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个人人民币存款
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监督存款人是否利用存款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不得为个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营业机构对系统内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本办法不涉及个人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xx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使用实名,应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统称“居民身份证”,下同)。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此类存款人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将存款人的父母视为其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出示户口簿等证明文件证明其监护关系。如户口簿无法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监护关系(如指定监护等),监护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文件(如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可出具军人身份证件;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可出具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应同时出具国外居留证、归国华侨证或可表明华侨身份的其它证件)。
(六)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网点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户籍证明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持外国公民护照的还可通过以下相关辅助证件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1.护照签证页附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1个月以上。
2.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应在1年(含)以上,且距到期日1个月以上。
3.居住城市的居住证、固定住所证明、境内雇佣合同或雇佣单位证明、本人名下动产或不动产证明文件等。
第二章 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一节 账户开立
第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在各营业网点开立的可办理转账支付结算及现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形式分为个人支票户和个人存折户。
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支票户,由存款人本人(不允许代办)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填制“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及签名。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折户,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并签名;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联系存款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营业网点办理过业务的,营业网点可以使用已留存的存款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当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存款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应要求存款人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居民身份证真实的,要继续为存款人办理业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经柜员核实存款人本人与存款人身份证件上照片一致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相关核查资料须打印核查记录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二)核实后能够确切判断或者经核实后确认为虚假身份证件,则应拒绝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对于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开立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营业网点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对存款人进行开户处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户名及证件号码应与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
开户成功后在“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书”完善相应开户信息,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审人个人名章及业务专用章。营业网点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其备案流程如下:
账户管理员将“集中报送系统——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批量采集核心业务系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数据所生成报文下载后上传至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对备案不通过的账户,营业网点应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进行核实并修改后重新上传备案。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为委托单位办理批量代理开户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单位还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批量开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营业网点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联网核查,为其办理批量开户业务。
第十五条 涉及对重要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xx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xx〔2013〕86号)执行。
第二节 账户使用
第十六条 办理个人银行结算业务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信用社不垫款”的原则。现金业务必须做到“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必须先记“借”后记“贷”;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现金存款业务。现金存款业务可在系统内任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允许无折存款,允许他人代办。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应要求存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营业网点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记录随存款凭证保管。
第十八条 现金取款业务。支取方式“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办理以下现金取款业务时,营业网点经办人应要求存款人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与审批:
(一)对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业务(含省内通兑、跨行通兑),应严格审核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记账凭证保管。他人代办的,应审核代理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并留存被代理人及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记账凭证保管。
(二)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至少应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各法人机构自行规定预约金额的,要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存款人,如存款人未能提前预约,且在20万(含)元以下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三)大额现金支取根据各法人机构自行设定分级授权起点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营业网点还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打印核查记录随取款凭证保管。
第十九条 转账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转账取业务;可在系统内任意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转存业务。转账业务允许他人代办。
办理大额转账取款根据各法人机构自行设定分级授权起点金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第三节 账户撤销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存折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理的,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有效身份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签字,营业网点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办理账户撤销业务。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须在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跨地(市)办理的,需按结清金额收取相应通存通兑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个人支票类银行结算账户时,由存款人在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不允许代办。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书上加盖个人签章。
个人支票户办理账户撤销前,必须与营业网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填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单”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预留印鉴卡,对存款人按规定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且在核心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承诺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随会计传票装订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信息资料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流程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备案流程。
第四节 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相关申请表和协议应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账户撤销后10年。
第二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且24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包括系统自动发起的所有交易)的,按规定应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三章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存款人为取得储蓄利息和方便资金保管而开立的可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存折户和存单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人民币1元起存,存折户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利息并入本金,未到结息日清户,按清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存单户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计息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八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允许办理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网点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二条)。
对不出示存款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营业网点应拒绝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第三十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可以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取款和销户业务;支取方式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取款和销户业务。办理相关业务时,存款人应出具存折(单),办理5万元以上的业务时,还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账户余额在10元(含)以下,且24个月(含)以上未发生收付交易(不包括系统自动发起的所有交易)的,按规定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章个人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定期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整存零取、教育储蓄、通知存款等。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的,由存款人本人直接到营业网点办理,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网点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办理支取及销户业务时,存款人应出具存折(单)直接办理,办理提前支取和5万元以上的业务时,还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一节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第三十五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是指约定存期,整笔存入,到期后一次性支取本息,存入时也可约定存款到期按原来的存期连本带息(税后)办理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存款期限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金额人民币50元起存,单笔金额 10万元(不含)以上至50万元(含)为大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计息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一)自动转存。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自动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原产品自动转存,并按转存日公告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计息。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个人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单。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二)约定转存。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约定“约定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约定的存款产品并按转存日公告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个人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单。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三十六条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网点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销户。支取方式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需在开户网点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销户。
第三十七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一个存期内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营业网点按原存期开具新的存单,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三十八条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节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
第三十九条 零存整取是开立时约定存期和固定金额,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存款期限分1年、3年、5年。金额人民币5元起存,每月固定存入。按约定存期连续存满的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时按账户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四十条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漏存仅限一次,未补存和再次漏存视同违约。违约后存入部分,到期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违约前存入部分,按账户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一条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二条 零存整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节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第四十三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一种事先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金额人民币50元起存。
第四十四条 计息:存期在3个月以内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在3个月以上(含)1年以下(不含1年)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的六折计息;存期在1年以上(含1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打折后小于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四节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
第四十五条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是本金一次存入,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存款。支取利息的期次可约定为1个月或几个月一次,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存款期限分1年、3年、5年。起存金额人民币5000元。按账户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第四十六条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将已分期支取的利息一次性从本息中扣回。
第四十七条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节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
第四十八条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是事先约定存期,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期平均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一种存款。存期分1年、3年、5年。起存金额人民币1000元。按账户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第四十九条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十条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十一条 整存零取定期存款按月/季/半年设定支取期。如支取日未取,可在次月补支,也可累计到下一个支取期或到期结清时一次支取,未取款项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节 教育储蓄存款
第五十二条 教育储蓄是存款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每月固定存额,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1年期、3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6年期按开户日5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第五十三条 开立对象必须是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五十四条 教育储蓄到期时,存款人持存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的且由学校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到营业网点办理该款项的支取。一份“证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优惠。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账户开立日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教育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十六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存款人漏存两次(含)后存入的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节 通知存款
第五十八条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需一次性存入。每个通知存款账户每天只能建立一个通知,每个通知只能用于一次支取通知存款。
第五十九条 存款人支取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营业网点,递交书面支取通知单,如存款人需取消预约支取通知时,应提交书面取消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单。
第六十条 计息
(一)到期支取的,通知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存款人有下列支取情形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①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②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③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④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最低支取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
(三)支取金额不足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不足部分(通知金额减去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四)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超过部分(支取金额减去通知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第八节 智能通知存款
第六十一条 智能通知存款是以通知存款为基础,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智能通知存款协议,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内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内多余资金(最低留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按照一定标准金额(最低标准为人民币5万元)自动转存并建立通知存款账户。具有自动建立通知、本金自动滚存、取款自动转回的功能。智能通知存款计息是以七天为一周期。
(一)开户。开户资料及开户资料审查同本办法“普通定期的存入”。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与存款人签订智能通知存款协议后,从其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最低留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中转出预存款项(预存款最低标准为人民币5万),系统自动为其开立通知存款账户。
(二)支取。存款人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签约账户内的一笔和多笔智能通知存款资金。智能通知存款支取只能在原签约转存账户支取。支取后留存部分高于智能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的,自动生成新的智能通知存款账户,从转入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自动转入签约结算账户。
(三)计息。连续存款时间达到七天的智能通知存款,按支取日人民币挂牌公告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连续存款时间不足七天的智能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每次支取金额不足最低起存金额的(最低标准为5万元)智能通知存款,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智能通知存款结息后本金自动转存,利息转回签约结算账户。
(四)营业过程中,如果签约结算账户存款不足支付,自动将智能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转入签约结算账户中用于支付。
第六章 个人存款账户换折
第六十二条 存款人存折(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存折、普通定期存折、普通活期存折)满页、破损(失磁)时需办理更换存折手续。 “挂失”状态的存折不允许办理换折业务。
第六十三条 换折业务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允许他人代办。
因存折满页、农村信用社自身原因造成的存折更换,只需存款人提供存折,除此之外的换折需存款人提供存折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由他人代办的,还应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四条 经联网核查无误后,打印核查记录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核心业务系统做相应的换折处理。营业网点柜员需对换下的存折磁条做破坏性处理(确保磁条失效),封面、封底及内页加盖“作废”戳记,封面、封底作会计传票附件,换下的存折内页交存款人保管。
第七章 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
第六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信息变更范围:存款人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地址、邮编、电话、国籍等。
第六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存款人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需在开户网点办理;其他存款账户信息变更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
存款人申请变更存款账户信息,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属重要客户信息变更(存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国籍)的还需出具有关部门证明。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业务不允许代办。
第六十七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对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二条),经审查无误后,打印核查记录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作账户信息变更处理。
第六十八条 相关资料配套装订,做会计传票附件。
第八章 个人存款账户预留印鉴变更
第六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时,需到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预留印鉴卡、新预留印鉴,填写并签名《更换印鉴申请书》且加盖新旧预留印鉴。不允许代办。
第七十条 营业网点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印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审核无误后,营业网点柜员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在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新印鉴卡片,新预留印鉴启用日期则为当天,营业网点对该客户启用日之前旧印鉴签发的在提示付款期内尚未付款的票据仍予支付,对新预留印鉴启用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和启用日当天新预留印鉴启用前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尚未付款的票据一律退票。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用作日常印鉴核对。全套旧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专夹保管十天后随会计传票装订。
第九章 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
第七十一条 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利用我社核心系统和网络,在非开户网点办理存款或取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在规定时间内或实时将资金变化反映在账户上,通过系统完成头寸划拨的交易方式。
第七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方式
(一)系统内通存通兑包括同城通存通兑、省内异地通存通兑。
(二)跨行通存通兑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柜面通系统等办理的跨行(同业其他银行)通存通兑,包括同城跨行通存通兑、省内跨行通存通兑、跨省跨行通存通兑。
(三)通存通兑包括现金通存通兑和转账通存通兑两种方式。
第七十三条 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基本规定
(一)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可以办理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支取方式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只能办理个人存款账户通存业务。
(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按照《xx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2012〕8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七十四条 个人存款账户系统内通存通兑是指在系统内联网网点办理存款人或他人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实时现金存取、资金转账和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一)系统内通存通兑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可办理异地取款、补登存折业务;
2.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个人定期存单、定期一本通账户可办理异地取款业务;
3.个人存款账户异地续存业务(包括活期存款无折续存、定期一本通账户、零存整取的续存业务);
4.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活期存款存折账户可异地办理挂失、解锁及密码重置业务;
5. 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可异地办理查询业务;
6.存折账户可在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换折业务;
7. 支取方式修改前后均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存款人可在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修改支取方式。
(二)以下业务不能通过系统内通存通兑办理,存款人须到开户网点办理:
1.预留印鉴的正式挂失;
2.作为质押存款的止付与解付;
3. 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存款人修改支取方式;
4.各类个人存款账户的冻结、解冻、扣划;
第七十五条 个人存款账户跨行通存通兑是指存款人通过代理行并依托农信银、柜面通等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一)跨行通存业务: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跨行通存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
(二)跨行通兑业务: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
(三)跨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信息。跨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账户所有人办理。
(四)跨行其它业务:如通过成都农商银行可办理银行卡密码解锁业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7〕229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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