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486137 上传时间:2024-09-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6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本文档共3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进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检验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的抽样、合格评定、不合格品处置、存贮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进出口茶叶替代品(花草类)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458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QB/T2595 热封型茶叶滤纸 SN/T 0918 进出口茶叶抽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茶叶替代品(花草类) 又名代用茶,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制)方式供人们饮用的食品,分为叶类、花类、果类和混合类。 4 产品分类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代用茶分为花类、叶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叶、花或植物组织为原料,经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 示例:花类茶叶替代品有金银花、菊花、茉莉花等,叶类茶叶替代品有银杏、桑叶、荷叶、薄荷、竹叶青等。 5 抽样 5.1 检验批 同一企业生产的具有相同的品名、成分、等级并在同一日期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按照SN/T 0918方法抽取样品。 5.3 样品发送与保存 所抽取样品应在抽样后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样品应附有标签,注明品名、批号、报检号、抽样人和抽样日期,样品应在温湿度适宜的条件下保存。 6 要求 6.1 原料要求 6.1.1 进口代用茶原料中不得含有卫生部规定的食品中禁用品种,出口代用茶原料品种应符合输入国(地区)要求。 6.1.2 原料感官上须具有其品种自身特性的颜色、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它夹杂物。 6.1.3 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须符合国内外标准、要求。 6.2 包装材料要求 6.2.1 代用茶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无毒、无异味。 6.2.2 进口代用茶为滤纸包装的,根据工艺和种类的不同,滤纸袋应符合QB/T 1458、QB/T2595和GB16332等规定,提线严禁漂白,涉及钉子、吊牌等辅助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3 存贮 代用茶存贮环境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不得与有毒、异味、潮湿、易生虫、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 检验 7.1 资料审核 审核报检所附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报检货物中是否含有国内外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或禁止进出境的品种;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真实,与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检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发票、出口企业厂检单等资料内容是否相符;有网上证单核查要求的应进行网上核查。 7.2 现场检验检疫 7.2.1 检验设备及工具 根据产品特性、包转规格、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设备和工具。设备和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能对样品提供足够的防护。 7.2.2 核查货证 对照报检资料核查货物品名、唛头、规格、批号、产地、数量、重量、包装。 7.2.3 标签审核 进口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口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 7.2.4 产品检验检疫 7.2.4.1 感官检验 检查包装容器是否清洁卫生、完好,有无破损情况。通过目视、鼻嗅、品尝产品本身是否具有正常色泽、形态、气味、滋味等。 7.2.4.2 产品检疫 通过肉眼或放大镜检查包装容器及产品是否带有活虫及其排泄物、虫卵、其它有害生物以及进境国禁止进境物等。 7.3 实验室检验检疫 7.3.1 实验室检疫 将现场所抽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害虫、虫卵、螨类及病害的检疫鉴定。 7.3.2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按照国内外产品标准对污染物、农残、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等安全卫生项目实施检验。 8 结果评定与处置 8.1 合格评定 产品经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的检疫法规、进出口国家(地区)产品标准、双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8.2 不合格评定 经检验检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资料审核中发现发现货证不符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含有国内外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或禁止进出境的品种; ——经现场或实验室检疫,发现含有害虫、虫卵、螨类及病害等检疫性危害的; ——经实验室检验,安全卫生项目超出标准、法规限量要求的。 8.3 不合格品处理 8.3.1 货证不符的经修改资料符合要求的,判定合格,允许进出口。 8.3.2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不符的,经修改重新加贴符合要求的,判定合格,允许进出口。 8.3.3 进口代用茶检疫不合格的,应实施检疫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予以退货或销毁处理。出口代用茶检疫不合格的,应针对情况进行除害处理,并对处理后的货物进行复检,无有效方法处理或复检仍不合格的货物,作不准出境处理。 __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