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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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12月
《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导手册》目录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9)
一、通常商品分销................................(9)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二)申报材料
1、新设置商业企业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3、已设置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4、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
二、特殊商品分销................................(13)
(一)汽车
(二)成品油
(三)药品
(四)音像制品(零售)
三、审核关键点....................................(19)
(一)新设置商业企业
(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三)已设置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四)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
(五)包含配额许可证专题管理商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立案要求....................(23)
五、其它........................................(26)
(一)相关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二)相关特许经营立案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导...(29)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29)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二、城市计划服务................................(30)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32)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34)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五、光盘复制生产...............................(35)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37)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间
(二)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审批指导.............(39)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
二、申请材料
(一)提议设置
(二)募集设置
(三)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股份企业
(四)内资股份经过发行B股方法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五)内资股份经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法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六)外商投资股份上市发行股票
(七)并购设置外商投资股份
(八)外商投资股份增发股份等变更事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注意问题
第四部分 工商登记相关问题解答.................(48)
一、企业登记机关审查职责和内容.................(48)
(一)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比较
(二)企业登记机关审查职责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步骤
(四)审查企业设置登记步骤
(五)审查企业变更登记步骤
(六)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步骤
(七)审查企业章程
(八)企业登记机关审查标准和责任
二、外资审批和登记衔接问题......................(56)
(一)设置形式
(二)不一样类型企业组织机构
(三)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注册资本出资方法及其百分比
(五)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百分比
(六)服务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分支机构审批登记
第五部分 下放或委托审批相关说明.............(61)
一、相关下放或委托审批说明...................(61)
(一)改善审批内容,转变管理方法问题
(二)和相关部门协调问题
(三)文件一致性问题
(四)对专题要求解释
(五)对前置审批、征求意见等程序解释
二、相关下放或委托审批事项说明................(63)
(一)具体范围
(二)地方审批部门
(三)其它几点说明
三、相关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说明..............(66)
四、相关制造业宏观调控行业审批说明............(67)
五、相关并购审批说明..........................(68)
(一)并购适用对象
(二)关联关系并购
(三)包含关键行业、存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或造成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实际控制权转移
(四)适用标准
(五)审核权限
(六)宏观调控行业外资并购
六、其它多个问题..............................(70)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二)现行相关外资要求和《企业法》不一致处理标准
(三)限额以下上市企业股权变更(增资、转股等)和证监部门审核衔接问题
附件:商务部近期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相关文件.....(74)
一、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立案和同意证书发放管理权限、深入简化审批程序等相关问题公告
二、商务部相关委托审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公告
三、商务部相关深入简化和规范外商行政许可通知
四、商务部相关下放外商投资股份企业、企业变更、审批事项通知
五、商务部相关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通知
六、商务部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通知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导
一、通常商品分销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新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和拟设置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计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和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同时,应取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管理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立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新设置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可行性研究汇报;
(3)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实、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实;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十二个月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汇报);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
(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实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含企业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计划证实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应该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实、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实;
(5)外国投资者购置境内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协议;
(6)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财务审计汇报,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十二个月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汇报);
(7)被并购境内企业有国有资产,应提供国有资产评定汇报及立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实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4)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员安置计划。
3、已设置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一致经过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协议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缴足验资汇报。
4、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实、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实;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十二个月审计汇报(成立不满1年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汇报);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实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投资一致经过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缴足验资汇报;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证实材料;
(11)被投资企业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
(一)汽车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措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汽车分销,包含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通常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总经销商:
(1)拟设置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企业设置申请书,关键包含: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础情况,出资百分比及方法,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关键设施;经营商品起源,采购、配送方法;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和咨询,配件供给及物流管理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
(4)拟设置企业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实、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实。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十二个月审计汇报。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
(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置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企业设置申请书,关键包含: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础情况,出资百分比及方法,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置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计划意见;关键设施;经营商品起源,采购、配送方法;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和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分析说明。
(3)汽车供给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应提供其在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出具《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置企业协议、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实、登记注册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实。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十二个月审计汇报。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国有资产评定汇报。
(7)拟设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组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使用权证实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除外。
(二)成品油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分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应说明理由。《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措施》(商务部令[]第23号)要求实施。
2、申报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通常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含有稳定成品油供给渠道证实文件;
(2)含有全资或控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实文件;
(3)含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实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证实文件;
(5)含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实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计划要求证实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通常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含有稳定成品油供给渠道,和含有批发经营资格成品油经营企业签署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计划证实文件;
(3)加油站设计、施工符合对应国家标准证实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证实文件;
(5)含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证实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给经营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该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预防水域污染等相关要求证实文件。
(三)药品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除符合通常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立项或不予同意立项决定; 不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置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经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一样意,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标立项同意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拟设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协议、章程;
(5)(假如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国有资产评定汇报确定文件;
(6)合作各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实文件、资信证实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实文件;
(7)拟设置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三、审核关键点
(一)新设置商业企业
1、明确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差额部分怎样处理,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设置符合商业网点计划;
2、明确中外方(尤其是外方)投资者背景情况(包含实际控制人、中国外投资情况等),包含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置企业,应提交境外投资同意文件/外汇登记材料;
3、明确出资方法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应以外汇出资,以人民币利润出资,应由对应利润和相关完税证实;
4、包含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应作为协议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5、包含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协议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6、包含环境保护、土地,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明确职员使用及对就业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份组成)。
(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1、明确企业并购前设置手续是否完备(包含环境保护、土地手续是否齐全),明确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中国所投资企业情况及经营情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
2、明确企业并购后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差额部分怎样处理,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应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协议、章程中上述相关内容应和其一致;
3、明确中外并购各方主体,尤其是外国投资者背景情况(包含实际控制人、中国外投资情况及经营情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等),和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
4、明确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或资产并购作价依据及对价支付方法立即间,包含国有资产转让,需评定并推行国资立案手续、进场交易,如协议转让未进场交易,标准上应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增资并购,应明确增资用途。
5、包含职员安置,是否经职员代表大会经过或当地劳动部门立案,如解聘职员,则安置方案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6、包含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应作为协议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6、包含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协议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7、包含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企业股权或增持上市企业股份,应根据战略投资相关要求报商务部审批;
8、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推行情况,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份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三)已设置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明确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原出资情况、环境保护、土地手续是否齐全;
2、明确经营范围变更是否包含新增投资或资产并购等情况,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应提交相关同意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协议、章程中上述相关内容应和其一致;
3、包含激励类变更为许可类,应核实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问题;
4、包含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题管理商品,应先办理相关申请立项手续;
5、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推行情况,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份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四)再投资设置商业企业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统计;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被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应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6、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要求》办理。
7、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推行情况,如职员使用及对就业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份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五)包含配额许可证专题管理商品分销
除通常商品分销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包含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题管理商品”。
包含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题管理商品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置,须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立案要求
(一)立案范围
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包含信息表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内容部分,均需填写(更新)信息表。
(二)具体立案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立案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要求填写和更新相关内容。
立案工作应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时进行。
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依据现有审批权限,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补录工作。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独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或在变更申请时一并立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立即填写和更新信息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要求商品,应在立案后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在取得对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我部将在系统中定时检验和不定时抽查各地实施情况,对未按要求立即、完整立案,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审批权限。
(三)立案表及说明
商业企业信息立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中方:(出资额)(占比)
外方:(出资额)(占比)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法人代表
(以上内容由系统依据存根内容自动生成,以下内容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外方实际出资人
关键商品(多选)
分销方法(多选)
店铺数量
及投资额
加油站数量及投资额
店铺/加油站明细表
序号
门店名称
地址
面积(平 方米)
商标/标识
1
2
…
填报人
填报
时间
填报原因
(多选)
说明:
1、以上内容将依据情况不停完善和修改。
2、注明多选填报内容,由系统以下拉框形式提供选项,其中:
关键商品包含: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原油、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
分销方法包含:批发、零售等
经营业态包含: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包含汽车品牌销售,应在店铺/加油站明细表中说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汽车品牌、授权使用店铺名称。
填报原因包含:新设、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店铺、新设加油站、变更股权结构、外方实际出资人及关闭店铺等。
3、外方实际出资人: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方实际控制人。
五、其它
(一)相关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同意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区外设置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对应调整,删去按要求只许可在保税区内开展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二)相关特许经营立案
1、相关立案部门及权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权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商务部立案权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向商务部立案。
2、立案程序、时限
特许人应该自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有权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文件、资料之日内给予立案。特许人提交文件、资料不完备,商务主管部门能够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
3、申请条件
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拥有成熟经营模式,含有违反特许人连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能力。应该拥有最少2个直营店,而且经营时间超出1年。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许人,其经营范围中应有特许经营内容。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等部分行业审批指导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旅客运输)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应先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在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变更批件后30日内,由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负责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业应该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制订道路运输业发展计划要求;投资各方应该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含有良好信誉。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关键投资者中最少一方必需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企业;
外资股份百分比不得多于49%;
企业注册资本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投放车辆应该是中级及以上客车。
(三)申请材料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或变更批件;
2、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汇报;
4、、协议、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会组员及关键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域法律证实文件及资信证实文件;
8、审批机关要求其它材料。
二、城市计划服务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拟设置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外商投资城市计划服务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给予同意,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域从事城市计划服务企业或专业技术人员;
含有城市计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及相关工程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百分比不低于25%,城市计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有符合国家要求技术装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含有其它中国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申请书;
2、二、投资方编制或认可可行性研究汇报、项目提议书及企业设置方案(包含专业人员配置、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实、投资方银行资信证实;
6、投资方拟派出董事长、董事会组员、经理、工程技术责任人等任职文件及证实文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方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域从事城市计划服务企业注册登记证实、银行资信证实;
9、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域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从事城市计划服务经历及业绩证实。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质检部门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申请人凭质检部门许可文件,向商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设置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外方投资者应该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判定业务3年以上正当机构;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该是以第三方身份,在中国专门从事检验判定业务3年以上独立机构;
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含有和从事检验判定业务相适应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含有固定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含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质量管理体系;
从事检验判定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2/3;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1、国家质检总局对设置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许可文件;
2、设置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申请文件;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置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意见;
4、董事会组员名单及任命书;
5、申请设置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判定机构项目提议书;
6、投资各方资信证实、注册登记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7、投资各方签署可行性研究汇报、协议和章程;
8、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文件。
四、国际船舶运输、代理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依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凭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最少2人含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含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中国公民;
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需营业设施,包含含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能力;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置,外商出资百分比不得超出49%;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交通部许可文件;
3、可行性研究汇报;
4、合营协议和合营企业章程(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投资者注册登记证实文件及资信证实文件;
6、拟设置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证实;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文件。
五、光盘复制生产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后,申请人应依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凭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许可设置外商投资可统计类光盘生产企业;
许可设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需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严禁设置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设置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已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设置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已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立案。
(三)申报材料
1、《光盘复制经营许可证》
2、设置合营企业申请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4、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合营企业协议、协议和章程;
5、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实、资信证实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证实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应该提供相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有效证实文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该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该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6、由合营各方委派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和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收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络方法。被授权人能够是外国投资者设置分支机构、拟设置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置企业,企业设置后委托生效)或其它境内相关单位或个人。
8、审批机构要求其它文件。
六、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向拟设置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许可后,申请人应依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凭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许可文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给予同意,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不给予同意,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
有和其从事业务相适应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符合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法律要求及国家认监委等依法要求其它条件。
(三)申请材料
1、国家认监委许可文件;
2、企业申请书;
3、董事会组员名单及任命书;
4、投资各方资信证实、注册登记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5、投资各方签署可行性研究汇报、协议和章程;
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文件。
第三部分 外商投资股份审批指导
一、审批部门及权限
(一)省级商务管理部门
注册资本折合1亿美元以下激励类、许可类及注册资本折合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企业转制根据评定后净资产计算)企业设置(含增资)、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核。
(二)商务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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