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系统的加强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创建 “和谐互信、互惠双赢、优质高效、共同发展、市场化运作”的外部用工机制,规范公司劳务用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环境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程劳2003144号)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使本公司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人性化的轨道。 第三条 使用外部劳务
2、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坚持使用整建制外部劳务队伍和临时用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外部劳务队伍再分包。从事铁路营业线施工和危险作业及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规章制度,并做到先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后上岗。 第四条 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适用于公司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模式等的劳务用工方式,是公司主要的外部协作资源,也是引进外部劳务队伍的基础。 公司在建工程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
3、管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法律事务)、工程管理、安全质量、工经、财务、监察审计、党委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主责部门;各子公司的劳务管理业务划归工程管理部管理或单独设置劳务管理科;公司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明确劳务队伍管理主责部门,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子公司的经理部要指定劳务队伍管理的主责部门,工程项目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经理部设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0万元以下的设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4、。 第七条 公司部门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主责部门,其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起草、制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性文件,并牵头检查、督促执行,参加效能监察; 2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资质核查,对其资质、技术力量、设备、人员素质、业绩等自然状况进行核实,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3组织对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及外部劳务队伍的定期检查、指导、评比,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用工单位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罚; 4参与调查、处理外部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公四级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和四级及以上重大工程
5、质量事故; 5参与外部劳务分包合同格式文本的起草、制订工作。 6组织相关部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综合实力、诚信、施工能力、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7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年审工作,定期发布合格和不合格劳务队伍名录; 8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计量、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的监督管理; (二) 人力资源部 1督促、检查用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外部劳务人员工资; 2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提供劳动工资等用工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监督、检查用工单位的落实情况; (三) 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的政策咨询、指导。同时负责劳务分
6、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本的起草、制订,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处理的归口管理;参与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和效能监察。 (四) 工程经济部 1参与外部劳务分包合同格式文本的起草、制订工作。 2定期发布外部劳务队伍分包指导价; 3参与架子队和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 (五) 安全质量部 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提供劳动保护等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公司直管工程项目部的外部劳务队伍生产作业安全、质量和环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督促各子公司落实外部劳务队伍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持证上岗;组织调查、处理外部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公死亡事故和四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
7、故。 (六) 财务部 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的会计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指导。 (七) 监察审计部 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中的纪律检查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由股份公司立项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 (八) 党委工作部 负责指导、帮助外部劳务队伍的“三工”(“三工”指:工地文化、工地生活和工地卫生。下同)建设和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职责 (一) 负责本项目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 (二) 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指定主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并督促参建单位配备或指定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制定本项目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三)
8、负责本项目外部劳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以及各参建单位分包项目的审批; (四) 配合公司工经部定期公布本工程项目区域内的劳务分包指导价,参与各参建单位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工作; (五) 建立健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台帐、报表; (六) 负责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定期检查评价; (七) 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参与外部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外部劳务队伍实施奖罚; (八) 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及时掌握劳务队伍的资金外欠情况。 第九条 子公司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受公司委托对具备条件的外部劳务队伍核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9、; (二) 制定本单位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三) 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 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审批上报的劳务合同;(四)建立本单位外部劳务队伍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劳务基地、劳务队伍调配中心以及内部劳务分包竞标中心,建立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 (五) 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对优秀外部劳务队伍实行优质优价。开展外部劳务队伍的效能监察,对外部劳务队伍实施奖罚; (六) 建立健全外部劳务队伍的档案、名册、台帐; (七)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目经理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控,及时掌握劳务队伍的资金外欠情况
10、。 第十条 其他 子公司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依照公司、子公司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执行落实。 第三章 外部劳务队伍准入和年审 第十一条 对外部劳务队伍实行准入制度,经外部劳务队伍申请,由子公司审定、评审、核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第十二条 取得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条件: (一) 具备劳务分包资格。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具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四证一照一书” 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相关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具备全面实施履约担保能力; (二) 具有劳务分包能力。按分包项目的不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
11、号令)中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外部劳务队伍应具有相应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施工机械,队伍构成中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规定比例的技术工人; (三) 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业绩和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外部劳务队伍申办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原件):(一)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四证一照); (二) 施工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 主营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过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12、 申办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程序及权限: (一) 由外部劳务队伍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如实填写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申请书; (二) 公司委托各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 年审及公布制度 (一) 公司、子公司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审,年审记录记入年检记录表;检查的主要内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是否定期年检、有效;技术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安全质量、施工信誉、费用支付及有无纠纷等情况(见年审记录表); (二) 各子公司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年审在每年的三月底前
13、完成,年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将合格、不合格名录及检查资料、评审依据一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阅审后予以公布,并编入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和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公司每年六月底前对全公司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年审后公布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和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对于表现及其恶劣的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在坚决清除出场的同时把其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工管部,公司工管部会在第一时间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对不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及时进行更新; (三) 经过年审,确定为合格的劳务队伍可继续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年审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吊销其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禁止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并将外部劳务队伍相关责
14、任人在全公司进行通报,以免挂靠外单位资质在公司进行劳务分包,用工单位若继续使用,将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劳务队伍选择、劳务分包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 (一) 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应遵循“严格审查、公开竞标、择优录用、互惠双赢”的原则; (二) 选择劳务队伍应首先考虑从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合格名录和劳务基地中选用拥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劳务队伍。凡办理了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外部劳务队伍可直接作为选择对象; (三) 选择外部劳务队伍必须经过竞标或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外部劳务队伍选用评审表后,方可进行劳务分包; (四) 严禁使用没有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队伍资质、经营范围与所分包工程不
15、符,自然人组织的队伍以及股份公司、公司公布的不合格名录中的队伍。 (五) 不在公司合格外部劳务队伍名录中的队伍,经过子公司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的,在办理准入证后,可以参与竞标。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程序 (一) 各用工单位应本着“统筹安排,计划用工,总量控制”的原则,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对拟分包的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数量等提出分包计划报子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审批; (二) 凡需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要实行公开竞标选择外部劳务队伍,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公开竞标可根据分包工作量的大小,由子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组织; (三) 对不具备公开竞标条件的项目,在选择外部劳务队伍时,应报子公司审批后,以
16、议标的形式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指定。对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过程,同意或反对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四) 凡是被选用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将队伍的名称、工作量、人数登记在外部劳务队伍台帐,并在合同签署进场前进行符合验证; (五) 各项目经理部一线用工原则上不得使用计时工; (六) 各级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在管辖范围内安排、选用其子女或亲属分包工程,严格执行劳务分包“九不准”: 不准领导个人指定或个人决定劳务分包队伍; 不准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本企业范围内分包工程,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经济活动; 不准任何单位不按外部劳务队伍选用和决定的程序确定外部劳务队伍; 不准接受
17、外部劳务队伍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以及现金、有价证券、礼品和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未签订合同的外部劳务队伍进场施工;不准未经验工计价而拨款和超拨款; 不准在现场管理中包而不管、过程失控; 不准在业主的质保金未足额偿付前支付外部劳务队伍的质保金;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 (一) 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版本,按照分包内容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二) 各子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合同评审小组,各级合同评审小组应有劳务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签订前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进行合同评审并填写合同评审表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审批合
18、同; (三) 用工单位根据上级工程经济部制定的劳务分包指导价、责任成本单价,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集体研究确定分包单价; (四) 劳务分包合同应由外部劳务队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署,加盖骑缝章(法人章),写明签订时间,不得漏项; (五) 劳务分包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应经双方协商后及时变更,订立补充合同; (六)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严禁先进场后签合同。如因合同签订滞后给我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赔偿; (七)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协议、安全协议、环保协议和治安包保责任书、以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五个合同附件; (八) 各子公司、指挥部、项
19、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本单位或本辖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台帐,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公司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没有预付款,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缴纳合同金额为 5%履约保证金。为减少纠纷,不留后患,在外部劳务队伍末次结账前提留部分保证金,在确认其无外欠款后,全额无息返还。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劳务队伍施工工期、安全、质量等违反合同条款时,应依法依约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第
20、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含其附件)按一式六份签署,合同双方及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并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子公司工程经济部备案一份。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劳务分包合同、责任书均须编号存档,专人管理。公司和子公司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工程经济部)应对合同签订、合同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门应以劳务分包合同为依据,控制劳务作业结算总量及资金结算;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政建设、治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并应考虑拟配备的主要技术人员、测量设备和拟采用的施
21、工方案及施工技术措施等,加强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技术等方面教育,认真组织劳务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部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必须对现场施工的每道工序、每班作业进行技术交底,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应在场监督、指导,严格检查、复核外部劳务队伍施工各道工序的内、外业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经理部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签字手续,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留存记录。 第二十七条 特
22、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部门严格培训、考核和取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对外部劳务队伍执行每月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制度,如实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对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违规指挥生产、违反劳动保护条例者,有权制止。外部劳务队伍对各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要认真对待,迅速落实整改,并及时向专职安全员反馈。 第二十九条 外部劳务队伍应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配备防护用品和保护用品,改善劳动和作业条件。 第三十条 参加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由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对所有进场劳务人员都要进行施工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先培训后上岗。劳务人员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
23、驻站人员、防护人员、安全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外部劳务队伍分包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项目经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加强施工中安全质量的旁站监控。对因过失、渎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 结算与付款 第三十二条 劳务费用结算必须做到“三统一”(统一合同、统一单价、统一台帐),“四不结算”(没有合同不结算、超出合同及补充条款数量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不结算、不符合劳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结算),“五不付款”(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签字不付款)。
24、必须以单个合同为结算单元,合同和补充协议为基础进行结算;合同外部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或单独签订独立合同,不得合并合同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劳务费用结算必须实行业务部门联合会签制度。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复核各期结算单;工程部门负责复核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安质部门出具质量安全评价证明;物资机械部门提供应扣款资料;劳务结算部门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项目、单价进行结算,由指挥长或项目经理签认出具结算单,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款,决算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决)算单在会签过程中,应由项目专人或部门传递,严禁交由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传递。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用结算与拨款实行同步控制,严格验工,按期拨付。劳务费用结
25、算应与劳务方法定代表人或与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结算,严防经济纠纷、挪用、携带潜逃等经济问题发生。应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对已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的项目要及时办理决算,签订封账协议。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发放的原则是:用工单位必须监督外部劳务队伍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财务部门留存工资发放签认单,并依据上月工资发放签认单拨付当月工程款,或者实行工资卡制度,即依据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提供的工资单,从应付工程款中将工资直接打入每位农民工的工资卡。工程款一时不到位的,必须确保按时足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或生活费,严禁拖欠农
26、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对应建立合同结算台帐以及每项工程劳务分包结算计价拨款台帐,加强过程动态管理,杜绝超验、超拨现象发生。 第八章 人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纳入本企业的管理,实行人性化管理。用工单位应努力营造企业与外部劳务队伍之间的和谐氛围,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民工的人性化管理。用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及建设施工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督促劳务公司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用工单位应把外部劳务队伍纳入到本单位的正规管理中来,对农民工实行“五同”(即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和“五个一样”(即政治上一样要求,管理上一样规
27、范,权益上一样维护,素质上一样提高,生活上一样关心)。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会同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按照公司和子公司要求,抓好农民工的“三工”建设,为农民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生活环境和条件,并按国家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农民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用工单位重点要对农民工的食堂、宿舍、澡堂以及劳动保护、培训等提出具体规划和要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防止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第九章 外部劳务队伍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 负责劳务分包统一管理的子公司、公司直属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均应建立劳务分包统计台帐,
28、进行劳务分包统计建立劳务队伍档案,按时上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条 劳务分包的施工内容是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劳务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作为完工评价的依据之一。劳务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各子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对分包队伍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存档。并每年对分包队伍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各子公司还应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使用前评价、季度考核评价。建立合格劳务队伍名单年审制度,对在公司所辖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
29、包队伍及法人授权委托人,按公司相关程序审批,列入分包队伍资源库中的不合格劳务队伍,三年之内不得进入我公司的分包市场。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奖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奖优罚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子公司、项目经理部进行检查,对外部劳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劳务管理人员,每年进行评比表彰。 第四十三条 将外部劳务队伍管理的好坏作为子公司“四好班子” 评比、工程项目劳动竞赛评先和项目经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内容之一。 公司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优秀外部劳务队伍和劳务管理先进单位。
30、基金构成为行政奖励基金和各单位的上缴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纪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无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和无资质的外部劳务队伍的用工单位,除责令其清退外并处以分包劳务费用总额5 %以内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总额3%以内的罚款。对于管理严重混乱的单位,取消委托办理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的资格。对于违反外部劳务队伍准入年审规定,不按时上报年审资料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处以分包总额3%以内的罚款: (一) 使用未竞标、未经集体研究评审、不缴纳履约保证
31、金以及在股份公司、公司不合格名录中外部劳务队伍的; (二) 未使用公司统一合同版本,未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 (三) 签订合同未按有关规定、程序、超越授权范围的; (四) 全额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三个月及以上的; (五) 未按规定的分包程序、权限进行劳务分包的; (六) 属监管不力,发生外部劳务队伍再转包的; (七) 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事故的; (八) 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资质不够或资质与分包的工作不符的; (九) 发生农民工纠纷隐瞒不报,处理纠纷不力、不及时,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超拨款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责令收回超拨款外,对责任单位处以超拨款 15% 以内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超拨款10%以内的罚款。 (一) 工程数量超合同(含补充协议)结算的,由项目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技术主管)负责; (二) 工程结算款或工程价款超合同(含补充协议)拨款的,由项目经理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财务主管)负责; 发生以上情况,还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超拨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按照从严处理和责任人负责的原则,由公司、子公司另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子公司、公司直管经理部要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