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深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建建()211号,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过程。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含检测取样、送检过程见证和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是指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替换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全过程。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砼、砂浆全部试块均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监督
3、管理工作。第二章 见证和取样员管理第六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推行其职责。第七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推行其职责。第八条 见证员基础要求1、必需含有见证员资格(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2)必需含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含有建筑施
4、工试验知识。(3)经培训考评合格,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证书”。2、必需含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授权委托书。3、见证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九条 见证员职责1、对检测取样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做好取样见证统计。2、对试样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监督。3、做好取样后把关工作,确保经检测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实体。4、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见证统计。5、必需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在需要时出示“见证员资格证书”。6、对委托检测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十条 取样员基础要求1、必需含有取样人员资格(1)取样人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相关人员。(2)必需
5、含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含有建筑施工试验知识。(3)经培训考评合格,取得“取样员岗位资格证书”。2、取样人员已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且证书复检合格。第十一条 取样员职责1、负责建筑材料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现场成型试件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3、对委托检测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第十二条 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须提交材料(一)填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申请表(附表二);(二)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第十三条 经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同意由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对首次申请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培
6、训考试合格,由各培训机构到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办理岗位证书验印后,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编号和上网。第十四条 取得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每两年岗位证书年检一次,两年内应参与不少于24课时继续教育。第十五条 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年检继续教育时间及教育内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确定,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并由其负责统一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岗位证书年检。第十六条 见证/取样员变更单位,由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意见,由调入人员单位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办理,同时应提交原工作单位和调入工作单位签署意见证实,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表三)。第十七
7、条 外省进入本省承揽工程单位,其见证/取样员须含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并由其单位所属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无不良行为统计证实,到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立案,方可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印章根据以下要求制作:长3厘米,宽1.5厘米,字号为5号宋体,内容见印章式样(附表四);此印章由本人保管,岗位证书由其单位保管,施工现场存放。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根据
8、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同时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理单位存档,一份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统计(附表五),并和见证送检委托单一同配套存档;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附表六)。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代表批量、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第二十一条 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封样方法送样。送样单位应填写一式两份检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附表七),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并盖章,同时应有委托检测单位盖章。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接样人员应对检
9、测项目见证送检委托单(一份返给施工单位归入施工技术档案,一份由检测单位存档)填写内容及试样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在其上签字,同时接样人员要填写由见证或取样员签字确定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附表八)。第四章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员变动,建设单位应在其变动前3天书面通知该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立案。第二十四条 负担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监理单位每一个项目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见证员,负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施工单位每一个项目经理部应配置不少于12名取样员,以上人员并不得同时在两个工程项目兼任同一职务,但能够是同一项目标其它技术岗位
10、并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兼任。第二十五条见证/取样员对试样代表性和取样、送检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见证员不得将未进入本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接样员应有检测单位任命文件,方可负担其职责。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接样员应对见证送检委托单进行审核,包含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和检测委托单查对见证/取样员一致性及有效性和检测试样真实性和可靠性。第二十九条 对在审核中发觉见证/取样员在见证送检委托单上未签字、填写不规范、无证上岗、委托她人见证、借用她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和封样方法不可靠等现象,接样员应拒绝接样并在必需时通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在检
11、测汇报中注明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员姓名及证书编号,未注明以上内容检测汇报不得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安全、功效检验资料和完工验收资料。第三十一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觉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该统计(附表九),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通知委托检测单位和见证单位。第三十二条 凡未取得由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核发验印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各检测机构一律不许可受理按要求应见证送检而未见证取样送检检测业务,不然出具检测汇报无效。 第三十三条 见证/取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岗位证书,情节严重,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一)见证取样工程发生质量事
12、故,经调查证实见证/取样员有直接责任;(二)未直接对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而在样品标识、封志及委托单上签署名字;(三)违反本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要求;第三十四条 建设 (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严厉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在此之前本省相关文件和此要求不一致条款,按此要求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由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见证/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我单位决定委托下列人员担任 工程项目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
13、样人员:姓 名见证/取样员印章联络电话见证/取样员签字说明1、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递交本委托书。见证/取样单位地址: 邮 编: 见证/取样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络电话: 见证/取样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附表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申请表姓名性别出生 年 月 照片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原岗位证书编号参与工作时间 年 月 日文化程度职称毕业学校工 作 简 历申 请 人 签 字工 作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考 试 成 绩工 程 质 量
14、监 督 站 意 见合格/不合格培训机构章 年 月 日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附表三 见证/取样员变更申请表姓 名人员类别见证员取样员 照片身份证号码新单位名称原单位名称原发证部门变更原因本人签字通信地址联络电话调 出单 位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调 入单 位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意见(公章) 年 月 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意见(公章) 年 月 日附表四见证/取样员印章式样姓 名见证员黑见A00001姓 名取样员黑取A00001 附表五编号:见证统计工程名称: 见证部位: 样品名称: 见证数量 见证地点: 见证日期 见证统计意见:取样员签字(盖章): 见证员签
15、字(盖章):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注:此统计一式两份,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附表六式样一:尺寸:13cm8cm材质:强力不干胶适用场所:密闭容器封口、细管(棍)状试件材料包裹(如水泥、钢材、管件等)式样二:尺寸:8cm5cm材质:强力不干胶适用场所:大型或块状试件表面粘贴(如“二块”、砌块、门窗构件等)见证取样送检封志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规格品种:强度等级(牌号):代表批量:样品数量:见证人员(签字):上岗证号:取样人员(签字):上岗证号:合格证编号:供给单位(签字):工程质量监督站见证检测用表 见证取样送检封志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单编号:工程名称
16、: 使用部位:取样日期: 样品名称:规格品种: 强度等级(牌号):代表批量: 样品数量:见证人员(签字): 上岗证号:取样人员(签字): 上岗证号:合格证编号:供给单位(签字):工程质量监督站见证检测用表 附表七见证送检委托单委托编号检测编号委托单位委托日期 工程名称出厂日期使用部位品种规格材料名称牌号等级生产厂家样品数量代表批量项目编号检测项目项目编号检测项目16273849510备注: 见证员(签字盖章):联络电话:日期:取样员(签字盖章):联络电话:日期:委托检测单位(公章):日期:接样员(签字):联络电话:日期:注:此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 工程质量检测用表附表八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序号委托编号工程名称材料名称和规格使用部位委托日期见证或取样员签字接样日期接样人检测编号检测结果汇报发放日期备注注:此表按接样时间前后次序依次填写;备注栏由领取汇报人签字。附表九:检测(试验)不合格项目台账序号检测(试验)编号试验日期材料品种规格不合格项目及数值检测人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单位责任人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