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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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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业务印章是指农商行办理业务时为确认业务事项在票据、凭证、函件等上加盖的印章,是对外承担责任,对内划分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并指导辖内机构对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二)负责组织对全省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刻制并颁发省联社各职能处室的会计业务印章及辅助类印章; (四)负责使用、保管省联社内设部门业务相关的会计业务印章; (五)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省联社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进行销毁。 第六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督促辖内机构按照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并指导辖内机构对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二)负责组织安排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刻制并颁发本级内设机构的会计业务印章及辅助类印章,并向上级机构进行报备; (四)负责使用、保管本办事处(市联社)内设部门业务相关的会计业务印章; (五)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办事处(市联社)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进行销毁。 第七条    县级行社负责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并指导辖内机构对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二)负责组织安排对辖内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刻制并颁发本级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会计业务印章及辅助类印章,并向上级机构进行报备; (四)负责使用、保管本县级行社内设部门及营业网点业务相关的会计业务印章; (五)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内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进行销毁。 第八条    省、市、县各级农商行由下列部门分别履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各级会计运营管理部门应承担印章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一)、(五)项职责; 各级综合业务办公室应承担印章制发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三)项职责;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资金清算中心、各营业网点应承担印章使用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四)项职责; 各级稽核部门应承担印章检查机构职责,具体履行第(二)项职责。 第三章  印章规格及用途 第九条    会计业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储蓄专用章、受理凭证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章等9种。 第十条    会计业务印章规格(见附件1): (一)财务专用章: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4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字高5.5mm;字数多时可在下方加横排文字,横排文字字高6mm,宽3mm。3、下一排为“财务专用章”字样,横向排列,字高6.5mm,宽5mm,字体为宋体。 (二)业务专用章: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4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字高5.5mm;字数多时可在下方加横排文字,横排文字字高6mm,宽3mm。3、下一排为“业务专用章”字样,横向排列,字高6.5mm,宽5mm,字体为宋体。  (三)业务办讫章:1、形状为椭圆形。直径(含外沿)为50mm×38mm,边宽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字高5.5mm;字数多时可在下方加横排文字,横排文字高4mm,宽3mm。3、印章中央为“日期框”,“日期框”为21mm×8mm,“日期框”内为活动日期,日期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为宋体。4、“日期框”下一排为“业务办讫章”字样,横向排列,字高4mm,宽为4mm,字体为宋体。“业务办讫章”字样旁为序号,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字高4mm,宽2.5mm,字体为黑体。5、“业务办讫章”字样下方为名章孔,名章孔为20mm×4mm。 (四)储蓄专用章: 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4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字高5.5mm,字数多时可在下方加横排文字,横排文字高4mm,宽3mm;3、印章中央为“日期框”,“日期框”为21mm×8mm,“日期框”内为活动日期,日期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为宋体。4、“日期框”下一排为“储蓄专用章”字样,横向排列,字高4mm,宽为4mm,字体为宋体。“储蓄专用章”字样旁为序号,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字高4mm,宽2.5mm,字体为黑体。5、“储蓄专用章”字样下方为名章孔,名章孔为20mm×4mm。 (五)受理凭证章:1、形状为长方形,长宽(含外沿)为42mm×32mm ,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上排字高4.5mm,宽3mm;下排字高4.5mm。3、印章中央为“日期框”, “日期框”为21mm ×8mm,“日期框”内为活动日期,日期为“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为宋体。4、“日期框”下一排为“受理凭证章”字样,横向排列,字高5mm,宽4.5mm,字体为宋体。5、“受理凭证章”字样下方为“收妥抵用”字样和序号,字高4mm,宽4mm,字体为宋体。序号的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字高3mm,宽2mm,字体为黑体。 (六)本票专用章:人民银行统一设计的规格。即: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3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另:农商行统一为“农商行联社”),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3、印章中上方为“山西”字样(仅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字体为宋体。4、下一排为12位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5、下一排为“本票专用章”字样,按环形排列,字体为黑体。 (七)汇票专用章:人民银行统一设计的规格。即: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3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另:农商行统一为“农商行联社”),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3、印章中上方为“山西”字样(仅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字体为宋体。4、下一排为12位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5、下一排为“汇票专用章”字样,按环形排列,字体为黑体。 (八)结算专用章: 1、形状为圆形,直径(含外沿)为30mm,边宽为1mm。2、上方字为单位全称,单位名称与《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若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字体为宋体,按环形排列。3、印章中上方为“山西信合”徽标。4、下一排为12位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字体为黑体。5、下一排为“结算专用章”字样,横向排列,字体为黑体。 (九)假币章: 1、形状为长方形,长宽(含外沿)为75mm×30mm ,边宽为1mm。2、上方为“假币”字样,横向排列,字体为黑体,字高15mm,字宽12mm,横排总宽49mm。2、下方横线距上边距19mm,横线宽1mm。3、横线下左方为“*”字,字体为中宋,字高8mm,字宽7mm。4、右边竖线距左边距11mm,竖线宽1mm。5、竖线右边为“XXXXXXXXX号”,数字字体为黑体,字高7mm,字宽4mm,汉字字体为中宋,字高7mm,字宽7mm,横排总宽57mm,编号为银行行号标识代码,具体根据各地方人民银行规定统一刻制。 第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同业之间缴存、支取款项和内部财务收支等有关财务事项。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下列业务: 1、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 2、现金调拨、假币收缴单、止付通知、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对账单等业务; 3、各种会计类登记簿簿首页及检查类登记簿; 4、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以及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等业务; 5、涉及会计业务的账户管理协议、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上门服务告知书(服务卡)等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函件。 (三)业务办讫章用于办理现金、转账和账户特殊处理等柜面业务时所涉及的票据、单证及客户回单。 (四)储蓄专用章用于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折、存单、储蓄一本通等储蓄业务。 (五)受理凭证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 (六)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本社申请的转贴现和再贴现背书等。 (七)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八)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提示付款等。 (九)假币章用于加盖在各营业网点所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上。 第十二条   省联社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全省农商行业务需要,适时补充、调整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规格及用途。 第十三条   各法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增设本办法未统一规定的其他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辅助类印章(如:附件章、复印件章、个人名章等)。 第四章 印章刻制及颁发 第十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由各法人机构统一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第十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应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刻制数量: (一)财务专用章:每个法人机构刻制1枚。 (二)业务专用章:根据办理相应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 (三)储蓄专用章:按经办人员数量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及镶嵌使用人名章的方式进行区分。 (四)业务办讫章:按经办人员数量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及镶嵌使用人名章的方式进行区分。 (五)受理凭证章:按业务需要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 (六)本票专用章:根据办理相应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 (七)汇票专用章:根据办理相应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 (八)结算专用章:根据办理相应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 (九)假币章:根据办理相应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每个营业网点刻制1枚。 第十六条   会计业务印章(假币章除外)章面材质为铜质,章柄、章体及其他非章面材料由各法人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假币章材质为橡皮。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序号;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会计业务印章的编号相同。 第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印章印模除向公安机关备案外,还需在七日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印章制发机构颁发印章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正式启用日期。 第二十条   印章颁发要严格履行颁发手续,实行“双人签收/领取”,领取人应当出具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详细交接,登记《农商行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和《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领用清册》(附件2),并分别在登记簿和清册上留存印模;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认真确认并签字,确保印章安全。 第五章  印章使用及保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使用、保管应遵循“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领入会计业务印章时,经会计主管人员验收无误后,应按规定与领取人登记《农商行业务印章印模登记簿》并加盖印模,加封入金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 省、市、县三级机构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印章使用机构负责人;营业网点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营业经理。(下同) 第二十三条    启用会计业务印章时,应登记《农商行会出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会计业务印章在领用及启用前,均应当预留印模。 原子印章预留印模应当使用红色油墨,其他印章预留印模应当使用蓝色油墨。 对于内嵌个人名章和日期的会计业务印章,应将名章和日期取出后再预留印模。 第二十五条    假币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使用蓝色油墨,其他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过程中应当使用红色油墨。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业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不得预先在空白单证、登记簿、报表上加盖。 第二十七条    对外签发的凭证、票据和对外报送的报表资料等加盖印章处,应为凭证、票据或报表指定的位置;未指定位置的,应加盖于凭证、票据或报表资料正面,尽量勿与凭证、票据或报表资料的日期、金额、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栏位置重叠。 第二十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要根据其用途明确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印章,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业务印章,并要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二十九条    执行复核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会计业务印章不得与重要空白凭证由同一人保管。 执行综合柜员制劳动组合模式的机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不得与重要空白凭证由同一人保管。 涉及对外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不得与法人(负责人)名章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十条   营业期间,会计业务印章保管应做到妥善保管、人离章收,非营业时间会计业务印章必须入箱上锁存放金库或随款箱上缴。 第三十一条    会计业务印章交接应经印章使用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由指定专人监交,当面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登记《农商行会出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内嵌个人名章的业务印章,在交接时应将内嵌的个人名章取出,由移交人自行保管。 第三十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遗失后,当事人应当于遗失印章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机构印章管理部门,报告中应当记载遗失业务印章的名称、数量、遗失时间等信息,并从预留印模中复印所遗失业务印章的印模。本机构印章管理部门接到遗失业务印章的报告后,应当于当日逐级上报至印章制发机构。印章制发机构接到遗失印章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遗失印章通知,并附上印模,明确注明停用日期。 第三十四条    遗失印章于报告后又找到的,按印章作废处理,不得再重新启用。   第六章  印章停用及销毁 第三十五条    因机构拆并、机构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规格内容变更等导致会计业务印章停用的,应及时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登记《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停用清册》(见附件3),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一)营业网点会计业务印章停用当日,由会计主管人员与原使用或保管印章的人员共同完成加封保管; (二)营业网点应在印章停用次日将停用的印章上缴至上级管理部门。停用次日遇法定节假日,营业网点则应于当日完成印章上缴工作,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当日上缴的,要写明原因,并经印章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缴。会计业务印章上缴时必须坚持双人送取; (三)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上缴的停用会计业务印章应及时核对、签收后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上缴印章制发机构。 第三十六条    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必须双人专柜入库保管,保管人不得同时保管在用或已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构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销毁会计业务印章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销毁时由印章管理部门、稽核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核对无误后销毁,并在《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册》(见附件4)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领用(停用、销毁)清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行社每年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对会计业务印章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覆盖会计业务印章流转的各个环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式样 2、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领用清册       3、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停用清册      4、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册   附件1 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式样 一、财务专用章      二、业务专用章                                               三、业务办讫章 四、储蓄专用章                                              五、受理凭证章                                     六、本票专用章             七、汇票专用章    八、结算专用章     九、假币章         附件2 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领用清册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移交日期:      附件3           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停用清册                                                 上缴人:           接收人:          监交人:          上缴日期:                附件4         农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册                                                   审批人:                  销毁人:                 单位公章:   销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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