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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盟连锁店规章制度
(一)基础理念
第一条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和分业标准,利用近代小组织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到充足满足消费者所要求店铺为基础理念。
(二)目
第二条 本规章是订定××加盟店组织活动,经营合格零售对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权利义务,加盟店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加盟店权利义务等。
(三)组 织
第三条
(1)为统辖本事务,在××企业企业内设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设多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发展。
(2)(本部)
“××”商号、商标登录全部者本部要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运行方法、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加盟店)
店铺全部者加盟店,得在一实际上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营业权利,但须在所定整体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老实经营义务。
(4)(委员会)
相关加盟店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组成,并遵从另定委员会规则营运。
(四)加盟资格
第四条 加盟店加入资格,要求以下:
(1)和既加盟会员关键商圈竞争。
基准在××公尺以上离间距离(或在买卖关系,人口每×万人设一店铺)为标准,至于有没有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
(2)要含有一定程度以上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最低标准订定:
面积:××坪以上;每个月营业额××万元以上。
(3)不得加入和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其它连锁组织。
(4)加盟者本身及能替换适任经营者,必需用心经营。
(5)做本部加盟店要老实经营并接收本部经营指导和援助。
(6)对于本规章要全方面赞同,并全方面参与本部为加盟店所举行共同活动。
(7)常常要提出经营合理化意愿,且要自动、主动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五)加盟条件
第五条 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条件以下:
(1)使用“××”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订招牌、标识。
(2)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3)要接收本部业务培训。
(4)和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六)基础权力。
第六条 加盟店基础权力以下:
(1)使用“××”商号商标经营店铺。
(2)使用“××”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3)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商品。
(4)施以内外包装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法。
(5)接收本部经营技术指导,并按本部指导要领营业。
(6)接收经挑选统一商品及物品供给,并使用订定订货手册。
(7)参与本部统一举行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它共同活动。
(8)接收相关店铺新设、改装专门技术指导。
(9)参与本部计划教育训练。
(10)接收经营计划策定及指导。
(11)接收提供必需情报。
(七)确保加盟店利益
第七条 为促进加盟店效益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独有销售技术。
(八)商品计划
第八条 为确保前条利益,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指导实施。
(1)商品组成计划。
(2)商品陈列计划。
(3)毛利计划。
(4)销售促销计划。
(5)广告宣传计划。
(6)进货补给计划。
(7)其它相关店铺管理计划。
(九)商品供给
第九条 商品供给方法订定以下:
(1)加盟店经销货物中,最少有百分之×以上货物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供给,标准上依本部所定定时配送系统配给。
第壹拾条 相关分成计划内容以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调配周转。
(十)支付货款
第十一条 每个月1日至月底所进货款,于次月5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银行,或将支票寄至本部。
(十一)退货处理
第十二条 由本部所供给商品及物品类,标准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认可退货期限内特定品,但退货所需运费及其它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配额,在本部所认可一定时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要求。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支付,应依前条所定每个月份结算。
(十二)本部营运费用分担
第十三条 加盟店对于本部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个月××元。
(2)每个月向本部进货金额×%。
(十三)特定费用负担
第十四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设计及物品费用——实费。
(6)其它尤其指导援助经费——实费。
(十四)保守机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计划、营运、活动等实态及内容不得泄漏于她人,尤其对下列事项保守关键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具体经营内容,尤其对进货、销售、资金计划具体内容。
(3)其它本部指定事项。
(十五)严禁事项
第十六条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声誉。
(4)将本部所送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她人。
(十六)契约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以前条要求时。
(2)加盟店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定无法改善经营状态时。
(3)加盟店或加盟店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实施或实施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和加盟店经营者相关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所以加盟店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债务推行,虽经劝说,仍不推行时。
(十七)除 名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要求有重大违反时。
(2)显著妨碍本组织信用时。
(3)妨碍正常连锁营运时。
(十八)退 会
第十九条 加盟店不管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最少应于三日前,以书面通告本部。
(十九)契约解除后,应处理事项
第二十条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加盟店名称撤消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它本部送付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查定。
(4)对本部或其它加盟会员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因为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二十)规章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规章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议经过。
(二十一)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加盟店营运,本规章或另订多种规则无要求时,即依据本部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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