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以法官中立原则构建民事诉讼释明的边界令狐亚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要】民事诉讼的释明又称释明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学界,民事诉讼释明的边界长期以来存在较大争议.法官中立原则作为审判活动的本质原则,相对于其他原则具有更高位阶.本文通过对各类释明内容的分析以及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与法官中立原则关系的对比,证明在释明边界的构建中,法官中立原则作为构建释明边界的依据,能为释明的分析提供更加简明清晰的路径.【关键词】释明;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法官中立原则“释明权”指的是“为了使诉讼关系(作为案件内容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得以明确,而赋予法院就
2、事实与法律中的事项向当事人发问或督促其举证的一种权能。”因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释明属于法官的权利还是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使用较为中立的“释明”一词进行了论述。一、释明的功能和目的对于释明的功能或目的,多数观点认为,释明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是对传统的辩论和处分原则做出一定的修正和补充。但对于释明的范围与边界,因学界对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所修正、补充的程度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始终未能形成具有优势地位的观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释明规定的演变,也能体现出立法、司法部门对于释明边界理解尚未统一。在释明边界的讨论中,较突出的问题是评价维度不够明确,这主要是因为释明制度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对辩论与处
3、分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但至今仍有不少观点认为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应当是释明的边界,同时,立法者又认为应当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作为释明的主要目的之一,这导致评价体系和标准不一致。与此相对,法官中立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却成为所有讨论释明边界的观点中不可避免的“金科玉律”。故本文试图以法官中立原则作为讨论和评价释明边界的标准,对包括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等原则,或理念与法官中立原则在释明边界构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关系进行说明。二、法官中立原则在释明中的地位(一)法官中立原则的内涵法官中立原则是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一切审判活动的本质原则。张卫平教授认为,中立是裁判的“生命”。
4、我国虽未直接将法官中立原则写入宪法或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列明,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提到审判人员与本案存在不同情形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这应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官中立原则的回应。本文认为,法官中立原则属于不言自明的常识,故无需单独阐明。(二)法官中立原则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关系讨论民事诉讼释明,需分析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法官中立原则与释明的关系。本文将法官中立原则单独作为分析要件,故有必要就法官中立原则与上述两个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作一探讨。首先,就上述三个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性质而言,法官中立原则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共性原则,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
5、则专属于民事诉讼。从三个原则的位阶来看,法官中立原则在世界各国都被视为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准则,而处分、辩论原则仍被学界不断地讨论和完善,类似于“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区别,故法官中立原则应处于更高位阶。其 次,就 三个 原则 的 具体 内容 而言,分析如下。法官中立原则与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一般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是诉讼活动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启动,即“不告不理”;第二是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调解或和解;第三是当事人自行决定诉讼请
6、求的范围和内容。上述第一项是关于诉讼启动与否的问题,与释明没有直接联系,第二、三项关于诉讼启动的具体方式以及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诉权的自由处分,与释明息息相关。上述第二、三项是否与法官中立原则有关联?仔细审视,当事人自行决定请求、抗辩范围属于行使其处分权的范畴,但若因法官的不当释明剥夺其处分权,则客观上可能同时导致一方利益受损而另一方因此获益,构成违反法官中立原则的情形。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故在处分原则具体内容里与释明相关的这部分,同时,也符合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法官中立原则与辩论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款展现了辩论原则的一个方面。辩论原
7、则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是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必须是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第二是法院受自认的拘束;第三是禁止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这些均与释明相关,法官若因释明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自认规则,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涉及违反法官中立原则的范畴,要分情况讨论,其中若存在导致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产生实质上的不平衡的情形,则违反法官中立原则。综上,法官中立原则是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上位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内容中也包含法官中立原则的精神。三、法官中立原则在释明中的体现(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释明的立法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证据规定)的出台,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
8、确法官的释明事项。该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对举证、自认与诉讼请求变更等事项的释明做出了规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规定,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主动释明。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比较全面地对各类释明事项作出了规定,包含 处释明规范,强调了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进行释明。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修订,由原来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作为争
9、议焦点进行审理”。此外,地方的司法实践也形成了有关释明的若干规范。(二)分类检索法官中立原则在各类释明中的体现按照主流观点,民事诉讼释明根据释明对象可以分为诉讼请求释明、抗辩权释明、证据释明、法律释明。下文将根据该分类逐一检索法官中立原则在其中的体现,以及处分、辩论原则在各类释明与法官中立原则存在重叠的情形。诉讼请求释明诉讼请求释明与处分原则相关,学理上通常以处分原则作为该类别释明的边界。释明指南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该规定将诉讼请求的释明分为三类,即明确诉讼请求的释明、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和诉讼请求不正确
10、的释明。关于明确诉讼请求的释明,一般是指当诉讼请求中所指向的内容不清晰,可能引起歧义,或者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没有进行明确选择的情形。释明指南规定,法官应当直接向当事人发问以明确、固定诉讼请求的内容,该释明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得影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理。由于该项释明是针对当事人已经作出意思表示,只是囿于其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表达能力的不足,导致法院无法正确识别其真实意思,因此,通过释明探求其真实意思,并不违反处分原则,也不违反法官中立原则。关于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疏忽大意,导致其遗漏了部分本应一并提起的诉讼请求。对此,释明指南规定,法院应当释明的前提条件是
11、当事人应一并提出却只提出了部分诉讼请求,并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不充分的释明与不明确的释明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不明确的释明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了充分的意思表示,只是其意思表示不够清晰,法院通过释明探求其真实意思,因此不违反处分原则。但不充分的释明却在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包含相应的意思表示,法院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实质诉权,防止其因为法律知识欠缺产生失权后果,或者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若按照传统处分原则理论,这种释明显然违反处分原则,因为传统的处分原则严格以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作为前提,但民事诉讼释明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却均将这种情形下法院
12、的释明作为修正处分原则的手段。接下来检索法官中立原则,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对于不充分的释明一般是基于两种前提,第一种是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实质诉权,防止因法律知识欠缺产生失权后果而作出释明,一旦不释明导致的后果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官中立,但实质上是因法官的原因损害当事人的诉权,恰恰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故此种情形的释明符合法官中立原则。第二种是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量,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成本,这种释明只是给了双方当事人选择权(包括反诉的释明)。当事人如果自愿 放 弃一 次性 解决 纠纷,那么法院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一并解决全部纠纷,但若当事人基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并不知晓其能够在本次诉讼中
13、一并解决相关纠纷,而相关纠纷是因本案结果产生的与本案有密切关联的纠纷,例如,合同解除、无效或撤销后双方财产的返还等,这种情况下法院的释明未偏向某一方,并不违反法官中立原则。故在这类释明中,法官中立原则完全取代了处分原则,成了判断释明问题的边界。关于诉讼请求不正确的释明。典型规定是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新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款。其中,旧证据规定规定法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新证据规定则规定在同一情形下,法官应当将争议事项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删去了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本文认为,这种立
14、法演变正是法官中立原则的体现,避免了法官通过释明造成的暗示效果,使双方当事人更加平等地对争议事项行使辩论权和处分权。抗辩权释明抗辩权释明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释明,涉及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抗辩权的释明也与处分原则有关。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法院不得主动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有观点认为,在当事人的主张中已经隐含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意思但表述不够明确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作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释明,这种观点可以参照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处理,法院进行释明不应违反辩论原则和法官中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违约金
15、过高的释明,九民纪要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释明。这两种情形都可以参照诉讼请求不充分的释明,以不违反法官中立为原则。证据释明释明指南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列举了各类证据释明的规范,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充分、申请调查取证和鉴定的释明等。这些释明是对辩论原则的贯彻,适用中应遵守法官中立原则。释明指南规定,当法官认为一方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时,应当释明其继续补充证据,本文认为这明显违反了法官中立原则,因为这意味着法官将其心证内容在庭审过程中直接向当事人双方予以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对一方当事人的帮助。因此,为证据释明提供边界的是法官中立原则,应当在各类证据释明过程中依次检索是否可能违反
16、法官中立原则,来判断是否属于可以释明的范围。法律释明释明指南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在程序适用方面、法律概念或专业术语适用、保留诉权的判决等方面进行释明。这些释明受到法官中立原则的约束,因为法官对法律的释明应仅限于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不知晓的情形,不能对当事人明显理解但未选择适用该法律时进行提示,否则构成对一方当事人的帮助。四、结束语综上,本文对四类主要释明的范围分别进行了分析,对法官中立原则在各类释明中的体现,以及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保障当事人诉权等原则或理念与法官中立原则的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最终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民事诉讼释明中,释明边界解决的是根据民事诉讼的某
17、些不可动摇的原则,来约束释明的最大范围或者底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纠纷一次性解决、保障当事人诉权等理念同属于释明内容层面,法官中立原则属于释明边界层面,而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既属于释明内容层面,又属于释明边界层面。因此,讨论边界问题时,没有必要再将辩论原则或处分原则作为参考依据。相反,仅以法官中立原则作为构建释明边界 的 依 据,将 为 释 明 的 分 析 提 供 更 加 简 明 清 晰 的路径。参考文献:张卫平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J中外法学,():任重民事诉讼真 实义务边 界 问 题 研 究 J比 较 法 研 究,():任重我国新诉讼资料释明的反思与重构 以 九民会议纪要与 新 证 据 规 定 为 中 心 的 解 读 J当 代 法 学,():常怡,肖瑶论法官中立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毕玉谦对我国法院采用证明妨碍制度审理亲子关系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考J法律适用,():裴净净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规范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熊跃敏民事诉讼中法院释明的实证分析 以释明范围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作者简介:令狐亚凤(),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