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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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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s 新闻传播科学新闻传播科学,2024,12(1),53-58 Published Online February 2024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jc https:/doi.org/10.12677/jc.2024.121009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胡诗琴.我国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分析J.新闻传播科学,2024,12(1):53-58.DOI:10.12677/jc.2024.121009 我国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版权保护困境我国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版权保护困境 与对策分

2、析与对策分析 胡诗琴胡诗琴 北京印刷学院出版学院,北京 收稿日期:2023年12月18日;录用日期:2024年1月27日;发布日期:2024年2月5日 摘摘 要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逐渐在经济市场中崭露头角,数字藏品行业在数字经济市场发展中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藏品逐渐在经济市场中崭露头角,数字藏品行业在数字经济市场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也逐渐引起众多业界的关注。然而,目前受到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限制,数字藏品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也逐渐引起众多业界的关注。然而,目前受到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限制,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还面临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对数字藏品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并从数字藏品

3、交易模式的视角的版权保护还面临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对数字藏品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并从数字藏品交易模式的视角分别对数字藏品铸造者分别对数字藏品铸造者、数字藏品购买者数字藏品购买者以及以及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探析,并对如何提升数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探析,并对如何提升数字藏品收藏价值、加强平台监管及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对策。字藏品收藏价值、加强平台监管及数字藏品的版权保护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对策。关键词关键词 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可版权性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可版权性 Analysi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Dilemmas and Counter

4、measures in Chinas NFT Trading Model Shiqin Hu School of Publishing,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Beijing Received:Dec.18th,2023;accepted:Jan.27th,2024;published:Feb.5th,2024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digital collectibles have gradually emerged in t

5、he economic market.The significance of the digital collectibles indust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market is increasingly evident,attracting attention from various sectors.How-胡诗琴 DOI:10.12677/jc.2024.121009 54 新闻传播科学 ever,currently constrained by legal,economic,and other factors,cop

6、yright protection for digital collectibles faces numerous challenges.This paper begins by analyzing the copyright ability of digital collectibl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igital collectibles trading model,it examines the infringement actions of digital collectible creators,consumers of digital c

7、ollectibles,and digital collectibles trading platforms.Feasible strategies are then proposed for enhancing the collectible value of digital items,strengthening platform supervision,and improving copyright protection for digital collectibles.Keywords NFT,Copyright Protection,Copyright Ability Copyrig

8、ht 2024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引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在我国数字经济强势发展的势头下,数字藏品正悄然形成一股热潮,其背后隐藏的价值吸引企业、个人纷纷入局,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根据中国科学网202

9、1 年中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分析总结的不完全统计,2021 年国内数字藏品发行平台多达 38 家,包括鲸探、幻盒等,各发售平台共计发售数字藏品约456 万个,总发行量市值约 1.5 亿元,平均售价约 33.33 元1。陀螺研究院 2022 年 3 月发布的数字藏品应用发展报告中预测 23 年内中国数字藏品市场将达到 500 亿800 亿,潜力巨大2。数字藏品为经济市场注入了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以及版权交易等的风险。为保障我国数字藏品行业在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别是数字藏品版权保护方面的健康发展,笔者将对数字藏品交易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尝试提供相应的保护对策。2.数字

10、藏品的概念和类别数字藏品的概念和类别 数字藏品源于 NFT(Non-Fungible Token)概念,是艺术品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数字艺术品或数字化后的艺术品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确权标记后拥有了哈希值(一串具有唯一性、可追踪、不可篡改的数字代码),形成了“数字凭证+底层作品”的结合体,数字藏品的品类包括但不限于虚拟头像、数字音乐、短视频、摄影摄像作品、数字美术图画、动画、游戏装备等。目前,国内外对“数字藏品”的含义、属性、监管等还未达成共识。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中认为“数字藏品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即一种特殊的、身份化的数字

11、出版物。目前,数字藏品的产生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实物的数字化映射,即客观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作品上链后形成的数字藏品;第二,数字化原创作品通过区块链技术上链后形成的数字藏品;第三,数字化作品与实物或权益融合后形成的数字藏品。3.数字藏品的可版权性分析数字藏品的可版权性分析 数字藏品版权保护的基础是证明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属性的要求。著作权法第一Open AccessOpen Access 1陀螺研究院.数字藏品应用发展报告EB/OL.20222022.09.17.https:/ 年中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分析总结EB/OL.20222022.09.17.胡诗琴 DOI:10.12

12、677/jc.2024.121009 55 新闻传播科学 章第三条表明: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1。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被保护的作品要有能通过一定形式表现的外在表达;第二,被保护的作品应当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范围内;第三,被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数字藏品是对艺术品数字化的表达,所以符合第一点和第二点要求。但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作品的“独创性”应包含“独立完成”以及“创造性”两方面的内容。创造性的判断具有比较强的主观性,不同法系的国

13、家对创造性的要求也有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受“额头流汗”规则的影响,对于创造性的要求标准较低,“百页电话号码簿著作侵权案”(Fiest 案)后,英美法系国家对“创造性”实施了要达到“最低程度的创造性”的要求2;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作品并非被认为只是劳动成果,更多地被认为是精神的延伸以及艺术、文学价值的体现,因而对创造性的要求标准较高。中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对独创性的判断并未给出明确的标准,因此法官对作品创造性判断也有差别。因此,为进一步明确数字藏品的可版权性,对数字藏品的创造性判断要根据数字藏品的具体类别进行分析。有学者认为,底层作品上链后生成的数字藏品不能解释为著作权的客体,因为其是

14、在智能合约的标准上开发,根据上传的作品自动生成的计算机代码,这一铸造过程不代表铸造人在铸造过程中有主观上的独创性表达3。因此笔者认为,将已存在的数字作品或已完成数字化的实物作品通过 NFT 技术进行上链铸造形成数字藏品这一过程可被看作是对上链前的原有作品的一种机械性再加工,使原有作品通过新载体进行表达,因此数字藏品不具备独创性,但数字藏品生成过程满足我国著作权法的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行为的要件:一是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二是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4。数字藏品的铸造过程将原作品的复制件同步保存于平台网络服务器中,这种以数

15、字化等方式将作品稳定的存储且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承载作品信息的有形物质载体的行为表明数字藏品的铸造行为包含了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复制行为。NFT第一案即“胖虎打疫苗”NFT 侵权案的法院判决书中也表明,数字藏品是以 NFT 形式存在于交易平台上的数字作品的复制品,因此数字藏品可以被认为是原有实物作品或原有数字作品的复制品进行版权保护。4.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分析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分析 Figure 1.Schematic diagram of digital collection transaction chain 图图 1.数字藏品交易链示意图 数字藏品完整的交易链一般为:数字藏

16、品铸造者将已完成数字化或已有的数字作品上传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并根据平台要求填写基础信息,完成填写后,数字藏品被上传至区块链,然后铸造者选择将此数字藏品进行“单个”销售或“多个”销售(单个表示将此数字藏品进行一次性单份销售;多个表示对此数字藏品进行限量单份销售),随后选择交易的底层智能合约,最后购买者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区块链上生成数字藏品所有者的信息。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的本质是数字藏品物权的转移。完整的交易链如图 1。由此可知数字藏品的交易模式中,交易对象是数字藏品,交易方分别是数字藏品铸造者、购买者以及交易平台。数字藏品从数字藏品铸造者对数字作品进行铸造到数字藏品的交易平台的销售行为都有可能涉

17、及版权侵权。因此,笔者将分别从数字藏品铸造者、购买者以及交易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胡诗琴 DOI:10.12677/jc.2024.121009 56 新闻传播科学 4.1.铸造者:作品来源模糊导致交易未授权作品铸造者:作品来源模糊导致交易未授权作品 前文已分析数字藏品并非作品,而是与原作品相对应的复制品,因此数字藏品的版权人应该是原数字作品的版权人。虽然数字藏品具有可追溯性,但其可追溯的尽头为铸造者铸造数字藏品时填写的信息。因为区块链技术存在局限性,数字藏品的铸造者与版权人身份是否对等无法验证,上链信息的真实性也无法保证,原作品的版权来源也无法进行认定,因此,铸造过程存在源头造假的可能。目

18、前,在数字藏品铸造实践中铸造者的侵权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铸造者非原件作品创造者,也非原件作品所有者,在未获得他人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作品私自数字藏品化并进行后续交易的情况,如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铸造并发行的铸“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与漫画家马某在微博平台发布的插画完全相同,甚至还带有其微博水印,此行为侵犯了原件作品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第二种是铸造者是原件作品所有者但非创作者,但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买入或被赠予的原件作品铸造成数字藏品,此种行为也存在侵权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

19、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1,因此,原件作品的版权仍归原版权人所有。由此可知,可数字化的作品均可铸造成数字藏品,但底层作品版权信息查明后,若其著作权未被转移,则其著作权仍归权利人所有,铸造者未获得授权,因此其发起的交易不成立。4.2.购买者:获权界定模糊导致误用权利购买者:获权界定模糊导致误用权利 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购买者购买的是原件作品的复制品,而非作品的著作权,交易的结果是复制件物权的转移,但部分公众对自身购买数字藏品后所获得的权利范围不明确,因此产生了运用此数字藏品开发相关衍生产品,多次复制复制件进行销售,或将此数字藏品用作商业活动的存在侵权风险的行为。数字藏品

20、铸造者在售卖数字藏品时可以自由分配其底层作品的权利,但必须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在没有明确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即使数字藏品关联的原件作品的所有权被转移至购买者,创作者也仍然保留对原件作品的版权。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服务协议中并未明确指明购买者购买数字藏品后获得的权利,但给出了权利范围,且不同的平台给出的权利范围不同。如幻核平台服务协议明确指出,数字藏品仅可用于学习、研究、欣赏、收藏,因,购买者在幻核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仅能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数字藏品,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而阿里拍卖平台上的数字藏品交易背后的权利范围则更广,部分拍品描述中写道“购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唯一对应的数字版权限

21、量作品凭证,就获得了该版权的每份限量作品以单份方式转让的注册版权(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成交后该版权由购买者共有”。因此数字藏品购买者在购买数字藏品后要明确自身获得的权利界限,以免自身因获权不清晰而侵权。4.3.交易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间接侵权交易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间接侵权 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在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中扮演着把关人和审查人的重要角色,其在数字藏品铸造前应对数字藏品版权来源的正确性进行技术范围内的把关,但部分平台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平台陷入间接侵权的风险中。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中,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著作权的奇策公司发现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平台上

22、某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数字藏品,并将原与宙公司告上法院,此案最终认定原与宙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目前,国内现存的区块链包括公链、私链以及联盟链,但其并不互通,铸造者可能会在多条链上、多个平台上铸造数字藏品,原作品的版权人在一个平台铸造数字藏品后也无法保证自身或其他人不会在别的平台上铸造此作品的数字藏品。因此,平台不履行胡诗琴 DOI:10.12677/jc.2024.121009 57 新闻传播科学 自身的注意义务,无限制的铸造行为将可能导致一件作品对应不同交易平台上的多个数字藏品,创作者的财产权利会因此受到了巨大冲击,数字藏品的稀缺性也无法得到保证。数字交易平台主打“区块链”技

23、术,目的是为了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和安全顾虑,平台对数字藏品版权来源信息审查的不作为就会导致数字作品的权利来源存在瑕疵,从而间接侵犯原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会导致数字藏品交易的互信生态失衡。5.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对策思考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对策思考 5.1.强化数字藏品的“收藏”属性强化数字藏品的“收藏”属性 数字藏品交易中侵权现象频发的关键在于侵权人对数字藏品经济价值的过分重视5,因此只有用户购买数字藏品不再是出于投资、盈利的目的,而是出于对数字藏品的真正喜爱时,侵权现象才可能减少。达到此目的除了需要用户自身心态的转变,还需要数字藏品行业以及创作者的推动:创作者积极创造具有收藏价值的 IP,或者

24、发行方与已经获得大家喜爱的艺术品虚拟形象等热门 IP 进行合作打造联名数字藏品,进一步提升其收藏价值,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5.2.加强数字藏品平台监管,完善版权审查机制加强数字藏品平台监管,完善版权审查机制 数字藏品来源模糊,以及数字藏品平台未尽审查义务导致的侵权行为可以从完善平台版权审查机制进行制止6,对此交易平台应遵循数字藏品的交易前、中、后的流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交易前,平台对底层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用户需在平台上完成实名制认证并提交著作权人的证明材料或发行许可证明,审查通过后数字藏品才可上线发行;交易中,买卖双方仍通过 NFT 技术完成交易,若交易中发现权利瑕疵,则

25、需立即停止交易,配合权利审查;交易后,若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则可通过实名制迅速锁定侵权人,进而采取下架等后续措施。为促进数字藏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平台要完善事前审查机制,强化事后追责机制,履行平台审查义务,全过程有针对性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5.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发数字藏品版权管理业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发数字藏品版权管理业务 仅靠创作者个人和平台的力量难以真正制止侵权行为,只有形成一定的组织的同时依靠群众的力量才能更大范围的打击侵权行为。因此作者要提高自身版权保护意识,可以成为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或是在版权中心进行登记,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力量进行版权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

26、要开发新的数字藏品版权管理业务,开发数字藏品底层作品数据库,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相互配合,为平台提供查询数字藏品底层作品信息的途径,也可随时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的作品信息进行版权信息巡察。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数字藏品业务部门还可开发群众举报途径,为提供真实侵权信息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达到全民抵制侵权的目的。6.结语结语 国内外相关企业和机构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藏品持续火爆。这样的发展势头为艺术家的作品流通提供了更多便利,但想要进一步刺激作者经济的发展,必须保证其拥有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何制止数字藏品的版权侵权现象,使更多的艺术家愿意投身市场,为数字藏品市场产出更多优秀的作品,促使数字藏

27、品成为数字经济的载体创造出更大的市场价值,仍然是市场需要深思的问题。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2-14.2 姜颖.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知识产权,2004(3):8-15.胡诗琴 DOI:10.12677/jc.2024.121009 58 新闻传播科学 3 黄玉烨,潘滨.论 NFT 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兼评 NFT 数字藏品版权纠纷第一案J.编辑之友,2022(9):104-111.https:/doi.org/10.13786/14-1066/g2.2022.9.014 4 王江桥.NFT 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J.财经法学,2022(5):70-80.https:/doi.org/10.16823/ki.10-1281/d.2022.05.004 5 刘玉柱,李广宇.数字藏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出版广角,2022(11):47-51.https:/doi.org/10.16491/45-1216/g2.2022.11.009 6 陈策.区块链经济视域下 NFT 艺术品的著作权利益保护J.中国商论,2022(6):109-111.https:/doi.org/10.19699/ki.issn2096-0298.2022.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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