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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生产制度.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51760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8.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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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生产制度(一) 一、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和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二) 一、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定无相关传染病,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需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 三、 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不能随地吐痰;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 食品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它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五、 食品从业人员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六、 食品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 七、 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三) 一、 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辅料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 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使用数量等内容。 三、 建立生产加工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生产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品种。 四、 建立产品检验制度。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样检验。 五、 建立销售记录。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食品情况,并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着名称及联机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以上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四) 一、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科室报告。 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二)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五)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二、 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三、 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四、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五、 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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