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的收支业务与资金流转密切相关,是单位运行中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内部控制的管控重点。
一、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收入。
所有的财政拨款收入集中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最终付款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
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管理,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其他收入包括:区级相关部门及市相关部门拨入的经费等。
二、支出管理
支出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此费用统一向区财政申请,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
(2)公用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体检费、疗休养经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统一向区财政申请,从零余额账户拨付至经济活动相关单位。
2、项目支出包括:维持街道基本运转的项目支出:主要是街道及居委会聘用人员经费、中心的运转及设备购置经费;社区管理与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经常性保障的社区管理与服务项目、共性项目、特色项目和其他项目等;社区建设与信息化经费:已安排的社区建设项目、待安排的社区建设项目、社区服务设施、居委会、居委活动室购置及装修经费等。其中财政局安排的集中支付项目需向区财政申请,由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外,其余项目从零余额账户拨付至经济活动相关单位。
3、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原则,根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市、区有关细则实施。
2.2.1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街道收入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确保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形象,规范政府行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税务规定,制定XX道票据管理制度。
二、收费票据分为: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科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做好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交接、回收、核销、销毁等各个环节工作。根据各职能科室的收费项目提供相应的票据。并推行验旧供新,定期限量供应,限期交销的办法。
四、票据管理人员对购进的发票,应按发票编号,按序造册登记,以方便领用人员签收。对回收的存根应做好记录。收费票据存根一般保存5年,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
五、收费票据必须根据市、区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字样,并且不得缺联,做到票据相符。
六、任何科室(部门)不得私自印制票据,不得私自出售、转让、代开、借用财政税务提供的收费票据。
七、街道办事处财政科应当依据财政局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交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的,街道办事处财政科有权制止并向纪工委及街道主要领导汇报。
八、票据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到财政科申领相关票据,建立票据台账,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票据保管及序时登记工作,并及时核销。
九、财政科对收费票据实行日常稽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检查内容包括:
1、收费票据购领、使用、管理情况;
2、已报销、记账收费票据的合法性
3、收费金额解缴收入情况;
4、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管理和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匿收入。
十一、管理和使用票据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因工作疏忽造成票据短缺、遗失的,除按规定立即声明作废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应的处理。
2.2.2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制度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开源节流,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严格控制预算,节约经费,明确审批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室(部门)经费审批权限
1、科室(部门)使用项目资金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批;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含2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由街道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批;30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批。
2、各科室(部门)在专项业务中发生的各项人员支出,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人员加班等费用支出需经组织科核定确认。
3、公务接待费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公务接待费指本单位因开展公务活动需要且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公务接待费使用严格按照八项规定精神及《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规定使用。
4、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的水果、饮料、食品类等支出500元以下(含500元)由各分管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街道主任审批。
5、各科室(部门)日常办公用品,纳入街道公用经费管理,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行政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在各专项业务工作中所发生的办公用品费用,计入各项目资金,根据项目资金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办公用品统一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采购,各科室(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向行政办申请采购。未通过行政办统一购买的办公用品所发生的费用,财政科不予报销。
6、街道机关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子女的幼托费,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组织科参照有关规定审批,500元以上的须经办事处主任审批。
7、街道及各中心发生的水、电、煤、电话费等费用,由行政办主任审批。发生的维修费用,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行政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须经办事处主任审批。
8、各类人员福利待遇支出由组织科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执行。
二、居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1、居委会各项经费(除已明确审批权限的公用经费以外),金额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的由居委会书记、主任审批;金额超过300元以上至500元(含500元)由社保科长审批;金额超过5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由分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其中应急帮困现金慰问必须经社保科审批,实物慰问审批权限不变。
2、居委会办公室及居委活动室的水、电、煤、电话费等公共事业费由行政办主任审批,发生的办公费、维修费用,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由行政办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的须经办事处主任审批。
3、未实现四位一体管理的居委会发生的常规清扫费支出由市政科科长审批,其中人员经费需经组织科审核;发生的常规车棚管理费支出由社保科科长审批,其中人员经费需经组织科审核。
2.2.3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办事处公务接待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接待审批
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接待审批:街道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
1、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3、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4、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公务邀请:根据市、区相关要求执行。
三、接待标准
迎送限制: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1、街道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2、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1、接待住宿应优先在辖区内部接待场所安排。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用餐安排:接待用餐根据市、区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1、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街道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2、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3、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安排:接待出行应简化安排,注意影响、注重实效。
1、严格执行警车使用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参加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3、陪同人员应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层层陪同。
四、经费管理
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并将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
1、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2、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4、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费用支付:接待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1、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2.4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办事处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街道领导批准,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差旅费标准
1、城市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标准: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标准: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后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参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后表(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北京
350
100
天津
320
100
河北
310
100
山西
310
100
内蒙古
320
100
辽宁
330
100
大连
340
100
吉林
310
100
黑龙江
310
100
上海
350
100
江苏
340
100
浙江
340
100
宁波
330
100
安徽
310
100
福建
330
100
厦门
340
100
江西
320
100
山东
330
100
青岛
340
100
河南
330
100
湖北
320
100
湖南
330
100
广东
340
100
深圳
350
100
广西
330
100
海南
350
100
重庆
330
100
四川
320
100
贵州
320
100
云南
330
100
西藏
350
120
陕西
320
100
甘肃
330
100
青海
350
120
宁夏
330
100
新疆
340
120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 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三、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政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2.5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和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开支。一般包括专项会议费支出、专项设备购置费支出、专项修缮费支出、专项业务费支出、专项扶持资金支出、专项实事项目支出、专项社保资金支出等。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实行专项申请审批制度
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目的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和可用财力编制,原则上与经常性支出预算同步进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街道专项资金预算列支。
二、保证专款专用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实行单独核算,不能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更不能私分、挪用和移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调整,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制,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较大的或重要的项目须签定合同,以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包括社区发展实施项目名称,主要用途,所需资金等,以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检查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使用效益等情况,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检查与监督,实行跟踪反馈,追踪问效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年度终了时,对未完成项目结余,结转下一年继续用于专项支出,对于已经完了的专项资金结余,上缴区财政部门。
2.2.6 居委会经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财政经费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居委会资金管理,特修订居委会经费管理制度。
居委会应加强经费收支的管理,选出一名有一定能力、具有责任心的居委干部担任居委的报账员,负责本居委的收支、报销和票据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财政科负责对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对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核算、管理、监督。
一、居委会经费管理
居委会经费根据用途分类分为:居委会经费、居委会帮困经费、居委会活动室管理经费和居委会文化团队活动经费。其中居委会经费包含居委会工作经费、居委会活动经费、居委会综合工作经费。
1、居委会经费(含居委工作经费及综合工作经费)按照实有人口数结合居委会上报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额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数确定分配比例。
2、居委会应急帮困经费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数分配,采取零基方式,第二年度各居委数清零,结余部分由街道统筹安排用于社区帮困。
3、居委会活动室管理经费采取定额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数确定分配比例。统筹部分用于居委活动室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及居委活动室零星修补及统一采购等。
4、居委会团队活动费分配由社发科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要求予以安排额度。
居委会各类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制度》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居委募捐款管理
1、各居委会认真做好每次捐款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做好募集捐款收、缴管理工作,收到的募集捐款统一解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
2、每次募捐活动,各居委会须编制捐赠人员明细清单,一式三份送有关职能科室(部门)盖章核准,其中一份交职能科室(部门)备案,一份连同银行回单交街道财政科入帐,一份由居委会留底。同时捐赠榜经职能科室(部门)盖章后予以公布。
3、居委会募集到的各类捐赠款,必须如数上缴街道财政科,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票据管理
1、居委会要建立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领、用、存、销登记账簿,严格及时办理领用、发放、结存、报销、核销、缴销的登记签收手续。
2、负责管理票据有关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不得私自销毁,应故遗失要查明原因,及时报请原领用部门声明作废,并应对有关责任人员酌情处理。
3、负责票据管理的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应到街道办事处负责票据管理的专职人员处核对票据领销情况,核对无误盖章后办理移交手续,由居委会主任监交并签字留存,做到账票清楚。
2.2.7 报销业务处理流程图
根据活动(项目)规模及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审批权限申请资金使用额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提供书面申请。
科室(部门)居委会经办人员取得原始票据或自制票据
报账员填写报销凭证
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批
分管领导 审批
主管领导 (大额资金) 审批
国库系统报销
账务系统制单、记账并生成报表
Y
N
Y
N
N
财政科会计 复核
Y
N
2.2.8 大额度资金使用备案流程图
根据活动(项目)规模及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按照审批权限申请资金使用额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需提供书面申请。
(备注:大额度资金是指3万元以上资金使用情况)
科室(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街道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预报(申请)表
财政科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报纪检监察部门
未纳入年度预算
N
N
财政科报销,预报(申请)表用作报销凭证
根据会议决议党办承办预报(申请)表并开出执行单
相关科室(部门)
执行单交
党办督查
5万元以上网上备案
提出项目支出意见
2.2.9 工资发放流程图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