendant in the right to defense,itis necessary to demonstrate effective defense in behavior and adhere to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 of loyalty ob-ligations.Key words:effective defense;duty of loyalty;defence counsel-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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