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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企业津贴管理制度
(一)住宅津贴
第一条 领取资格
在企业住宅、宿舍及其它企业设施以外居住企业职员,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 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1. 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眷,共同居住
①租借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2)无抚养家眷单身
①租借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2. 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眷为户主时
①租借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2)所抚养家眷不是户主时
①租借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3)无抚养家眷时
①租借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个月津贴××元;
3. 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①有抚养家眷者以××元为限;
②无抚养家眷者以××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①有抚养家眷者以××元为限;
②无抚养家眷者以××元为限;
第三条 住宅津贴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员成为领取住宅津贴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员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 领取手续
期望领取住宅津贴职员,事先必需将“家眷关系证实书”及相关住房情况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 确定
依据第四条中记载提交材料,本单位责任人及总务处责任人需要确定该职员领取住宅津贴资格及住宅津贴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定表。
第六条 确定过程中相关调查
企业在审核职员提交相关资料时,依据需要可要求职员深入提交相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定性调查。
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手续
当住宅津贴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需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提交相关材料,并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
(二)尤其工作津贴
第八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尤其工作津贴。
第九条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人员,每个月发给尤其工作津贴××元。
第十条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尤其工作津贴:
1. 试验研究部门或帮助生产化学制品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时间占1个月全部工作时间百分比)及相对应尤其工作津贴。
2.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分;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责任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尤其工作津贴奖金标准额,为六个月(上六个月或下六个月)尤其工作津贴月平均额,每六个月发放1次。
(三)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 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 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个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元。
第十三条 兼职锅炉工
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它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责任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锅炉操作津贴奖金标准额计算,以第十条第3项要求为依据。
(四)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四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五条 专职电话交换员
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个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元。
第十六条 兼职电话交换员
因专职电话交换员休假、缺勤或其它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责任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电话交换津贴奖金标准额计算,以第十条第3项要求为依据。
(五)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在工厂内常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康者,享受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 长久工作者
长久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个月领取保健津贴××元。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者
临时在第十七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六)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 领取资格及金额
因工作原所以不能利用本企业食堂职员,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助:
1. 天天午餐补助××元,晚餐补助××元;
2. 伙食补助每个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天天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伙食补助。
第二十二条 在本企业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伙食补助:
1. 早餐××元(限在本企业宿舍居住单身职员);
2. 午餐××元;
3. 晚餐××元(限在本企业宿舍居住单身职员及须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职员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2小时以上者,无偿供给一顿晚餐(或夜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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