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T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实施-发布进出口速溶咖啡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nstant coffee for import and export(征求意见稿)SN/T 代待涕 替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ICS备案号: 1SN/T XXXXX201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替代SN/T 1391-2004进出口速溶咖啡检验规程。本标准与SN/T 1391-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依据GB/T 1.1-2009和GB/T 20001.4-2001对标准文本格式和
2、标准结构进行了修改。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对本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样品的封装和标识、质量指标、报检、检验依据、现场检验、样品管理。删除总糖、灰分项目和附录A。修改了抽样、咖啡因、微生物检验的操作方法。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修改了不合格的处理。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海华、徐莉、陈文慧、刘桂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代版本发布情况为:SN/T 1391-2004ISN/T 进出口速溶咖啡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速溶咖啡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速溶咖啡的检验。2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08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478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无机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GB/T 5009.139 饮
4、料中咖啡因的测定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SN/T 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年1月11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第144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速溶咖啡 instant coffee采用物理方法以
5、水作载体(水是唯一的不是来源于咖啡的物质)从焙炒咖啡制得的干的水溶性。4 抽样4.1 基本要求 应用统一的方法和步骤,在所检查批中的不同部位,不同件(箱)中随机抽取外观正常、能充分代表整批货物的样品。4.2 基本条件4.2.1 抽样的工作环境应尽量满足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即在清洁干燥、光线充足的条件下进行,防止外来杂质混入样品。4.2.2 抽样用具和包装袋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即清洁、干燥、无锈、无异味4.3 抽样件数4.3.1 检验批以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发票或同一提货单所列数量速溶咖啡为一检验批,也可以一个集装箱所装载的速溶咖啡为一检验批;以每个检验批作为一个抽样、检验、出证单元。4
6、.3.2 抽样数抽样数见表1 表1 单位为件批量最少抽样数600件及以下66012 000132 0017 200214.3.3 抽样方法4.3.3.1 预包装产品抽样按 4.3.2规定的件数,从仓库码垛的不同部位抽取大包装,再从大包装中抽取再从每个大包装中抽取1件3件小包装。4.3.3.2 非预包装和大包装产品抽样 从货堆的四个面及上面共五个面抽取4.3.2规定件数,其中,上面抽一个中心点,每个侧面在其中一个对角线上均匀地抽取规定的件数,用预先灭菌好的抽样扦取样品,每件抽取的样品不少于400 g,装入洁净的样品袋,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2 kg。4.3.3.3 微生物检验的抽样按GB 4789.
7、1的规定执行。4.4 样品的封装和标识4.4.1 样品的封装 随机抽取样品分成两份,并将样品迅速装在包装袋内,并贴上封条或胶纸带,在抽样24 h内一份送至实验室用于理化、微生物及卫生项目检测;一份存查,并附上标签,保存至索赔期满止。4.4.2 样品标识 每个样品包装袋上都应贴上标签,详细注明样品的名称、报检号、生产批次、数量、重量、抽样地点、抽样日期及所需说明的重要事项。5 检验5.1 检验总则进出口速溶咖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分为出口检验和进口检验,出口检验由产地主管机构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的出口速溶咖啡实施检验,内容包括品质、包装
8、、标签及实验室项目等的出口前检验,进口检验由产地主管机构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进口速溶咖啡实施口岸检验,内容包括品质、包装、标签及实验室项目等的进口前检验。5.2 报检5.2.1 报检资料的提供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卫生证书和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首次进口预包装速溶咖啡,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和证明文件。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在报检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
9、.2.2 资料审核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一致性、有效性。 资料审核不符的,按报检有关规定处理。5.3 指标要求5.3.1 感观要求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褐色与黄白色混合色泽、纯正的咖啡香气和滋味,无结块、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冲溶后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肉眼无可见的外观杂质。5.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5.0总砷(以As计)/ (mg/kg) 0.5铅(Pb)/ (mg/kg) 1.0咖啡因/(mg/kg) 1505.3.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微
10、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 0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3.4 食品添加剂要求5.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4 检验依据5.4.1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5.4.2 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忘录。5.4.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及行业标准。5.4.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5.4.5 参考、引用国际或相关国家的标准。
11、5.5 现场检验5.5.1 查验货证查验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集装箱号码、原产国或地区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5.6 实验室检验5.6.1 品质感官检验称取 5 g均匀混合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80左右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 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6.2 理化项目检测5.6.2.1 水分按GB/T 5009.5规定方法测定。5.6.2.2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5.6.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12、5.6.2.4 铜按GB/T 5009.13规定方法测定。5.6.2.5 咖啡因按GB/T 5009.139规定方法测定。5.6.3 微生物检验按GB/T 4789.21规定方法测定。5.7 重/数量检验 重量检验,按SN/T 0188执行,数量检验按申报的数量逐件清点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有特殊标准要求的按相应的标准执行。6 包装和标签、标志检验6.1 包装检验6.1.1 外包装检验外包装应坚固、完整、清洁,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 6.1.2 内包装检验内包装应无破损、泄露和污染,孔口、封口应完整、严密、牢固。6.2 标签、标志检验外包装上
13、应当印刷有中文标识,内容包括:品名、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地区等,符合GB 7718和GB 25080要求。7 结果判定及处置7.1 检验结果的判定7.1.1 合格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7.1.2 不合格7.1.2.1 现场查验发现货证不符。7.1.2.2 标识不合格或已超过保质期。7.1.2.3 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及受到污染,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检验。7.1.2.4 感官检验发现产品的色泽、气味、外形等存在异常情况的,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微生物及理化检验。7.1
14、.2.5 安全卫生项目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7.1.2.6 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后仍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7.2 综合评定与处置7.2.1 综合评定7.2.1.1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经综合评定判定为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证书。7.2.1.2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经综合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和货主或其代理人。7.2.2 不合格品处置7.2.2.1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7.2.2.2 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口;或根据报检人的申请,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再加工或改作他用处理,否则,按退货处理。8 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9 检验有效期 检验应在产品保质期内进行,预包装产品按检验有效期按SN/T 1642规定执行,非预包装和大包装产品按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但不能超过产品的保质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