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按照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类,批发类包括食品批发配送商、食品批发销售商,零售类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进行标注。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一
2、)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条 食品药
3、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 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辖区内连锁经营企业门店集中受理和审查;可以对其辖区内的食品自动售货商实行单一许可证管理,自动售货机摆放地点参照贮存场所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
4、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条 对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为不同地点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管理,贮存场所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由实施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核查;贮存场所不在实施许可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可以由贮存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5、、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第十三条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节 通用要求第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销售经营
6、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第十六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7、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四)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五)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的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六)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
8、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或设施;(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第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
9、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第二十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
10、离。第二十二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第二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二十四条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
11、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第三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一)食品批发配送商,指具备配送运输能力,采取配送运输形式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二)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具备配送运输能力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三)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大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四)食杂店,指以零售为主,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经营面积小于200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