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职 工 奖 惩 办 法 编号:RL-06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促进公司的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2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1.3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全体从业人员。 2 奖 励 2.1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 2.1.1 在完成生产任
2、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设计和工程产品质量或者管理、服务质量、节约成本和开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2.2 在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技术及行政管理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2.2.3 在拓展公司业务,开拓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2.4 保护公司利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2.2.5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2.6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2.2.7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任劳任怨为公司服务,事迹突
3、出的; 2.2.8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3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和“十佳卓越人物” 等荣誉称号。 2.4 对职工的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初核后报公司领导班子会审定。 2.5 职工获得奖励,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记入本人档案。 3 处 罚 3.1 凡违章违纪或工作失职的,人为造成工作事故、重大差错的,挪用、渎职或犯有盗窃、贪污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均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3.2 处罚分为 3.2.1 警告; 3.2.2 记过; 3.2.3 记大过; 3.2.4 降级(指工资级别,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后果特别严重者可降两级。工资降低
4、后,不得在奖金考核中予以弥补); 3.2.5 撤职(受撤职处分也可同时降低其工资待遇,降低幅度一般为一级); 3.2.6 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限为12年,留察期间只发生活费,按杭州市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3.2.7 开除。 除上述处分外,因违章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可要求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违纪者本人的月固定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每月不超过本人月固定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违章违纪行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视其具体情况责令赔偿。因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获取的收入,应予追还或收缴。 3.3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
5、一者, 应给予处罚: 3.3.1 在工作场地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或打架斗殴的,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下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3.2 擅离工作岗位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下处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3.3 以请假等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谋私的,给予记过处分,收缴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3.4 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3.5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岗位职责者,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很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3.6 无正当理由,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达到五天(含),属严重违纪,予以除名;月连续旷工二天或累计不满五天的,根据
6、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3.4 凡有下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之一者,应视情况轻重给予留用察看以下处分: 3.4.1 借用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的业务渠道,私下承接工程设计、咨询或工程承包、分包者; 3.4.2 利用公司的业务渠道或技术为亲友非法牟利者; 3.4.3 泄露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将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公司损失者; 3.4.4 假公济私或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财物,为自己或亲友谋利者; 3.4.5 未经公司批准,在与公司业务相近的单位兼职获取利益者; 3.4.6 弄虚作假、隐瞒重大差错或影响公司信誉者; 3.4.7 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公司
7、信誉者; 3.4.8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造成他人严重损失的。 3.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 3.5.1 依法判处徒刑并收监的; 3.5.2 留用察看期间又违纪违法的; 3.5.3 因违法犯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后重新犯罪的。 3.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3.6.1 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 3.6.2 受处分后重犯错误的; 3.7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3.7.1 违纪违法问题尚未被组织发现或被人揭露,本人能主动交待或在经济上积极退赔的; 3.7.2 确属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能积极配合组织查清问题和揭露同伙有立功表现的。 4 处罚程序及权限 4.1 给予职工的处罚,必须
8、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结论材料要和被处罚者见面,并允许被处罚人申辩。 4.2 处罚职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经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初核后报公司领导班子会审定。 4.3 凡经批准受处罚的职工,处罚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对处罚不服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问题认真复查,如确属处罚不当的,应予以更正。 5 附 则 5.1 职工发生违章违纪行为而本办法又没有明文规定的,比照近似的条款给予处罚;如职工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按最重的条款处罚。 5.2 职工与公司产生的劳务纠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5.3 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同时按党纪有关规定处理。 5.4 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罚,与其他职工相当,但处罚的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5.5 以前对职工给予奖励或惩罚的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5.6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