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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和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中国
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措施》,已经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确保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难造成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或地质灾难隐患,采取专题地质工程方法,控制或减轻地质灾难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单位,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取得对应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负担地质灾难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各等级资质条件以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负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勘查项目,有优良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大型地质灾难勘查项目相适应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负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勘查项目,有良好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中型地质灾难勘查项目相适应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
3.含有和负担小型地质灾难勘查项目相适应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单位各等级资质条件以下:
(一) 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负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大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设计、测试、制图和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负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中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设计、测试、制图和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创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含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
3.含有和负担小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设计、测试、制图和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各等级资质条件以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负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大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施工机械、测量、测试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负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工作业绩;
4.含有和负担中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施工机械、测量、测试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含有和负担小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施工机械、测量、测试和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 除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还应该同时含有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单位必需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出百分之十。
第十条 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对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对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能够对应承揽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大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单独立项地质灾难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中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单独立项地质灾难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属于小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应该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实文件和设置单位同意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相关部门登记证实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关键技术责任人任命或聘用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实、职称证实;
(六)负担过关键地质灾难治理工程项目相关证实材料,包含任务书、委托书或协议,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关键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实。
上述材料应该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能够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应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向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经审批机关责任人同意,能够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该组织教授进行评审。教授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同意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该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告期满,对公告无异议,审批机关应该给予同意,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告有异议,审批机关应该对其申请材料给予复核。
审批机关应该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给予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资质,应该在同意后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立案。
第十八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使用期为三年。
使用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应该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该对申请延续资质单位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换发新资质证书,使用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觉达不到原资质条件,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单位,能够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在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措施要求上一级资质条件,审批机关应该换发对应等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在媒体上申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应该立即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应该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责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应该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验时,被检验单位应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验中发觉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和其资质等级不符,应该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关键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该建立严格技术结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编号,应该在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相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负担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该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技术责任人或其它技术人员应该参与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负担地质灾难治理工程项目标资质单位,应该在项目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应该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根据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立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能够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根据本措施第二十七条要求进行立案,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仍不更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二)对符正当定条件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四)不推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单位,应该于本措施实施后六个月内,依据本措施要求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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