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
2、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使用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保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三)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国有资产
3、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第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学院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部门、二级学院共享、共用相关
4、资产;第七条各部门、二级学院申请配置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一)各二级学院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等信息的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部门的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教学管理需要等,对其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三)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配置申请,对不能内部调剂的,形成学院总体购置计划,并按照学院预算审批程序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后,组织实施采购。未纳入学院年度总体预算的不得采购。第八条采购计划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前,需先向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履行审批手续。第九条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
5、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新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财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自用管理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移交具体使用部门。第十三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
6、四条 建立资产领用和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七条 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十八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在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附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审批。第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
7、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第二十条 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第二十二条 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及时在行政事
8、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第六章 出租、出借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
9、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三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学院
10、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鉴定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三)以正式文件形势向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市财政局核准。(五)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第三十四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时,应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不同处置方式提交相应的材料。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
11、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真实反应国有资产状况,学院应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理,至少每季度对需要处置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次处置。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相应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
12、出借的;(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五)其他造成学院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我市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按照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学院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的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