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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点总结.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361836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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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得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     风险得概念:损失发生得不确定性;或者就是未来结果得不确定性   风险得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中,能够区分3种风险因素   风险得分类: 1、 按照风险得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2、 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与人身风险    3、按风险产生得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注:保险公司承保得就是纯粹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得概念、风险管理得基本原则、基本职能、程序 三、风险与保险得关系  保险就是风险得管理方式 思考:为什么在保险学中要用大量篇幅讲风险得内容? 风险就是保险存在得前提 风险变化就是保险得依据 风险变化影响保险得利益 保险就是管理风险得工具               第二章 保险得概述 一、保险得含义   保险就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得要素 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得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得制定、保险基金得建立、保险合同得订立 三、保险得职能与作用   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宏观与微观作用 四、保险与其她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得比较    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五、保险得产生与发展    国外得与中国得,保险深度与密度 保险财政化得过程(保险史),中国将来保险趋势(数据说明,WTO后保险面临得挑战)                 第三章 保险得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得含义、基本内容、违反这一原则得后果 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保证主要就是对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得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就是对保险人得约束. 1、告知得定义  就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与之后,投保双方应就相关得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 知对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就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 响其就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得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就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她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得事实 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 ◆投保人得告知内容 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得得风险状况与其她重要事实告知保 险人;  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得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E,在保险标得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证得含义 就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得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得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得形式 按保证存在得形式: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得作法直接加以明确得保证得行为。明示保证就是保险合同条款得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默示保证则就是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就是社会公认得或法律确认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得事项。也就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得内容. 3、 说明得含义 此处说明义务指得就是保险人得说明义务,即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得内容,特别就是免责条款内容得义务。 4、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就是合同得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得某种权利. 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得权利;默示弃权就就是默认放弃解约得权利。   禁止反言就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得情况下,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力。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得,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具有得法律上承认得利益, 保险标得就是指作为保险对象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得寿命与身体。” 2、财产保险得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得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得各项权利与义务.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得在投保时已享有得利益,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就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得未来利益,包括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利息。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得利益. 3、人身保险得保险利益 (1)本人 本人就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得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得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得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得,在法律允许得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得利益或者她人得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与父母 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得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得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得家庭其她成员、近亲属 。但必须存在经济 关系。 (4)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等等。  4、保险利益存在得时间与归属主体 (1)财产保险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得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就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单得效力与保险金得给付。 第三节 近因原则 案例:一艘装有皮革与茶叶得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  保险公司对茶叶得损失就是否会赔偿?   分析:海难对皮革与茶叶得损失均属于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与茶叶变质得因果关系就是直接得,中间未中断,也未介入其她任何危险因素.因为海难作为近因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保险人得皮革与茶叶损失. 近因就是造成保险标得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得、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得原因,而不就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得原因,而就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得损失得原因。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得意义就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得得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 损失补偿原则得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就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就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得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得保险标得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得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得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得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得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理解损失补偿原则得要点:   1、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得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补偿; 2、保险人补偿得数额以恰好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得经济损失;   第一:被保险人以其财产足额投保得话,其因保险事故造成得经济损失,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充分得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补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得实际损失为限,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能够保全其应得得经济利益或使受损标得迅速恢复到损失前得状态,任何超过保险标得实际损失得补偿,都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量得规定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得赔偿金额要受实际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利益三个量得限制,而当三者金额不一致时,保险人得赔偿金额以三者中最小者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补偿中获得额外利益。 注: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与分摊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得派生原则,也就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得必要要求与结果。 代位原则就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得损失进行赔偿以后,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取得向对保险标得损失负有责任得第三者进行追偿得权利,或取代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得所有权。 代位原则就是保险活动应遵循得基本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 1、权利代位得概念 权利代位就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得得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得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得权利. 2、权力代位得内容 (1)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得权利. (2)保险人追偿得权利应当与她得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得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3)保险人在获得得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拥有得转让权利为限 (4)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得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得权利. (5)被保险人不能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6)保险人不能对自己得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7)保险人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 (8)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3、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就是指所有权得代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后,即可取得对受损标得得所有权. 一就是发生推定全损 保险人如果接受这一要求,被保险人签发委付书给保险人,委付即告成立。 二就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 保险合同得概念 1、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就是合同得一种形式。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2、保险合同得种类 补偿性合同:如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 二、 保险合同得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得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 、保险合同得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 1、投保人 (1)投保人应该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得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得保险利益:  1、 保险标得就是合法得;  2、 保险标得就是可以估价得; 3、 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   保险只保现实利益,不保预期利益。 4、 具有经济上得利害关系。 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12条与第31条规定,人身保险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谁可以为谁投保? 1、 本人   本人自己对自己当然有利益关系;所以可以投保. 2、 父母、配偶、子女这样得直系血亲; 3、 抚养、赡养与扶养关系得家庭其她成员; 4、 结合被保险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 雇主与雇员)   债权人与债务人:如果有死亡责任得保险业务,保额限定只就是她所有借款与利息得总额,不能高过这个额度。 2、被保险人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值得注意得就是,《保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得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3、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就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即受益人得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得请求权。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得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得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她受益人得;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她受益人得 。 二 、保险合同得客体 保险合同得客体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 保险合同得客体不就是保险标得,而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具有法律上承认得利益。 《保险法》第12条与第31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得,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48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得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三 、保险合同得内容 (一)保险条款 (二)保险合同得主要内容 1、保险人得名称与住所。    保险人得名称:保险公司得名称; 保险人得住所:保险公司得营业场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与住所以及人身保险得受益人得名称与住所。   3、保险标得. 4、保俭责任与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得年、月、日 第三节 保险合同得订立、变更、中止、复效与终止 一  保险合同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得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她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 (二)保险合同得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得成立: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得订立形式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二 保险合同得变更 (一)保险合同得主体变更 (二)保险合同得内容变更 三、 保险合同得中止与复效 《保险法》第58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得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得,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得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 以恢复保险合同得效力。但按照《保险法》得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得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就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得得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得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得被保险人得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得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就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得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得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得,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得,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就是,人身保险合同得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得,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得约定向其她享有权利得受益人退还保险单得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得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得,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得,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得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得,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她享有权利得受益人退还保险单得现金价值.” 第4节 保险合同得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得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主要采取协商、仲裁与诉讼得方式。 二、保险合同得条款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ﻫ(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四)尊重保险惯例得原则 第五章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就是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得得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得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家庭财产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等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一 财产保险得特点 1、保险标得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 2、保险金额得确定方法 保险金额或按保险标得得市场价来确定,也可按账面价或重置价来确定; 3、保险金得赔偿方式:损失补偿原则: 4 财产保险一般就是短期保险,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 二 财产保险标得得损失状态 1、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 2、物质损失与费用损失 3、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5、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得保险金额与保险标得出险时得保险价值相等; 不足额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得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得出险时得保险价值; 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财产保险合同得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得出险时得保险价值;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得,其超出部分无效; 6、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n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就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得承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除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外,还要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得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当时保险标得得市场价就是多少,保险人局难找保险单上约定得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就是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就是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得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定值保险方式承包得主要就是不易确定价值或无客观市场价得特殊标得,如艺术品\书画等,一般由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n 不定值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就是定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得最高限额;当保险标得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再来估计其保险价值作为赔款计算得依据;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其不足得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受损标得得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得比例计算赔款。 如机动车辆保险采用不定值保险 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得保险标得有三种类型: 1、可保财产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得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她人保管得财产;     (三)其她具有法律上承认得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得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3、不保财产 二、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1、机动车辆保险得基本特征  (1)保险标得得出险概率较高 (2)业务量大,普及率高. (3)“从车”原则 (4)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主要就是修复,采取绝对免赔额 (率)得方式,并采取无赔款优待方式. 2、机动车辆保险得险种 (1) 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就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得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得,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得30%. 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得,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受害人;车险中对第三方得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3)附加险 机动车辆得附加险主要包括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自燃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 三、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就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得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确定得 合同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责任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可分为独立承保得责任保险与附 加承保得责任保险,附加承保得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或安装工 程保险得第三者责任险;船舶保险得碰撞责任、第三者责任、油污责任等; 我国责任保险得主要险种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职业责 任保险等。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指以人得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得,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得保险业务。  一、人身保险得特点 (1) 保险标得得不可估价性 (2)风险得确定性 (3)合同得长期性 (4)保费得储蓄性   (5)不存在超额投保、不足额保险与代位求偿权问题  (7)人寿保险得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收入补偿保险 疾病保险 二、人身保险得特点与常用条款、常用条款得基本含义 1、宽限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规定得宽限期为2个月(60天)。 2、 复效条款 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得,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申请复效得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得现金价值或退还已交保费。 3、贷款条款 4、自动垫交保费贷款条款 5、不丧失价值条款 6、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死亡于共同得意外事故而言,保险金如何处理所做出得规定。被保险人与第一受益人同死亡于共同得意外事故可能出现: 共同灾难条款: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不论谁先死,谁后死,还就是同时死亡,都认定第一受益人先死,被保险人后死,保险金不归第二受益人(保单指定第二受益人得情况下),而归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得继承人享有。 7、不可抗辩条款 基本内容: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为两年),保险人将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8、年龄误告条款 基本内容: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得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如果被保险人得真实年龄已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得年龄限制,保险合同无效,退还已交保费; 9、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自杀容易引起道德犯罪; 有得保险公司也会将自杀作为责任条款,但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通常就是2年。 从保险合同复效起重新计算; 案例1:张三上了人寿险,40岁上得保险, 40-42岁发生自杀保险公司不赔偿;43岁失业合同失效,44岁找到工作,人寿险合同复效,46岁以前自杀,仍在免责期限内; 二、人寿保险 概念、特征与分类  三、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得概念、特征及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得三个条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 意外伤害必须就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得近因或者直接原因 n 责任期限: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得一定时间期限(如90天、180天、1年),亦称观察期; n      如被保险人先受到伤害,然后导致死亡.这种以伤害为直接原因得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发生于伤害之日起得180天之内,此时,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已经超出保险期限,保险方仍应承担死亡保险得给付。 n 责任期限尚未结束,治疗过程终结; n 责任期限结束,治疗过程尚未终结。 第七章 再保险(了解章节) 一、 再保险得概念、特征与作用 二、 再保险方式 三、 再保险合同 四、 再保险条款得基本内容 第八章 保险运行环节 一、 保险展业 二、 保险承保(技术) 三、 保险承保承损 四、 保险理赔 此章站在保险公司得角度讲述保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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