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鱼塘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座落、面积、用途出租土地、鱼塘位于 双方同意出租土地、鱼塘可用于种植、养殖。二、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土地、鱼塘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水电设施费由承租方负责。承租的土地不能建猪舍及其它建筑物。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每年土地、鱼塘租金为(大写) (¥ 元)。承租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交齐下一年度的租金。四、违约责任1承租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取当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2出租方中途解除合同,将土地另租给第三人,除返还当年
2、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当年租金的二倍。2、如承租人出现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出租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果造成其它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2)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严重背离原租赁状态的;(3)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免责条件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如土地已不适于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2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及上级部门收回土地、鱼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则本合同终止。被收回鱼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六、其他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居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