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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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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股份监察201378 号)和*股份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股份监察201379 号),结合集团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指导各子、分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

2、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职责的人员。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和标准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构建和谐企业、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树立正确政绩观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服务企业发展大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543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处理违纪违规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

3、事会、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促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协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服务与约束相协调,教育与奖惩相统一。第六条 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 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 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发展企业

4、等原则。(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第三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七条 集团公司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主要业务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及员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544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负责成立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 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集团公司

5、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经营管理者,负责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三)强化集团公司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臵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及必要的资源,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资源保证。第九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和相关经营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成员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提出奖惩建议等。第十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第十一条 集

6、团公司监察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的部署或按照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效能监察工 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立项建议和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二)建立健全公司效能监察规章制度;(三)组织协调本部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参与效能监察工作,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四)监督指导各子分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545 (五)根据选定项目,成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六)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7、(八)完成集团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主要业务部门是指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管理业务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向监察机构提出该项效能监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 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改进加强的措施和达到的效果;(二)派出专人参与效能监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参与效能监察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和效能监察进行中的 监督检查,提出改进管理的主导意见和建议;(四)认真落实针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效能监察建议 或决定,规范管理工作流程;(五)按照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现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

8、有参与配合、通报情况、提供业务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并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指导。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掌握企业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确定的效能监察项目及各子、分公司自 546 行确定的效能监察项目,均应撰写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来 源、项目现状分析、立项依据、工作内容、实施方案、检查组组成、工作目标、完成时间及要求等。同时填报*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附件一)和立项报告。第十六条 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

9、应实事求是地进行效果分析,撰写效能监察结项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监察过程、工作成果、发现和纠正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做出的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对企业管理控制分析等,并填写*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结项表(附件二)。同时,各子、分公司要按季填报*集团有限公司 20 年第季度效能监察项目季报表(附件三),内容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有据可查。第四章 效能监察任务、权限和方式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一)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者, 本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二)监督检查集团

10、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者, 本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三)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 547 本部各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和经营管理者廉洁从业;(六)督促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

11、总结推广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检查单位(部门)及经营管理者报送与效能监察项 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三)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的,需相关单位协助查询和调查,

12、可请求相关单位或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协调相关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七)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因效能监察工作需要,涉及本公司人员需要协助查询和调查的,应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查询和调查。其他企业或单位因效能监察工作需要,涉及本公司人员需要协助查询和调查的,经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查询和调查。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548 (一)针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问题、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广大员工反映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

13、系统,探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新途径;(四)集团公司根据效能监察事项的规模和难易程度,对实施时间做统一安排,一般效能监察项目时间为 1 年,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第五章 效能监察基本程序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按照*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流程图(附件四)的基本程序进行,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 3 种方式确定:(一)股份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安排部署的项目;(二)集团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或委托纪委书记确定的项目; (三)集团公司监察部经过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请总经理审批同意的项目。第二十二条 效能

14、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一)成立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由监察部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 、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 549 (三)收集整理效能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方法和内容是:(一)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所在单位 (部门)下达检查通知或监察通知书(附件五),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内容、要求和相关事宜;被检查的单位

15、及经营管理者收到效能监察通知书的 10 日内,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人员和文件资料的准备, 并积极配合完成效能监察全过程的工作任务。集团公司统一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以监察组织的文件形式进行部署,不再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二)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完成管理目标任务情况,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并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材料;(三)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 (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 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研究提出

16、监察建议或决定。由项目检查组以书面送达*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六)。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控制度的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建议等。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问题,按审批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对涉及本企业以外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监察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作出监察处分决定,并下达*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决定

17、书(附件七)。监察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实施结束后,集团公司和所属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建立或完善该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立项报告(表)、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操作规程等全部原件资料。要做到科学组卷, 编目清楚,管理规范,便于检查。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全年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效能监察工

18、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地向集团公司监察部报告效能监察过程中的重要活动、主要做法、经验教训、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重要信息及重要情况要特事特报,及时报送。第七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第三十条 对在监察中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重大的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书,一般的由检查组提出整改建议:(一)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551 (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 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

19、工作原则和程序, 决定明显不适当的;(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监察处分决定:(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其他需要给予监察处分的。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的监察建议或决定,被检查的单位(部门) 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单位(部门) 及经营管理者

20、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监察部。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的 15 日内向集团公司监察部申请复审,并填写*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附件八);集团公司监察部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 552 行。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人员和部门,可以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 励:(一)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者和本部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

21、度, 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二)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各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三)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效能监察工作中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个人和部门。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的单位(部门) 及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22、的;(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53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三十六条 效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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