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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代理黄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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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代理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商行代理黄金业务,强化代理黄金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代理黄金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黄金业务是指农商行受指定黄金业务经营单位的委托,代理销售依据农商行要求制作的不同规格的投资金条、储值金条、元宝金、圆边投资金条和工艺金条,委托单位根据销售额度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农商行、农合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业务开办第四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代理黄金业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为全省农商行代理黄金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农商行

2、代理黄金业务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二)选择合作伙伴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组织全省农商行开展代理黄金业务,同时监督其业务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四)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对拟在全省推广的代理黄金业务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六)统计汇总全省代理黄金业务的报表等材料;(七)其他需要全省统一决策的事项。第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代理黄金业务的开展,负责审批辖内农商行开办代理黄金业务的申请,并将开办代理黄金业务的辖内农商行网点相关资料上报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和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包括:县级联社的开办申请及办事处(市联社)的批复、与黄金业务委托公司签订的协议等。)

3、第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负责辖内代理黄金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当地市场环境,确定开办代理黄金业务的网点;(二)负责制定并执行代理黄金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检查和督导辖内代理黄金业务的开展;(三)统计辖内代理黄金业务订货需求、接收和分发货品、代理销售、代理酬金的结算分配、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核对账务、宣传营销等工作;(四)组织相关岗位业务培训工作;(五)负责辖区内与代理黄金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申请开办业务的县级联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并且设施齐全的金库;(二) 经过市场调

4、研,摸清客户群体;(三)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四) 配备一定数量业务人员;(五) 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岗位的设定第八条 县级联社应责成相关业务科室管理代理黄金业务,并设立专职管理岗位。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实物黄金的交接和签收。黄金实物的交接、签收必须实行双人负责制,如有变更,及时通知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及代理网点。同时,记账、对账人员不得兼任。第九条 代理网点须指定专门的操作员和库管员、黄金仿真样品专管员。同时,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该网点实物黄金的交接和签收、领取,实行双人负责制,如有变更,及时上报所在县级联社登记备案。第四章 实物黄金的订货第十条 县级联社汇总辖内代理网点实物

5、黄金的需求数量后统一向黄金业务委托公司提交订货单。第十一条 县级联社根据所需实物黄金数量,将预付代销保证金转入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开立的代理黄金业务专用结算账户。第五章 实物黄金的交接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与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实物黄金的交接和签收,交接、签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均应互相留存备案。交接、签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下一批次货物交接之前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加盖公章后送达对方。第十三条 县级联社依据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出具的出库单,对代理销售的实物黄金进行交接,履行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应当在有效监控设施范围内完成交接并做好验收工作,核

6、对所交接的实物黄金的明细、重量、品质、规格、品种与包装或证书记载是否一致,与订货需求是否相符,逐件验看实物黄金包装是否破损、证书是否完好,并建立详细的交接档案。如出现包装破损,应要求供货方给予调换。 第六章 代理网点实物黄金的领取与保管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应设立专用贵金属出入库保管登记簿进行实物黄金的出入库保管登记,实物黄金交接完毕后,出入库保管应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实物黄金应在金库内设立专柜保管,应当与现金保管柜区分放置。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可依据辖内各代理网点黄金需求量将实物黄金下发至各代理网点,代理网点库存应合理控制,下发时应严格履行领取手续,必须通过专业护卫押运车接送。第十七条 代理网点应

7、当指定专人负责实物黄金的领取,领取实物黄金时应当由双人在场同时在贵金属出入库保管登记簿签字确认,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照片应当留存备案,领取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报县级联社审批后方可变更。第十八条 代理网点如需到联社领取实物黄金时,需填制详细的申领单,经网点负责人签字后,由在各县级联社备案的专人领取。第十九条 代理网点实物黄金入库时,应由领取人(双人)、实物黄金管库员三人同时在贵金属出入库保管登记簿签字确认;出库时,应当由代理黄金业务操作员、实物黄金管库员双人同时在贵金属出入库保管登记簿签字确认。第二十条 代理网点的黄金仿真样品金要设专人管理,保证仿真样品金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每

8、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不得留存实物黄金,实物黄金、相关代理黄金业务印章及凭证,要随同款箱一同接走。第二十二条 每日业务终了,代理黄金业务操作员与实物黄金管库员现场核对库存,保证账实相符。第七章 代理网点柜面实物黄金交易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网点销售实物黄金时,由代理黄金业务操作员通过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chngold99999.cc/)网络系统实时点价结算,并逐笔记载交易明细账。第二十四条 代理黄金业务操作员掌握登录密码,实时点价结算后,应及时退出网络系统操作界面。第二十五条 黄金代理操作员实时点价结算的货款统一进入代理销售黄金业务核算账户,不得记入他户。第二十六条

9、黄金代理操作员实时点价结算后,依据客户购买实物黄金数量填制实物黄金出库单,由营业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递交实物黄金管库员,实物黄金管库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库。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应不定时对代理黄金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交接手续、保管、交易、账务处理、账实相符等。每次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八章 结算与报表第二十八条 各县级联社代理黄金业务管理部门每日要汇总统计当天的客户数量、实物黄金销售量、销售货款、剩余库存、剩余预付代销保证金,并形成日报表。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联社要将每天的实物黄金销售量、库存、预付代销保证金与黄金业务委托公司进行核对,确保无差错。第三十条 各县级联社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实物黄金订货量、销售量、客户数量、销售货款、剩余库存、剩余预付代销保证金、代理销售酬金、汇总形成报表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并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上报省联社。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联社与黄金业务委托公司在月底对账后,黄金业务委托公司于次月5日前分别支付各县级联社上月代理酬金。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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