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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来煤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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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煤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燃煤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建立保量、抓质、控价、降差的燃煤监控保证体系,确保港口煤采制、计量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煤是指公司采购的燃煤通过船运至邳州港口、由汽车转运至厂的来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港口煤采购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成立港口煤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部、燃料公司、燃运部、物业公司等相关部室第一责任人组成。港口煤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审计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港口来煤相关环节进行抽查监督; (二)协调解决转运监督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三)监督燃运部和燃料公司履职情况; (四)对于发现汽车煤转运、接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以及部门的责任; (五)完成汽车煤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燃运部是接卸、计量和采制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港口煤汽车转运到煤场的采样工作; (二) 负责汽车转运煤的计量工作; (三) 负责汽车转运煤的接卸工作。 第六条 燃料公司是港口煤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签定转运协议,汽车转运路线工作; (二) 负责汽车转运港口煤的接卸协调工作。 第七条 物业公司是车辆进出厂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配合汽车煤转运工作,抓好汽车进出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 督 方 法 第八条 在铁路运输紧张或煤场库存告急时,经公司燃料管理委员会批准,燃料公司可以通过船运采购燃煤入厂。 第九条 船运煤达到港口后,燃料公司(托运人)应选择信誉好、资质健全的运输公司(承运人)承担汽车煤转运任务。托、承运双方就煤炭运输时间、地点、路线、运费、运损、违约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定正式煤炭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签定。 第十条 物业公司负责煤车入厂登记工作。主要职责是登记转煤车辆车号、到厂时间、离厂时间,并检查离厂煤车是否卸车,如有未卸煤车不予出厂,并立即通知监督组。 第十一条 汽车煤运输车队进厂后,燃料公司应派专人负责协调煤车过磅、现场采样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数量应以公司的电子衡(磅)作为结算依据,过衡(磅)时燃运部安排两人以上进行现场监督开票;如公司电子衡(磅)不能使用,应选择社会上可靠的电子衡(磅)进行称重。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我公司不具备计量条件时(车辆超限等原因),应选择公司附近具有资质且符合过磅条件的电子磅进行称重。燃运部、监督组人员需全程监督煤车厂外过磅,并由燃运部人员收取厂外过磅单及发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燃料公司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为减少采样环节,保证采样的公平性、公正性,在转到公司煤场中对汽车来煤进行采样。 第十五条 现场采样时,燃料公司通知供应商提前到场,根据供应商指定的车辆进行分类采样,采取的煤样由采制人员、供应商双方进行封存。采取的煤样以当天转煤量为一个总样,当天进行双方共同制样,及时送到化验室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采样过程,采制人员要即时记录采样车辆、所属供应商,发现汽车煤掺杂使假情况立即向燃料公司及监督办公室汇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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