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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634871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5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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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建设厅相关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通知川建发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实施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深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阻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正当权益,现将制订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碰到问题及意见请立即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应。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112号文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措施即行废止。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

2、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阻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实施计价规范和本措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否采

3、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应该实施计价规范和本措施。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取两种计价方法。能够不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要求外,仍实施本措施。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照客观、公正、公平标准,维护发包人、承包人正当权益。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查对应由含有资格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负担。第六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订表式。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4、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十条 采取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政策;(三)省政府及省级相关权力部门要求规费;(四)建

5、设工程设计文件;(五)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八)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附录要求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要求设置,十至十二位应依据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

6、范附录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确定。(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给予描述。对采取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取详见图集或图号方法。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标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含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7、,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充项目标编码由附录次序码和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次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标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第十三条 方法项目清单:(一)方法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及常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考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项目,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二) 方法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宜采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四条

8、其它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应依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考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项目,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十五条 规费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要求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列项。第十六条 税金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定额要求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项目,应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列项。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十七条 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取综合单价计价。方法项目清单计价应依据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能够计算工程量方法项目

9、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采取综合单价计价;其它方法项目能够“项”为单位方法计价,应包含除规费、税金以外全部费用。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工程量是依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估计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共同基础,完工结算工程量按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第二十条 方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根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二条 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协议中就下列事项等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约定,不得采取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语句要求风险内容

10、及其范围(幅度)。(一)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超出部分或降低后剩下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二)施工期内遇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调整;(三)施工期内遇市场施工机械费波动调整。风险分担约定可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要求(川建造价发75号)实施。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政策及组价措施等;(三)省政府及省级相关权力部门要求规费;(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和建设项目相关标

11、准、规范、技术资料;(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参考市场价;(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九)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量。2、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相关要求,依据计价定额对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材料,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二)方法项目费1、方法项目费应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项目,依据计价定额要求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方法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依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2、方法项目清单中安全

12、文明施工费应依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算。(三)其它项目费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相关要求计列。2、暂估价(包含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材料单价应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一样专业,按相关计价要求估算。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它项目清单列出项目和数量,计日工项目中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单价计算;计日工项目中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中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材料单价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单价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相关要求计算。(四)规费和税金规费依据计价定额要求标准计

13、算,标准有幅度,按上限计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要求费率计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关键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未按计价规范和本措施要求编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措施(川建发61号)实施。第三节 投标价第二十八条 投标

14、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要求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需和招标人提供一致。第三十条 投标价编制依据:1、计价规范;2、投标人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3、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政策及组价措施;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确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和建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

15、构公布工程造价信息;10、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编制:(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1、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需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量。2、综合单价: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能够按计价定额要求计算。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能够按计价定额要求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材料,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能够按计价定额要求计算。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能够按计价定额要求计算。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负担风险费用。4、投标人投标时最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二

16、)方法项目费1、方法项目:方法项目应依据方法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2、方法项目费:方法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能够按计价定额要求计算。3、方法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根据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计算。4、投标人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方法项目进行增补。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方法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经有方法项目未报价,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对应方法项目标方法费。6、投标人投标时最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方法项目清单(二)中方法项目标方法项目费分析表。(三)其它项目费1、暂列金额应

17、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它项目清单中列出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给材料设备情况,根据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要求费率计算。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载明项目均应报价,且只许可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报

18、价,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无偿,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它相关子目标单价(价格)之中。第三十三条 投标总价应该和分部分项工程费、方法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累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应在对应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中。第四节 工程协议价款约定第三十四条 实施招标工程协议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不然,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不实施招标工程协议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第三十五条 实施招标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相关工期

19、、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三十六条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宜采取单价协议。第三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法;2、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法、数额立即间;3、工程价款调整原因、方法、程序、支付立即间;4、索赔和现场签证程序、金额确定和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处理方法立即间;6、负担风险内容、范围和超出约定内容、范围调整措施;7、工程完工价款结算编制和查对、支付立即间;8、工程质量确保(保修)金数额、预扣方法立即间;9、和推行协议、支付价款相关其它事项等。如协议中没有

20、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按计价规范或本措施要求实施。第三十八条 工程担保: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法及金额依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相关工程担保要求在协议中约定。担保协议作为工程施工协议附件,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负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一切费用。履约担保采取符合担保法要求担保方法或履约确保金方法,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个正当担保方法。第五节 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预付款,根据协议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一)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按协议约定拨付,预付百分比不低于协议金额10%,

21、不高于协议金额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协议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百分比。(二)在含有施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署协议后30天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三)预付工程款必需在协议中约定抵扣方法,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通常没有签署协议或不含有施工条件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

22、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四十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协议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法工程进度款可采取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方法,具体采取何种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施按月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清算措施。跨年度施工工程,在年底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支付。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一样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阶段划分在协议中明确。(二)工程计量1、工程量工程计量时,应按承包人在推行协议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2、工程量计量和查对承包人应依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

23、工程量汇报。发包人应在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查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与并提供所需一切具体资料和必需帮助。假如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统计和图纸上签字确定。3、计量结果(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正确要求参与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或由其确定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正确计量。(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正确要求时限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查对要求时限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则由发包人计量或由其确定计量结果无效。(4)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

24、计量。(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计量结果中不正确具体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验其对相关工程量或相关统计、图纸计量,依据国家标准及本措施要求给予核验确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对应证实文件。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价款;2、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索赔金额;7、应抵扣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质量确保金;9、依据

25、协议应增加和扣减其它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工程价款。(四)工程进度款支付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70%,不高于工程价款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限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限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利息。3、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

26、工,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第六节 索赔和现场签证第四十一条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协议相关要求。第四十二条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定该事件发生后,按协议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汇报后并在法定或协议约定时限内,未向承包人做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一)承包人依据协议条款或和协议相关其它文件,认为应得到完工时间延长久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定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引发索赔事件或情况。承包人未能在上

27、述28天期限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则完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取得追加付款。(二)发包人指定专员搜集和索赔相关资料。(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其它地点,保持用以证实任何索赔可能需要这类同期统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任何通知后,未认可发包人责任前,可检验统计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深入同期统计。承包人应许可发包人检验全部这些统计,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复印件。(四)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或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42天内,递交一份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包含索赔依据、要求追加付款全部资料。假如引发索赔事件或情况含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深入中间费用索赔申请表。(五)发包人指定专员初步审查费用索

28、赔申请表,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28天内,对符合本措施第四十二条要求条件应给予受理,如不予受理应附具体意见,还能够要求承包人深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费用索赔申请表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回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六)发包人指定专员进行费用索赔查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同意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同意,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决定。(七)发包人指定专员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相关索赔深入具体资料通知,待收到承包

29、人提交具体资料后,按本条第5、6款程序进行。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一)发包人依据协议条款或和协议相关其它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点通知期限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在发包人确定引发索赔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相关缺点通知期限延长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不然,承包人免去该索赔全部责任。(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依据条款或其它依据,还应包含发包人认为依据协议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久事实依据。(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汇报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一样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汇报后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回复

30、,依法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四十五条 停工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出8小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索赔汇报和停工人数和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周转材料损失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汇报后5天内给回复,发包人不回复时,自索赔汇报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汇报已被确定。第四十六条 现场签证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协议以外零星工程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应进行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在接收发包人要求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没有对应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含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

31、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如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四十七条 不可抗力索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不可抗力包含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产生爆炸、火灾,和协议约定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及相关资料。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和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负担,顺

32、延延误工期。第四十八条 发觉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处理:(一)在施工中发觉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它有考古研究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顺延延误工期。(二)施工中发觉影响施工地下障碍物和可燃气体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发包人收四处理方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顺延延误工期。第四十九条 发包人

33、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造价控制,立即对工程事项如实统计并推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现场代表(包含授权监理工程师)签字现场签证和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完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第五十条 发、承包双方确定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第五十一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署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改变影响工程造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要求调整协议价款。第五十二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

34、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项目特征确定对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标综合单价,并对应调整协议价款。 第五十三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协议中已经有适用综合单价,按协议中已经有综合单价确定;2、协议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考类似综合单价确定;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实施。第五十四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工程变更,引发方法项目发生改变,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方法费中已经有方法项目,按原方法费组价方法调整;原方法费中没有方法项目,由承包人依据方法项目变更情况

35、,提出合适方法费变更,经发包人确定后调整。第五十五条 非承包人原因引发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改变在15%以下或协议约定幅度以内,应实施原有综合单价,受其影响方法项目费对应给予调整。该项工程量改变在15%以上或协议约定幅度以外,15%以下或协议约定幅度以内部分,仍实施原有综合单价;超出15%以上或降低15%以上剩下部分,或协议约定幅度以外部分,其综合单价及方法项目费应给予调整。第五十六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建筑材料等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协议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要求(川建造价发75号)要求调整。第五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费用,发、承包

36、双方应按以下标准分别负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损害、因工程损害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和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害,由发包人负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负担;4、承包人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负担;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负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负担。第五十八条 工程价款调整汇报应由受益方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向协议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受益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汇报,视为不包含协议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汇报

37、一方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确定或提出协商意见,不然,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汇报已经确定。第五十九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节 完工结算第六十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第六十一条 工程完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查对。第六十二条 工程完工结算依据:1、计价规范;2、施工协议;3、承包人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4、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评价及费率测定表;5、工程完工图纸及资料;6、双方确定工程量;7、双方确定追加(减)工程价款;8、双

38、方确定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9、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11、其它依据。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定工程量、协议约定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综合单价计算。第六十四条 方法项目费应依据协议约定项目和金额计算;如方法项目费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第六十五条 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计算:1、计日工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定数量和协议约定对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2、暂估价中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定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最终确定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协议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

39、整,以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定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第六十六条 规费按承包人持有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算,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没有规费标准项目,依据省政府或省级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及实际缴纳金额结算。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要求费率计算。第六十七条 工程完工结算以协议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协议中确定工期。(一)工程完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

40、超出协议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改变,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结算价调增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结算价调增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应予调整。(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协议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项目应按百分比分成并在协议中约定。第六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编制完成完工结算书,并在提交完工验收汇报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递交完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回复,发包人能够依据已经有资料办理结算。第六十九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书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限查对。协议中未对发包人查对

41、完工结算时限约定时,发包人应按以下要求时限进行查对。工程完工结算书金额查对时限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完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2500万元万元从接到完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3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完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完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说明:1、建设项目完工总结算在最终一个单项工程完工结算查对确定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查对。2、工程完工结算查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正确时间。同一工程完工结算查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定后,严禁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和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反复查对完工结算。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

42、人出具执业汇报质量有异议时,可依据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判定措施,委托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质量判定委员会进行判定。第七十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书后,在法定或协议约定时限内,不查对完工结算或未提出查对意见,视为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查对意见后,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不确定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发包人提出查对意见已经认可,完工结算书已获确定。第七十一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承包人能够不交付完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递交完工结算书,发包人要求交付完工工程,承包人应该交付。第七十

43、二条 完工结算办理完成,发包人应依据确定完工结算书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第七十三条 完工结算书生效条件:(一)承包人编制报送完工结算书生效条件: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完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本单位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报送完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二)发包人查对完工结算生效条件:1、发包人自行查对完工结算,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

44、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查对完工结算书,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完工结算办理完成,据此结清工程结算价款。第七十四条 完工结算办理完成,发包人应将完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完工结算书作为工程完工验收立案、交付使用必备文件。第七十五条 发包人未在协

45、议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未推行协议中工程价款按期支付约定,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包人也能够和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第四章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第七十六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措施和相关政策要求发生争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措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在工程计价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设拆处理暂行措施要求投诉,由

4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第七十八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完工结算,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协议实施,完工结算按协议约定办理;已完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和停工、停建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质量争议部分委托有资质工程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判定)机构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确定处理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决定实施后办理完工结算。无争议部分完工结算按协议约定办理。第七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协议纠纷时,应经过下列措施处理: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条 在涉诉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判定,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第五章 工程计价管理第八十一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人)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而不采取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要求编制,在招标文件立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责成更正,拒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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