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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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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xx城施工项目部xx年9月印制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质量事故(缺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法律法规

2、、规章制度,以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第三条 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缺陷)经过、事故(缺陷)原因和事故(缺陷)损失,查明事故(缺陷)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件1,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件2,质量事故(缺陷)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3。第五条 公司对质量事故(缺陷)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调查处理和分级处罚的制度。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依法从严、及时处罚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是土建工程质量事故

3、(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备物资管理部是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机电安装及送变电工程(以下简称机电工程)类质量事故(缺陷)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第八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制度。事故(缺陷)报告执行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一)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3日内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缺陷情况,并在当月的质量报表中向公司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及结果。缺陷处理完毕后3日内还应向公司上报缺陷处理专题报告。(二)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应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

4、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事发后15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履约情况及参建各方的基本信息等);2.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6.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九条 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应定期(每周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补充上报事故(缺陷)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

5、(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调查处理报告(至少应包括:事发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纠正和预防措施、最终鉴定验收意见、处罚意见等内容),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备案。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缺陷),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第三章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缺陷)扩大或导致次生灾害,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二条

6、 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权限:1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验收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事故(缺陷)单位组织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3项目履约期间,单起质量缺陷不构成质量事故,但连续发生多起质量缺陷且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等级的,或因质量缺陷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通报批评和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查、处理权限。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立即成立调查组或工作组,迅速

7、赶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或配合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调查组组长及成员组成:1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事故(缺陷)单位组织,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3.为满足事故(缺陷)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的需要,调查组在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或者聘请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参与调查组的有关工作;4.质量事故(缺陷)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公司、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派人参加。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中的专业人员至

8、少2人以上,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调查质量事故(缺陷)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或业务专长;2.与质量事故(缺陷)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严格保密。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清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和对后续工作、使用功能、寿命等的影响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的后果;2.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3.查明质量事故(缺陷)的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4.提出事故(缺陷)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5.编写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证据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更不得

9、以任何方式阻挠或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质量事故(缺陷)时责任单位与事故(缺陷)有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及管理背景情况;2.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造成的永久质量缺陷及补救措施;3.质量事故(缺陷)的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4.质量事故(缺陷)应汲取的教训以及防止事故(缺陷)再发生的措施;5.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缺陷)调查主持单位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其审核同意后,事故(缺陷)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缺陷)责任单位自行组织的

10、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缺陷)的现场处理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现场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缺陷)现场处理完毕后,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生产)环节或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事故(缺陷)结案处理的权限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实行严肃的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1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结案,缺陷处理结案情况应报送

11、公司主管部门备案。2.对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结案。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定,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情况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对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公司将根据其处理意见对内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结案,并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3.事故(缺陷)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项目部领导、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其处罚标准见附件三。若各(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

12、事故,公司除对事故项目部、项目部相关责任人按照附件三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根据事故等级对该(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年薪5%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责任质量事故(缺陷),在能够及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无责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单位、个人减轻或免予处理。第二十五条 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由公司有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二十六条 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质量分管领导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

13、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加罚50:1.迟报或漏报质量事故(缺陷); 2.同一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质量事故(缺陷),在处理第二起及以上事故(缺陷)时,执行此条处罚标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事故(缺陷)等级进行处罚:1.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缺陷);2.不立即组织事故(缺陷)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3.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缺陷)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缺陷)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故意混淆事故(缺陷)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

14、其他单位的。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若发生质量投诉,但性质非常恶劣导致公司声誉受到影响的(如受到业主、行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停止本行业或地区投标资格,被吊销施工资质,被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等)公司将按照一般或以上质量事故的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对于因个人违规违纪而导致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职工,公司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分级、分类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事故(缺陷)责任人员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缺陷)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相

15、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对事故(缺陷)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缺陷)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二条 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质量事故(缺陷)调查,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报告结论及事故(缺陷)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公司下发的处罚通知后一个月内将罚款上缴至公司财务产权部。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对事故(缺陷)单位和直接责任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可由本人直接交纳

16、现金或从工资中分期扣除。第三十四条 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预防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章 质量事故(缺陷)档案第三十五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档案(副本)进行保存,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故(缺陷)档案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 质量事故(缺陷)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缺陷)快报、事故(缺陷)处理进展情况报告和事故(缺陷)处理结案情况报告;2.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批复意见;3.调查取证的重

17、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4.技术质量鉴定、现场处理方案及事故(缺陷)处理后的重新验收报告;5.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证明材料;6.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记录;7.整改、预防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的复查验证和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的编制或修订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质量事故(缺陷)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缺陷)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除了执行本规定之外,还应同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工

18、会工作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xx质环2010100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 有关术语释义2.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3. 质量事故(缺陷)经济处罚标准附件1:有关术语释义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事故责任单位:指发生质量事故的与公司签订责任书的各子、分公司,公司新成立的投资单位或直管的投资项目。3.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行为。4.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

19、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行为。5.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行为。6.瞒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行为。第18页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附件2: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20、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级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物资、器材、设备、人工等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20100100500500300030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30301001001000100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113366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影响工

21、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因工程质量造成人员伤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备注:直接经济损失为必需条件,其余三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且为备选条件。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其中: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对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

22、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级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

23、元)5010010050050010001000事故后果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备注:直接经济损失为必需条件,事故后果为备选条件。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

24、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1999年2月24日起施行),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每类质量事故又分别设三个等级,具体分类、分级标准见下

25、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级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15030050150205010005001000300500事故后果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死亡30人及以上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死亡10人及以上,29人及以下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死亡1人及以上,9人及以下备注:1.表中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二、三级)和重大质量事故(一级)分别对应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罚(处分)标准;2

26、.直接经济损失为必需条件,事故后果为备选条件。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将房屋建筑

27、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级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10010001000500050001000010000人员伤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备注:直接经济损失为必需条件,人员伤亡为备选条件。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

28、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五、工业产品质量事故(缺陷)工业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设计、工艺、生产制造、检验等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而使产品遭受损毁或产生本质缺陷,构成产品成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降价处理、外部退货或索赔,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结合公司工业生产和管理实际,将工业产品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工业产品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1101030301

29、00100备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事故后果为备选条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六、火电、风电等电力工程质量事故(缺陷)电力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试验检测、原材料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构筑物或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结合目前火电工程和风电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部分采用电力工程相关标准规范的实际情况,将电力工程的

30、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下表:电力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事故类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0.51010事故后果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导致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构筑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备注: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事故后果为备选条件。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七、其它质量事故

31、(缺陷)其它行业、类别的工程项目和工业产品、装备制造、管理服务等的质量事故(缺陷)分级标准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等的有关规定或参照上述分级标准。各单位也可据实制定单位内部的质量事故(缺陷)分级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公司的相关标准。xx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制度汇编附件3:质量事故(缺陷)经济处罚标准 (单位:元)分级处罚标准处罚对象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事故(缺陷)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20直接经济损失的2010万50万150万300万质量第一责任人3000500050001000015万58万810万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项目部领导1000200030004000400060000.5万2万25万58万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800150020003000300050000.5万1万1万2万2万3万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500100010002000200040000.4万0.8万0.8万1.5万1.5万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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