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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632550 上传时间:2024-07-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4.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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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依据机关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财务管理基础标准: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正确处理学校在事业发展过程中多种利益关系。第二条:财务管理关键任务: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落实实施“收支两条线”标准;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集中管理学校多种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优化配置学校多种资源,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经济秩序;如实反应财

2、务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对学校经济活动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实”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工作实施校长领导下经济责任制,各分管校领导对校长负责,帮助校优点理各分工范围财务工作。后勤社会化实体、校办企业及独立法人实体标准上实施独立核实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坚持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加强审计、纪检和监察作用,确保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在有效控制和监督下良性运行。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五条:财务预算是学校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年度财务

3、收支计划,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校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实。第六条: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主动稳妥标准,各项收入要尽可能核实,对难以确定收入不得高估;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重视效益、勤俭节省”标准。第七条:学校各部门依据本部门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部门预算,财务处依据部门预算提出预算提议方案,经校党委会研究经过后,将经费预算切块分配到各部门,按财权和事权相结合标准,由各分管校领导审批实施。第八条:各部门依据已同意部门预算进行有计划用款。要在当月20日前向财务处报次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财力区分轻重缓急安排资金。不按要求上报用款计划,财务处不

4、能确保资金立即到位。第九条:为维护预算严厉性,强化预算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同意,通常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10000元以下,各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50000元,由校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因处理突发事件需要,校长可先行审批10万元以下款项,待下次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需报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等。第十一条:学校各项

5、收入必需严格实施物价部门要求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落实实施“收支两条线”标准,凡属预算外资金须立即足额上交财政专户。第十二条:学校各项收费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要求正当票据收费。财务处根据要求领购、登记、使用、保管、缴销正当票据。第十三条:严禁任何部门逃避财务监督,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制、自购收费收据,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第十四条:学生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依据代办项目和服务内容由财务处统一审定报物价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代办费由财务处设置明细项目单独核实,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五条:激励各部门主动开展创收有偿服务活动,其取得有偿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6、分户核实,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按徐州工程学院相关有偿服务收入管理措施实施。第十六条:加强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由卖方优惠给部门或个人折扣,应主动上交财务处,对接收折扣隐瞒不交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责任人责任。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其它活动而发生各项资金花费和损失,包含: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础建设支出、对隶属单位补助支出等。第十八条:学校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支出坚持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行政、教辅部门预算内经费先由部门行政关键责任人签字后报

7、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下拨到各学院预算内包干经费,由各学院行政关键责任人签字审批报销。预算外经费审批按第九条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九条:各部门行政关键责任人对本部门各项经费支出实施“一支笔”制度,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签字工作,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负全方面责任。建立部门专员报账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一名经办人员负责本部门多种经费报账结算工作,财务处只对指定报账人员办理本部门多种经费支出结算业务。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会务费支出,对差旅费及会务费报销,按徐州工程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暂行)实施,严格实施出差人员根据等级要求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第二十一条:严格控

8、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实施先申请后招待制度。对因工作需要非安排不可招待业务,严格按徐州工程学校招待费管理措施实施。未经统一安排,经费自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承接规模较大关键会议、重大活动等,所需经费须向财务处编报具体经费预算,按要求权限审批后,财务处方予借款,业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办理结算报销手续。第二十三条:加强车辆管理,按市财政部门相关机关汽车维修定点管理措施和定点加油管理措施文件精神,严禁私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车辆除外),车辆维修费报销要依据“维修结算清单”、“委托维修单发票附件联”和盖有“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专用章”发票,以转账方法结算。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加油卡

9、加油、出车登记、单车用油考评等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外地加油除外),未加盖“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章”发票(外地加油除外),财务处不得报销。第二十四条:加强印刷业务管理,按市财政部门相关公务印刷定点管理措施文件精神,多种印刷业务应安排在学校文印中心或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印刷部门,由学校文印中心负担印刷业务,其结算价格必需显著低于同类定点印刷企业。严禁到定点印刷企业以外进行印刷,未加盖“徐州市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发票专用章”印刷发票(校文印中心除外),财务处不得报销印刷费。第二十五条:加强邮电费管理。学校各部门电话费由校办制订话费标准,包干到部门,节省归己,超支自付。物品邮寄由校办

10、统一管理,建立物品邮寄明细台账,不得用公款邮寄私人物品。第二十六条:自筹基础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资金安排基础建设所发生支出。学校应在确保正常经费支出前提下安排自筹基建支出。自筹基础建设资金应单独列支,单独核实。第二十七条:基建部门对新建工程项目组织相关教授对选址、工程要求、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汇报,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工程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凡立项同意全部基建工程项目(含维修工程)均须按要求办理招投标、议标手续。第二十九条:工程完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要求立即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财务处对基建工程付款额度在决算前应控制在全部工程款80%以内,余款中20%

11、待工程决算审计汇报签发后再分期支付,并留足够保修金。第三十条:多种票据是财务报销凭据,下列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1、无监制章、无收款单位公章、无私人签章(字)外来票据。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识别或有显著涂改迹象票据。3、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票据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票据5、审批手续不全票据。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第三十三条:现金关键用于学校日常零星开支,财务处应严格实施国家要求现金使用范围,加强

12、现金收付业务核实,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实相符。行政、教辅部门预算内资金借款,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下拨到各学院预算内包干资金借款,由各学院行政关键责任人审批。对各部门预算外经费支出资金借款,借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各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单笔业务超出10000元,需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登记或电话预约,方便财务处立即备款。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出1000元,均应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第三十四条:为方便各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业务,财务处实施“报账通”业务,对各部门报账人员统一办理银行卡,以银行卡结算多种经费,标准上不再用现金结算。第三十五条:加强对银行结算业务核实,

13、财务处必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账户管理措施要求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支付结算措施要求办理银行结算。立即、定时逐笔查对银行发生业务,每个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列明未达帐项。第三十六: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或临时垫付、预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停滞在结算过程中资产,表现为学校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一个债权。第三十七条:为加强资金管理,立即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终了后七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严格坚持“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标准。对逾期不报账借款人,在财务处催还无效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或部门预算指标中扣还。尤其要加强对离校人员应收及暂付款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无须要经

14、济损失。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久挂帐。对于确实无法收回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按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过程中而购置不组成固定资产多种器材物资。包含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具等。为确保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需加强物品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步骤管理,确保学校多种存货安全完整。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通常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

15、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即: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常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隶属设施。房屋包含: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员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等;建筑物包含: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库)、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隶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配套设施,包含房屋建筑物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2、专用设备是指学校购置多种含有专门性能和用途

16、设备。如:电教设备、试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3、通常设备是指学校多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俱、计算机、通常文体设备等。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收捐赠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多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品等。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各部门购置储藏统一管理使用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经过光盘、磁盘存放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固定资产。第四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及市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实施,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资产,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置,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资产,严格按徐州工程学院大件、大宗物资采购暂行措施实施。 第四

17、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及存货管理,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并设置总账和分类账进行核实,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由教务处设备科、总务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数量、金额分类明细核实。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第四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需经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判定,经校长同意后核销。大型、精密珍贵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需报市财政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立即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私分。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18、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足发挥无形资产效益,确保无形资产完整。第四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它单位投资。学校对外投资要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坚持谨慎标准,明确和被投资企业或单位产权关系和经济利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六条:负债是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包含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第四十七条: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负债,指学校向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及职员借入资金。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标准,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多种借款必需经过校长

19、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四十八条:财务处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管理,确保其按要求用途使用资金,确保借入款项按预期归还。各部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给所属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第四十九条: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立即和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一个负债。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管理,确保立即清理和结算,不得长久挂帐。第五十条:应缴款项是学校根据相关要求上缴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各类款项,财务处应根据要求,立即足额上缴各类应缴款项。第七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监督第五十一条:财务汇报是反应学校一定时期财务情况和事业发展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定时向财政部门及其它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第五十二条:财务监督是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学校必需接收国家相关部门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内部监督制度。第五十三条:财务处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相关要求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反应。第五十四条:要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根据“谁签字谁负责”标准对应负担经济责任,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经费支出正当性、合理性负责,确保财务监督有效实施。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自1月1日起实施。若和上级文件要求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要求为依据。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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