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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党委)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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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行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我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事及时报、无事年终报”的报告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告人员: 总行班子人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均需按规定报告。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房屋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子女、父母、配偶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按季上报);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报告事项栏内,须讲清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重大事项报告本行党支部,由本行党支部上报党委纪检监察室。总行班子成员重大事项直接报告党委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党委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八条 报告人如有疑问可向党委纪检监察室进行咨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1)填好后应及时送交党委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姓 名 单 位 党内职务 行政职务 报告事项 时 间 地 点 报 告 事 项 简 要 内 容 备 注 填表时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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