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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升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通畅,依据《中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路政管理。
本要求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正当权益,依据《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隶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行政管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该遵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标准。
第四条 交通部依据《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要求或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路政管理具体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法规(1)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职责以下:
(一) 宣传、落实实施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路产;
(三) 实施路政巡查;
(四)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完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多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
(八)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六条 依据《公路法》相关要求,受让公路收费权或由中国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收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珍惜路产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权利。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应该依据《公路法》和本要求,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意。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和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距离);
(三)安全保障方法;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方法或赔偿数额。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该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和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距离);
(三)安全保障方法;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方法或赔偿数额。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应该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和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距离);
(三)安全保障方法;
(四)施工期限。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应该根据《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机具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行驶路线立即间;
(三)行驶采取防护方法;
(四)赔偿数额。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三条 超出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根据《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要求》要求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应该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标志内容;
(三)标志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该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平面部署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方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该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和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距离);
(三)安全保障方法;
(四)施工期限。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应该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要求申请书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关键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方法;
(五)时间;
(六)补种方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权限以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由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包含相关部门职责,应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同意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该作出决定。作出同意或同意决定,应该签发对应许可证;作出不一样意或不一样意决定,应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处理,能够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需,能够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管辖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案件和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案件,案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应该首先阻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应该立即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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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私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要求,未经同意或未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要求,未经同意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要求,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机具私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要求,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在公路上私自超限行驶;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要求,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隶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要求,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通畅;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车场地。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要求,造成公路损坏,未汇报,依据《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要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依据《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要求,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未经同意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依据《公路法》 第八十条要求,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要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私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要求要求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相关要求实施。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程序,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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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路产损坏,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同意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建设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给予修复、改建或给对应赔偿。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能够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该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要求第三十三条要求能够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该问询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判定,还应该制作现场勘验汇报或判定汇报。
第三十五条 本要求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具体事项未作要求,参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包含路政处罚,能够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能够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该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要求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该用于受损公路修复,不得挪作她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章 行政强制方法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公路法》 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要求,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成后,应该立即放行车辆,相关费用由车辆全部些人或使用人负担。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要求强行拆除。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要求,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私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要求强行拆除。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相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方法,应该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方法告诫书,通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法律后果,并通知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方法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方法;
(六)制作路政强制方法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包含路政处罚,能够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一)当事人拒不推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要求要求行政强制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相关要求实施。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对相关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多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它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要求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觉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应该给予阻止,并立即向公路管理机构汇报,帮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它相关单位、个人,应该接收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车辆,必需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汇报。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对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验,对其违法行为应该立即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和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该配置对应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配置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精干高效”标准,依据本辖区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年纪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年纪不得超出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要求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施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施公务时,必需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该配置专门用于路政管理交通、通信及其它必需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交通、通讯及其它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该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订《公路监督检验专用车辆管理措施》要求,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以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评、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和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它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该公创办事制度,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订。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订。
第六十七条 本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公布《公路路政管理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版权全部: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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