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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重庆电务既有线施工样本).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297066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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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成都铁路局重庆电务段 乙方: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南涪铁路站后工程项目经理部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南涪铁路信号专业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在甲方管辖的运营线路施工,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施工项目: 南涪铁路信号专业缺陷处理及未完工程 2.作业内容:全线信号设备基础硬面化,南川至涪陵信号设备缺陷处理,南川站万盛方向信号设备安装、调试、开通。 3.地点和时间:南涪线涪陵至南川K0+175-K78+280,2013年春运结束至2014年春运开始止 4.影响范围:影响南涪线涪陵至南川K0+175-K78+280信号电缆及信号设备。 二、施工责任地段:南涪线涪陵至南川K0+175-K78+280 三、施工期限:2013年春运结束至2014年春运开始止 四、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 乙方(施工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2)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和批准的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 甲方(设备管理单位)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1)严格按照对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配合施工; (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甲方的《设备维护规则》要求进行施工。 五、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制订具体条款) (一)安全防范内容: 1、乙方施工中对甲方既有设备的损坏。 2、乙方施工中对甲方配合人员的人身伤害。 (二)安全防范措施: 1、各种机械、设备等要规范操作,材料堆放整齐,不侵限。 2、施工中要征求配合人员意见,防止对甲方既有设备的损坏。 3、甲方配合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检查时,乙方应停止对配合人员有人身安全威胁的施工,防止施工机械、设备等对配合人员的人身伤害。 4、施工、挖沟地点要征求配合人员意见,若有地下设备,必须由乙方开挖探沟确定地下设备具体径路。 5、施工单位进场开始施工前,必须通知甲方派人指明电务电缆径路,由乙方负责在电缆径路上使用白灰等方式注明电缆走向和需防范的范围,确保电缆安全,否则严禁乙方进行施工作业。 6、乙方每日施工内容必须以施工配合通知单方式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每次填写施工配合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施工配合通知单,禁止乙方在没有书面通知甲方配合且双方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机具不得直接从铁路线上跨越。 8、施工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所派施工配合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所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9、在施工过程中已挖出的外露信号电缆由乙方负责24小时防护,在施工完后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的指导下)对外露信号电缆进行掩埋; 10、施工单位要服从现场安全监控人员的指挥,听取监控人员意见,认真、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监控人员有权对违章作业的施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11、临近既有线的施工便道养护必须设防撞隔离措施,在高于或平行于既有线的临近道路上通行汽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结合部安全分工: 1、乙方应在施工前三天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甲方,并会同甲方有关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实地调查,共同制订施工配合方案(配合方案必须明确甲方施工配合负责人、乙方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乙方施工必须按照甲方施工配合人员的要求,在不影响甲方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甲方地下设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施工配合人员并停止施工;甲方施工配合负责人接乙方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前往确认设备情况并提出临时解决方案。 4、如因乙方施工需要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因乙方违反上述各项要求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5.每天施工完后,双方必须共同确认设备状态良好,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消记。 六、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安全职责 1. 成立安全责任小组,由乙方王乐(18602714900)任组长,甲方杨朝华(15902373818)任副组长,双方各出2~3人为成员。安全小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施工对营业线可能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并立即向各自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 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3.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求组织施工。甲乙双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 甲、乙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 具体配合内容: (1)开工前对本单位维护管理的设备现状调查。 (2)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计划申报。 (3)提供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既有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甲方对乙方涉及本专业的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并进行检查签认,确保本单位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良好运用。 3. 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责令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 甲方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甲方负主要责任;对因监督(监护)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责任外,同时要追究甲方责任,影响其安全成绩。 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检查自身维护管理的既有设备情况,提供自身维护管理的地下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准确位置。如无法提供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时,甲、乙双方和设计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制订安全措施,确保运营设备的完好和行车安全。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严禁施工。乙方擅自施工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2. 乙方施工中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的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并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其具体情况,乙方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 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工程质量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评定)。 4. 乙方组织施工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通知甲方,告知施工计划安排情况、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配合的人员数量。 5. 未经甲方同意或甲方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建设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 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铁路局安监部门裁决。 7. 乙方在施工地段发生损坏既有设备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甲方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8. 乙方要严格执行部、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要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9.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按规定设置室外防护,确保甲方配合人员人身安全。 10. 乙方改动既有设备,须停水、停电、停用信联闭、石方爆破等需封锁线路或慢行的施工,均应按照铁路局《各项行车设备施工的审批与实施办法》的程序规定,制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局外施工单位,凡在成都铁路局管内承担营业线施工,要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成铁安〔2005〕481号)。 七、安全监督配合费 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按照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和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监督(监护)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也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甲方监护人员无故不到场,影响施工计划执行的,追究甲方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双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本协议职责,造成行车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 注:关于事故经济赔偿及处罚额度按铁路局有关处罚办法的规定确定。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与本协议一并执行。 十、路内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或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Ⅰ、Ⅱ级施工报路局安全监察室,Ⅲ级施工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路外施工单位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乙方主管部门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路局安全监察室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总部、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路局安全监察室(Ⅲ级施工为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查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盖章) 乙方主管部门(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监室(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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