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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质量事故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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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BSG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企业管理制度 ZD/BSG -XX-XXX 、 质量事故管理要求 —XX—公布 —XX—实施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企业科技质量处 公布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企业 质量事故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法规、健全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立即、正确分析、处理质量事故,制订、实施纠正方法,预防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装备制造分企业(以下简称分企业)和企业相关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制订。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及所属分企业、全资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事故管理。企业所属控股企业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质量事故,指因出厂产品本身质量缺点或服务质量不高给用户造成损失(停工)事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出现缺点或不足而给企业造成损失事件;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和在国家、省(市)、集团企业等相关部门、企业监督检验中发觉不合格事件。 本要求所称质量事故管理,包含质量事故汇报和应急、调查和处理、统计分析和改善、考评和责任追究等。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根据企业安全环境保护事故相关管理要求处理。 第五条 企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 (一) 依据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产生后果; (二) 依据事故对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程度; (三) 依据体系检验时不符合项性质; (四) 依据实施产品抽查单位等级(国家、集团企业、分企业、企业等)。 第六条 企业质量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通常四个等级。 (一)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特大质量事故 1、 因为出厂产品不合格,给企业造成100万元及其以上经济损失;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质量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见附录1); 2、 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家级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尤其恶劣影响,严重影响集团企业、企业社会形象; 3、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工程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效降低。 (二)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因为出厂产品不合格,给企业造成1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以下; 2、 产品质量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集团企业通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影响集团企业、企业社会形象; 3、 因主观原因造成企业必需含有生产质量资质证书被取消或失效; 4、 国家、集团企业或省级组织对企业监督检验出现产品不合格; 5、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5日及以上。 (三)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较大质量事故 1、 因为出厂产品不合格,给企业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到100万元以下; 2、 因为质量问题,受到用户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因出厂产品存在缺欠,造成用户投诉,有损企业形象; 3、 外部质量体系审核、企业总部组织内部审核,出现严重不符合项。 4、 企业总部组织监督检验出现产品不合格; 5、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到5日以下。 (四)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即判定为通常质量事故 1、 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其以下; 2、 因质量问题或产品不合格造成连续停工3日以下; 3、 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不合格量占当日生产量20%及其以上。 4、 产品反复不合格达成5根及以上或生产现场钢管压爆1根及以上。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科技质量处是企业质量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一) 质量事故达成集团企业界定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时,配合集团企业、分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 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各所属企业发生除集团企业界定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本要求所判定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对发生质量事故后实施纠正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三) 制订企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质量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其关键职责是: (一) 配合上级部门对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 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通常质量事故,并对实施纠正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四)对本单位质量事故进行统计汇总,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汇报及报表; (五) 制订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质量事故汇报和应急 第九条 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所属企业应立即电话汇报科技质量处,并在8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汇报单》(见附录2)。 科技质量处接到质量事故汇报后,报经企业领导同意,12小时内向集团企业、分企业上报。 第十条 所属企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汇报单》;发生通常质量事故后,应在一周内向科技质量处上报《质量事故汇报单》。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汇报内容应包含: (一)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事故信息起源等; (二) 质量事故发生简明经过; (三) 质量事故已经造成或估量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 已经采取处理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上报、虚报、破坏事故现场或有意拖延汇报期限。 第十三条 企业对质量事故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由企业新闻讲话人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外界披露质量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妥善保护质量事故现场关键痕迹及相关证据,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照片上对事故关键部位做出标志,记明数据。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故扩大对现场采取有效方法应有书面统计,必需时开启对应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尊重科学标准。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除集团企业界定特大、重大质量事故等级以外本要求所判定特大、重大和较大质量事故由以下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 企业级领导、企业总部机关相关人员。 (二) 销售总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 (三) 企业相关专业教授。 第十八条 通常质量事故由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应该推行职责: (一) 组织技术判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核定或评定事故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 (二) 认定事故性质、责任单位和责任者; (三) 按事故定性依据本要求相关条款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者处理提议; (四) 责令事故责任单位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总结事故教训; (五) 在要求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汇报。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和质量事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质量事故调查汇报,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 (三) 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等; (四) 质量事故性质和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五)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提议; (六) 质量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七) 其它需要汇报事宜。 质量事故汇报应在事故调查工作开启后25天内报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全部质量事故均应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四处理不放过、整改方法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质量事故档案,尤其是对特大、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登记、汇报、调查分析、处理关键资料及文件应立即归档。 第五章 统计分析和改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质量事故定时统计汇报制度。 (一)各单位应加强质量事故统计分析,制订整改方法。在质量月报中上报质量事故。每十二个月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10日前,将上六个月和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见附录3)和质量事故统计汇报上报科技质量处。在汇报期内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也应进行零事故汇报。 (二)科技质量处每十二个月7月15日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将上六个月和上年度质量事故汇总表和质量事故统计汇报上报集团企业、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单位应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深入查找存在问题,认真总结教训。制订和落实改善方法,避免类似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质量事故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将质量事故纳入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考评中,并按企业质量考评相关文件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汇报上报主管领导,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实施处罚。 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企业总经理对事故所属企业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并按《集团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给处分。 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处依据《集团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和劳动协议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通常或较大质量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批评教育、责令更正、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给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质量事故处罚范围: (一) 对发生质量事故所属企业及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 对企业总部相关单位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对质量事故处罚范围: (一) 对企业调查处理质量事故包含到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 对本单位发生通常质量事故参考本要求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12-20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100-32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41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700-23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4-12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700-23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29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400-17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所属企业处以1.2-4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400-17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600-21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13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通常质量事故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0.2-1.2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200-13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16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生特大、重大、较大和通常质量事故,若经济损失达成以下要求时,则应按以下对应条款进行处罚: (一)若经济损失达成500万元以上时,对所属企业处以60-100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2200元-1.5万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0元-2.1万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1400-9000元经济处罚。 (二)若经济损失达成100-500万元时,对所属企业处以20-60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400-90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元-1.3万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800-5000元经济处罚。 (三)若经济损失达成30-100万元时,对所属企业处以6-20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800-50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200-70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400-3000元经济处罚。 (四)若经济损失达成5-30万时,对责任单位处以0.5-6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处以400-3000元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处以600-4000元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造成事态扩大,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按事故已定等级上限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按《集团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由审计监察处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未经核实同意,私自向外界媒体披露质量事故信息,造成事故影响被扩大,纳入质量事故间接责任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本要求实施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时,若出现处罚条款相互冲突,应根据从严标准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因质量事故产生经济损失全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由科技质量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企业质量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1. 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2. 质量事故汇报单 3. 质量事故汇总表 本要求起草人:熊 瑛 靳 萍 本要求审核人:温宏伟 本要求审定人:杨忠文 本要求同意人:白功利 本要求修改次: 0 附录1 质量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 单位: 质量事故性质: 损失 类别 具体项目 归集内容 费用开支范围 内部损失 报废损失 返修费 降级损失 停工损失 质量事故处理费 外部损失 索赔费 退货损失 折价损失 保修费 责任人: 汇报人: 联络电话: 日期: 附录2 质量事故汇报单 单位名称(盖章): 质量事故信息起源 质量事故发生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时间 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概述:(包含发生质量事故具体时间、地点、过程、直接经济损失、社会负面影响、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等情况) 现在处理情况: 责任人: 汇报人: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此汇报单报送科技质量处 电话:, 传真: 附录3 质量事故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姓名 分管领导姓名 办公电话 质量管理部门 责任人姓名 办公电话、手机 质量事故等级 通常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次数 累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监督抽查等级 国家 省(市、自治区) 集团企业 企业 不合格批次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量管理部门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无质量事故发生,也应根据要求日期上报,在质量事故次数栏内填写“无”。 (此表只为讨论时使用,不做附件) 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对照表 处 罚 类别 责任单位(万元) 单位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上下线递增量 特大 12-20 1100-3200 1500-4100 700-2300 400 --- 900 重大 4-12 700-2300 1000-2900 400-1700 300---600 较大 1.2-4 400-1700 600-2100 200-1300 200---400 通常 0.2-1.2 200-1300 300-1600 100-1000 100---300 定性质量事故造成以下经济损失时 处 罚 类别 责任单位(万元) 单位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上下限递增量 特大(500万以上) 60-100 2200-15000 3000-21000 1400-9000 800---6000 重大(100-500万) 20-60 1400-9000 -13000 800-5000 600---4000 较大(30-100) 6-20 800-5000 1200-7000 400-3000 400--- 通常(5-30) 0.5-6 400-3000 600-4000 200- 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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