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 度 2004 项目编号 学科分类 项目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公章) 项目主持人 研究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填 写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
2、4年12月修订重印) 填 表 说 明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由司法部研究室(简称甲方)、项目承担单位(简称乙方)、项目主持人(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二、本合同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合同由乙丙双方对合同相关栏目进行填写,最后由甲方审核并填写相关条款后生效。 四、本合同 “经费管理”、“完成日期”按《立项通知》填写,其他内容须与《项目申请评审书》相一致。 五、栏目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除具体条款第六条栏目外,其他栏目由乙丙双方填写,合同封面按照《立项通知》填写; (二)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
3、年,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学科分类”指法理学、法史学、行政法学、宪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民族法学; (四)“项目类别”指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中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 (五)课题组成员指除项目主持人外的其他项目参加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栏目不够可另加行; (六)合同具体条款第四条请在选项前的□中划“√”号,如选择“其他”一项,请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最终成果形式; (七)专项任务项目须填写合同具体条款第七条,资助经费数额不少于3万元; (八)合同具体条款第七条“其他经费”指自筹经费、
4、委托单位资助经费等; (九)合同具体条款第八条按照甲方批准资助金额总额填写预算; (十)合同具体条款第九条“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指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 甲 方 单位名称 司法部研究室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任永安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邮政编码 100020 联系电话 010—65206810 传真 010—65206850 电子信箱 sfky@ 乙 方 单位名称 福州大学 (
5、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章) 职务 校长 科研管理部门 福州大学科技处 项目联系人 江永真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工业路523号 邮政编码 350002 联系电话 0591-87893107 传真 0591-87892573 电子信箱 kycs@ 户 名 福州大学计财处 开户银行 工行洪山支行凤凰分理处 帐 号 1402013409004600645-881 丙 方 项目主持人 (签章)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6、 合同具体条款 第一条 项目研究主要内容及意义(限500字) 第二条 项目研究方法(限300字) 第三条 项目研究计划进度及阶段性成果(限300字) 第四条 最终成果形式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教材 □ 论文 □ 研究报告 □ 立法建议 □调查咨询报告 □ 其他( )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 项目主持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行政职务 专业职称 研究专长 项目研究中 承担的任务 工作单位 课题组成员(不
7、含主持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行政职务 专业职称 研究专长 项目研究中 承担的任务 工作单位 第六条 司法部资助经费数额 司法部资助经费总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司法部意见:
8、 甲方负责人(签章):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七条 其他资助经费单位、数额 资助总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资助单位意见: 资助单位负责人(签章): 资助单位财
9、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八条 经费管理 序号 经费开支科目 经费预算金额(万元) 1 图书资料费 2 国内调研差旅费 3 小型会议费 4 计算机耗材和上网费 (不得购买硬件,不超过总资助额的5%) 5 项目管理费(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 6 成果鉴定费 7 出版费 8 其 他 合 计 年度 预算 2005年度 2006年度 第九条 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监督管理) 同意承担本
10、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督管理。 经费管理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第十条 甲方对立项项目(不包括专项任务项目)进行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分三期拨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第一期在三方签订合同后拨付,第二期待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第三期待项目成鉴定通过后拨付。 第十一条 甲方将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二个年度进行中期检查,乙丙双方应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经费决算,并对后续工作计划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期结项的,甲方有权撤销该项目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就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课题组成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期限、最终成果形式等单方面作出变更;确需变更,由乙丙双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签订补充文件。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使用项目研究成果,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合同原件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丙三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