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XXXXX—XXXX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
RuI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quick
Frozen vegetables for export
2011年9月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SN/T X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属《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XXX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检验依据
5 备案
6 出口前监控要求
7 分类管理
8 报检
9 检验检疫
10 口岸查验
11 监督管理
10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速冻蔬菜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速冻蔬菜的检验监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SN/1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GB4789.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789.39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粪大肠菌群计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速冻
其冻结对象迅速通过最大冰晶区,形成域为-1℃~-5℃,然后结冻平衡温度保持为-18℃。
3.2慢冻
没有达到速冻(3.1)方法速冻的产品。
3.3复冻
产品回温后在进行二次冻结,以至发生群体粘连结块。
3.4杂质
混入本品的一切非本品物质。
3.4.1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如人畜毛发、金属、玻璃、砂石、塑料、污物、昆虫体及人畜排泄物等)。
3.4.2一般杂质
有害杂质(3.4.1)以外的非本品物质。
3.5缺陷
包括机械伤、病虫伤、褐斑、漂烫过度、结块、风干、混级、串级以及畸形等不良品和加工不完全产品等。
3.6产品风险
某一产品的某一检验检疫项目受进口国/地区和进口商的关注程度,即输入国/地区针对我国某品种、某项目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严格程度以及产品在原料种植过程中或加工过程中存在的与该项目相关的安全卫生隐患的可能性。
4.检验依据
4.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要求;
4.2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3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家质检部门指定的有关标准检验;
4.4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规定的严于上述各项要求的特殊检验要求或指定的抽样、检验方法。
4.5其他相关规定
5.备案
5.1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速冻蔬菜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实施检疫卫生注册备案。
5.2种植基地备案
出口蔬菜原料种植基地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实施备案。加工出口在异地备案的蔬菜,应有基地备案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供货证明。
5.3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备案
出口企业应按照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备案。
6.出口前监控要求
6.1原料基地化学投入品监控
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进口国有关农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2加工过程监控
原辅料、添加剂使用、加工、包装、标识应符合规定要求。
6.3体系监控
速冻蔬菜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自检自控体系应有效运行。
6.4监管问题的整改情况
分析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几率和性质,及时进行纠偏整改,记录应齐全。
6.5产品预警信息
核查是否有对报检产品的预警信息。
7.分类管理
7.1 企业分类
根据出口产品来源的区域安全风险状况、生产加工存放的硬件设施水平、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的认证资格及运行情况、产品的稳定性等确定风险类别,依据风险的大小分为3级,即:a级:低风险企业;b级:中风险企业;c级:高风险企业。
7.2 产品分类
根据出口产品原料的生产种殖、加工、仓储、运输及季节、品种、预期用途以及进口国的关注程度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依据风险的大小分为3类,即:A类:低风险品种;B类:中风险品种;C类:高风险品种。
8.报检
8.1报检材料
8.1.1产地检验检疫
出口速冻蔬菜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口速冻蔬菜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关贸易单证、供货证明、厂检合格单等。
8.1.2口岸检验检疫
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相关贸易单证、换证凭单(条)等。
8.1.3其他材料
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8.1.4报检材料的审核
检验检疫人员应现场审核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备案证明是否有效,并审核单证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查看出口蔬菜原料备案基地的生产日志,详细了解用药、施肥及其它种植管理情况。
9.检验检疫
9.1 检验检疫措施制定
根据企业分类、产品分类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检验措施,包括确定逐批检验、验证放行等检验方式。
9.2 检验检测项目确定
9.2.1出口速冻蔬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及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检验检测项目。重点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微生物、有害生物等。
9.2.2在某一时期的、某些产地的、在某种蔬菜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可能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时,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9.2.3进口国发布我国出口蔬菜及其制品中某类农药残留、重金属等物质含量不合格信息的,或者质检总局发布风险预警要求加强出口监测的,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9.2.4进口国发布我国某企业出口某种速冻蔬菜中添加剂、微生物不合格的,对该企业产品应做该项目的检验。
9.3检验
9.3.1现场检查
9.3.1.1储存环境检查
查看货物堆放场所是否清洁,有无污染物;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有无活害虫和鼠类;货物是否按品种、批次分别存放;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等。
9.3.1.2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9.3.1.3包装、运输工具检验
9.3.1.3.1包装材料、装载容器应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
9.3.1.3.2观察包装外观是否坚固、完整、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是否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外包装封口是否牢固。
9.3.1.3.3开箱后检验箱内塑料袋是否破口或封口是否牢固、良好、彩印是否清晰、颜料是否脱落,以至可能污染商品等。
9.3.1.3.4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温度在-18℃以下,集装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适载要求。
9.3.1.4标志检验
检验内外包装,包装袋上的品名、唛头、批号、规格、生产日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码、基地备案号是否相符,书写是否正确、清晰,凡注明营养成分的,检查是否符合GB 7718、GB 13432标准。
9.3.1.5温度检验
将所测产品(或包装)用经过预冷的探针或钻打孔,孔洞深度最少要有2.5cm,孔径大小应以能插入探针为宜。将预冷后的温度计探针立即插入要测试的产品的中心,待温度稳定时记录此时的温度值。
9.3.2组批
9.3.2.1检验批
由同一企业加工生产,其原料来源于同一基地(非基地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原料批),同一生产流水线线、同一级别规格的为一批,同一检验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
9.3.2.2基地批
同一备案基地内种植的、同一生长季节的、同一品种的蔬菜原料构成一个基地批。
9.3.2.3原料批
a)同一日期进厂的、同一种植区域、同一品种的蔬菜原料构成一个原料批(一般适用于非基地原料);
b)来源于同一备案基地并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同一原料供货证明的蔬菜原料构成一个原料批(一般适用于备案基地原料);
c)同一换证凭单、同一品种的半成品蔬菜构成一个原料批(适用于用半成品原料进行速冻蔬菜加工的。
9.3.3抽样
9.3.3.1抽样条件
9.3.3.1.1抽样用器具
抽样用洁净的不锈钢剪刀,手铲、手套、聚乙烯塑料袋、保温盛样箱。
9.3.3.1.2环境条件
抽样场所应保持光线充足,环境洁净,不得对产品产生污染。
9.3.3.2抽样方法
速冻蔬菜农药残留、重金属检验抽样根据原料来源采用基地批采样或原料批、检验批采样。添加剂检测、感官检验按照检验批抽样。微生物检验抽样按GB4789.1进行。
9.3.3.1.1基地批采样
a)原料采样:原料农残与重金属项目检测样品应在原料种植安全间隔期后、原料采收前抽取,每个样品的组成应覆盖基地所有独立田块且每个独立田块采样点不少于5个,采样点的选择要考虑到邻近田块作物和灌溉水源上游作物使用农用化学品对备案原料的污染,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b)以基地批为单元的成品/半成品采样:产品/半成品农残与重金属项目检测样品应在成品/半成品加工结束后抽取,同一基地批的产品抽样应覆盖所有生产日期,并考虑到不同生产日期的实际加工量确定采样点,采样点不少于8个。
9.3.3.1.2原料批采样
a)来自备案基地的原料:抽样应覆盖每一个运输工具,总采样点不少于5个;
b)来自备案加工企业半成品原料:抽样应覆盖每一个生产日期,总采样点不少于5个;
c)非备案基地原料:每个运输工具采样点不少于3个,总采样点不少于8个。
9.3.3.1.3检验批采样
抽样比例
以一检验批为单位,按下列规定计算应取件数:
S=………………………(1)
式中:S——取样件数(小数部份向上修约取整数);
N——被检验商品总件数。
抽样方法
经核对所列规格、件数、重量、唛头与实际货物相符后,在堆垛中随机抽取,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9.3.3.2实验室检测样品制备与保存
施检人员制备实验室检测样品和备查样品,一份送实验室检测,另一份施加封识后留存备查。
微生物检测样品制备与保存按GB4789.1进行。
9.3.3.2.1实验室检测样品制备
小包装每箱任取一袋,对于大包装每箱取500g立即装入塑料袋内,采样点不少于8个。
检测样品不少于1千克。
9.3.3.2.2标注和记录
抽取的样品应实施封识,加贴样品标签。样品标签应标明报检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批号、取样人等信息。标记应牢固,具防水性,字迹不会被擦掉或脱色。
取样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取样部门、被取样单位、报检号、样品名称、样品状态、样品数(重)量、样品封识状态、产品批号、产地(或贸易国别)、取样时的气象状况、取样日期、地点和时间、取样人等相关内容。
9.3.3.2.3样品保存
进出口蔬菜的样品管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9.3.3.3实验室送样
样品应及时携回实验室,需检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4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样品须尽量保持原始状态,不能使样品受到污染以及发生霉变、腐烂、微生物消长、毒物分解或挥发、水分增减等现象。
送样人员应确保样品在送样过程中处于规定的环境条件,并保持样品包装完好,免受污染。
9.3.4重量检验
按照SN/10188执行。镀冰衣品在空气中自然解冻后,放在塑料筐或其他容器中沥水,再按SN/10188 执行。
9.3.5感官检验
对经按检验批抽取样品,进行感官检验。
9.3.5.1冻结质量检验
检验产品有无结霜,群体粘连、结块和风干现象。
9.3.5.2色泽检验
在样品中抽取500~1000g样品,平铺在白搪瓷盘中,检验色泽是否正常一致。
9.3.5.3缺陷检验
在进行色泽检验的同时,检验形态是否完整,大小是否均匀,质地是否良好,有无褐斑、病虫伤、机械伤以及老嫩程度如何。
9.3.5.4风味检验
将样品平铺在白搪瓷盘中,检验其气味是否正常,烫漂(杀青)是否适宜,待样品微波解冻或自然解冻后称约225g,放入盛有沸水的煮锅中(锅内沸水应足以淹没样品),盖严后迅速加热3min,停止加热,开盖后检验是否有异味。
9.3.5.5杂质检验
将样品平铺在白搪瓷盘中,检验有无有害杂质,并挑选出一般杂质,然后在感量0.01g的天平上称重,按式(3)计算杂质含量。
G=×100……………………(2)
式中:G----一般杂质含量,%;
W3-----一般杂质质量,g;
W4-----样品质量,g。
9.3.5.6病虫害产品检验
对某些怀疑有病虫害的样品,可称取不少于200g的样品放入瓷盘中,逐件检验是否有蛀虫孔,并可用刀叉轻轻拔开,寻找有否虫害的样品单独称重,并按式(4)计算病虫害比例。
A=×100………………………(3)
式中:A------病虫害比例,%;
W5----病虫害产品质量,g;
W6------样品质量,g;
9.3.6规格检验
对以直径和长度规格的,以不锈钢尺或专用卡尺直接量长度和直径。
对以粒数或只数定规格的,将样品平铺在白搪瓷盘中,检验其大小是否均匀,并数量单位重量的只(粒)数。
9.3.7品种外观鉴别
根据需要,按照分类学原则进行品种外观鉴别。
9.3.8实验室检验
9.3.8.1微生物检验
9.3.8.1.1菌落总数
按GB4789.2执行。
9.3.8.1.2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
按GB4789.3、GB4789.39、GB4789.6执行。
9.3.8.1.3沙门氏菌
按GB4789.4执行。
9.3.8.1.4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4789.10执行。
9.3.8.1.5霉菌和酵母计数
按GB4789.15执行。
9.3.8.2农药残留量和重金属检验
按有关国家标准或商检行业标准检验,如无对应的检验标准可根据进口国规定有的关方法检验。
9.3.8.3食品添加剂检验
按有关国家标准或商检行业标准检验,如无对应的检验标准可根据进口国规定有关方法检验。
9.4检验结果判定
按本检验标准检验后,对照合同、信用证中的质量条款进行综合评定,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都符合有关要求的,判该检验批为合格批,允许货物出境,否则为不合格批。
9.5不合格的处置
9.5.1对不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货物,可以进行返工整理的,出口企业返工整理并经检验合格后,凭返工整理报告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合格后予以放行出口。
9.5.2对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货物不得出境。
9.6检验有效期
速冻蔬菜检验有效期按照商品类别的具体要求执行,超过有效期的必须重新申请检验。
9.7出证
9.7.1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凭条,既是产地又是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根据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
9.7.2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10 口岸查验
10.1现场查验内容
实施现场检查,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查项目一般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卫生注册登记备案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报检批号、质量追踪标记、外包装是否完整清洁以及运输过程温度记录等。
10.2查验评定
口岸现场查验合格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11 监督管理
11.1监管方式
11.1.1日常监管
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出口速冻蔬菜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11.1.2定期监督检查
由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出口速冻蔬菜生产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11.1.3监管频率
对企业日常监管在生产季节进行。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
11.2 监管内容
11.2.1 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目的是验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备案条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HACCP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对种植基地的管理情况;环境卫生情况;人员卫生管理情况;车间和设施的卫生情况;原料、辅料卫生和质量控制情况;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情况;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控制情况;自检自控情况;质量记录情况;体系内审情况;卫生备案编号的使用情况;质量追踪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批次管理情况;企业诚信情况等。
11.2.2 备案基地的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企业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企业对基地日常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基地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基地残留监控实施情况;种植过程的用药情况;备案基地编号的使用管理情况;原料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状况及检验检疫等情况。
11.2.3批次管理
出口速冻蔬菜产品实施批次管理,企业须在外包装上注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码、生产日期和基地备案号等。
11.2.4监管记录
检验检疫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时,须填写监管记录,一式两份,由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查。
11.3监控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应制定和实施出口速冻蔬菜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11.4诚信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的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日常监管、定期监督检查和检验检疫情况,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11.5追溯管理
出口速冻蔬菜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检验检疫人员应对出口速冻蔬菜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抽查。
附 录 A
(提示的附录)
出口速冻蔬菜检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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