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年 度
2004
项目编号
学科分类
项目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公章)
项目主持人
研究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填 写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4年12月修订重印)
填 表 说 明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由司法部研究室(简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简称乙方)、项目主持人(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二、本合同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合同由乙丙双方对合同相关栏目进行填写,最后由甲方审核并填写相关条款后生效。
四、本合同 “经费管理”、“完成日期”按《立项通知》填写,其他内容须与《项目申请评审书》相一致。
五、栏目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除具体条款第六条栏目外,其他栏目由乙丙双方填写,合同封面按照《立项通知》填写;
(二)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学科分类”指法理学、法史学、行政法学、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民族法学;
(四)“项目类别”指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中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五)课题组成员指除项目主持人外的其他项目参加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栏目不够可另加行;
(六)合同具体条款第四条请在选项前的□中划“√”号,如选择“其他”一项,请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最终成果形式;
(七)专项任务项目须填写合同具体条款第七条,资助经费数额不少于3万元;
(八)合同具体条款第七条“其他经费”指自筹经费、委托单位资助经费等;
(九)合同具体条款第八条按照甲方批准资助金额总额填写预算;
(十)合同具体条款第九条“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指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甲
方
单位名称
司法部研究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任永安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65206810
传真
010—65206850
电子信箱
sfky@
乙
方
单位名称
福州大学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职务
校长
科研管理部门
福州大学科技处
项目联系人
江永真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邮政编码
350002
联系电话
0591-87893107
传真
0591-87892573
电子信箱
kycs@
户 名
福州大学计财处
开户银行
工行洪山支行凤凰分理处
帐 号
1402013409004600645-881
丙
方
项目主持人
(签章)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合同具体条款
第一条 项目研究主要内容及意义(限500字)
第二条 项目研究方法(限300字)
第三条 项目研究计划进度及阶段性成果(限300字)
第四条 最终成果形式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教材 □ 论文 □ 研究报告
□ 立法建议 □调查咨询报告 □ 其他( )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
项目主持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行政职务
专业职称
研究专长
项目研究中
承担的任务
工作单位
课题组成员(不含主持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行政职务
专业职称
研究专长
项目研究中
承担的任务
工作单位
第六条 司法部资助经费数额
司法部资助经费总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司法部意见:
甲方负责人(签章):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七条 其他资助经费单位、数额
资助总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资助单位意见:
资助单位负责人(签章): 资助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序号
经费开支科目
经费预算金额(万元)
1
图书资料费
2
国内调研差旅费
3
小型会议费
4
计算机耗材和上网费
(不得购买硬件,不超过总资助额的5%)
5
项目管理费(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
6
成果鉴定费
7
出版费
8
其 他
合 计
年度
预算
2005年度
2006年度
第九条 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监督管理)
同意承担本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
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第十条 甲方对立项项目(不包括专项任务项目)进行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第一期在三方签订合同后拨付,第二期待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第三期待项目成鉴定通过后拨付。
第十一条 甲方将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年度进行中期检查,乙丙双方应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经费决算,并对后续工作计划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期结项的,甲方有权撤销该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就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课题组成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最终成果形式等单方面作出变更;确需变更,由乙丙双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签订补充文件。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使用项目研究成果,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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